一開始我朋友想要求100萬,內容就是擔誤上課,無法工作等等的,新資賠償,精神賠償,醫療賠償
但是最後只要到20多萬...
開版大我教你怎麼做,保險公司能賠多少就是多少,你絕對不要另外包紅包甚麼的,不要讓對方唬住,
另外第三責任的醫療賠償我記得是20還30萬這部分不包括在正常的賠償裡面,
而是說對方事後看病看到好所花的醫療費可以從這邊跟你的保險公司申請(意思就是假如保險公司陪他20萬,裡面有2萬是目前的醫藥費,那第三責任險的額度假如是30萬那他就還有28萬可以升請,但是超過保險公司就不負責~~一般不可能超過)
假如對方不滿意要鬧到法庭,(通常會先上調解),我跟你說吧撞到人這種事法院有價碼的,一條腿多少錢,一隻手多少錢,
所以你完全不用怕他~~請他告你,拜託他告你都可以,法院頂多判他10多萬,法官才不管你怎樣撞,,腿就是腿,,手就是手~~命就是命,
而且你只要寫好委任保險公司會幫你出庭,你完全不用動,輕輕鬆鬆.所以不用怕他獅子大開口,話說我還覺得你保險公司給25萬有點高呢?
另外跟您提一句,車禍的責任絕對沒有百分之百誰對誰錯,最多就是你7他3,所以要機車一點他也要賠三成,負擔你一部分的修車費.還有沒有薪資證明絕對別陪,法院甚麼都是看證據的,沒新資證明他別想要錢.
poltergeist wrote:
另外跟您提一句,車禍的責任絕對沒有百分之百誰對誰錯,最多就是你7他3,所以要機車一點他也要賠三成,負擔你一部分的修車費.還有沒有薪資證明絕對別陪,法院甚麼都是看證據的,沒新資證明他別想要錢.
因為有個帝王法條"因注意而未注意"
負完全責任的 不是沒有 而是很少
EX:停紅綠燈被後方車輛酒駕撞上
這個月老婆大人也是發生了事故,因為開車門結果後方的機車被A到
當下趕緊叫救護車送醫院,做完筆錄後也趕到醫院包了個紅包給她
因為警察說只要有誠意,應該都不會太難和解
結果到醫院後才發現他居然沒有勞健保,真是吐血啊!還先墊付了貴死人的醫藥費!
期間一直打電話關心說要去看他,問她何時要去複診,她都說已經好了,不用麻煩了!
結果兩個禮拜後要和解,一問居然只有去複診一次,還說這種是去看醫生也沒用
說醫生只會叫你多休息,還說自己是國術老師只要自己貼一些藥膏就好了
也一直跟我們說看我們兩個是老實人,不會為難我們的
理賠人員看了診斷書發現只有寫幾天不能提重物,這樣保險的財損根本請不下來
對方就大發脾氣,還將理賠人員給趕出去,說只要跟我們談
最後講了半天才同意以兩萬元和解,而且還不含醫藥費及機車修理費用
問醫生為何診斷書只寫不能提重物呢?醫生講說當初有問她頭會不會暈,她就說不會啊!
