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金失人二 wrote:
理盲+1公堂之上假設...(恕刪)
我想,您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
今天如果廠商是這種態度,無論樓主是先告知廠商或後告知廠商,我猜結果都是一樣的。
只是廠商能操作的空間多與少而已。
今天樓主選擇先公開,等於廠商能操作的空間少了很多(道歉?我想不會。會不會派人來樓主家亂,有可能)
想當然,有看過自己把自己弄得下不了台的廠商嗎?既然下不了台,當然就是繼續凹下去,看誰的耐力大。
有那麼多時間去河蟹媒體,真的拉,承認品管上可能有疏失回收然後在媒體上和解收場不是很好?
我相信你