期間電話聯絡時也說都已經好了,不用去看她!但是和解的時候卻變成身體還是很不舒服等等
真是實在令人生氣,她的朋友還直搭腔,說我們運氣好遇到她們這種老實人
理賠人員說這種手腳擦傷要陪到兩萬是沒有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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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這次事故讓我學到的幾點,提出來分享一下
1.就算對方沒有健保身分,有解釋令保險公司一樣要理賠醫藥費
(回家再將文號列出來,可是現在錢也沒陪出來,不知道保險公司認不認)
2.診斷書上只有寫"宜修養 X 天",這樣對申請理賠才有用,其他都是屁
3.不管對方事前講的多好聽,事後講出來的金額還是出乎你的意料之外
mirage721 wrote:
因為有個帝王法條"因...(恕刪)
因注意而未注意應該已經過去了
現在的法條大多是以路權至上
像之前有個人在堤外道路撞人
因為該機車騎士未超速
加上對方歐巴桑逕行穿越安全島
使得機車騎士來不及反應
最後起訴歐巴桑
案例1:
穿越快速道遭撞 婦反被訴:害騎士反應不及摔傷
2008/05/07 16:52
穿越快速道遭撞 婦反被訴:害騎士反應不及摔傷
【呂志明╱台北報導】王姓五十歲婦人去年國慶日帶著兒孫到二重疏洪道堤防看煙火
因穿越快速道路被江姓機車騎士撞傷左腳,
江也摔車受傷,
兩人互告過失傷害罪;
但板橋檢方調查認定,
車禍是王婦違規穿越禁止行人穿越的快速道路以致騎士閃避不及,
因此昨天不起訴撞人的騎士,
反而把遭撞傷的王婦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婦:讓我明白 錯在哪
王婦兩次手術後仍須靠著枴杖才能行走,
她昨得知被起訴後直呼不可思議,
她說:「今天如果我有錯,也要讓我明白錯在哪裡,
沒想到撞人沒事,被撞反而有罪,
檢察官到底在做什麼?」
江則說:「過去觀念都是大車賠小車,
騎士賠行人,有些明明沒錯,
卻因為大賠小的定律吃了不少悶虧。」
王婦表示,當時淡水河畔放煙火,
她帶著兒媳及孫子到三重市的疏洪區看,
把車停在疏洪一路時,
看到看煙火的民眾都橫跨馬路到對面堤防,
所以她們也跟著橫跨馬路,
但就在她跨過分隔島準備上堤防時,
突然遭到一輛摩托車撞到左腳,
導致粉碎性骨折;
騎士江則滑行一段距離才跌倒。
王婦說,
對方答應賠償後又反悔,
她認為是對方超速才提出告訴。
江則說,在道義上本來想賠,
但對方一直咄咄逼人還提告,
他肩膀受傷才反告。
由於本身從事公共工程建設的工作,
所以把案子當成是在建設公共工程,
自己採證、畫現場示意圖、找案例,
讓檢察官相信他的說法是真的。
檢察官根據現場採證及雙方證詞,
認定江的車速應該介於五十五至 六十公里 ,
加上事發當時天色已晚視線不佳,
江看到穿越道路的王婦時兩人距離約 五公尺 ,
依照公式換算反應距離,
車速 六十公里 的反應距離為 十二點四八公尺 ,
已無法閃避。
檢察官並認為,
該路段本來就禁止行人穿越,
王婦卻跨越分隔島後穿越馬路,
因此客觀上不能認為江未注意車前狀況,
反而是王婦違規造成江受傷,
所以把王婦起訴、江不起訴。
案例2:路權優先 - 閃避不及撞死人,騎士無罪:
2007/10/23 07:30
記者: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楊朝鈞騎機車在台北縣撞死過馬路的婦人李何蓮花,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兩次事故鑑定結果也都認為他有疏失,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全案逆轉。法官認為是死者突然起意橫越馬路,被告根本無法閃避,昨天判他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類似個案中,光是「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個「帝王條款」,就足以將肇事駕駛人定罪。不過近年「路權」意識抬頭,只要駕駛人在自己車道上沒有違規,且已善盡注意之責,車撞人未必是車的錯。
這起意外發生在去年十一月廿日傍晚。據調查,十九歲的楊朝鈞在北縣中和騎機車由南山路往景安路方向行駛,原在路邊行走的李何蓮花突然欲橫越馬路,他煞車不及直接撞上,造成她腹部重創,脾臟破裂,送醫後不治。
檢察官調查後,根據相關現場事證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認定楊朝鈞涉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期間,楊朝鈞認為自己並沒有疏失。
他說,是婦人突然橫越馬路,他看到時已來不及反應,且當時他並未超速,撞到人時機車甚至沒有倒地,顯示他速度很慢。
法官仔細調查全案,發現連現場處理員警也說,從現場沒有煞車痕、機車沒有急煞滑倒的情況,速度應沒很快;被告則稱自己當時的時速大概五十公里。至於檢警調查指出案發時有下雨,法官從現場照片查出當時雖是陰天,但員警抵達前還沒下雨,騎士也無雨天行車不減速的過失。
肇事者有無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楊朝鈞說他騎車時有看到婦人在路邊走,距離約七、八公尺遠時她突然改變方向橫越馬路,他反應不及才撞上。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朝鈞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法官指出,換句話說,楊姓被告能夠的反應時間比平均值還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法官因此認定楊朝鈞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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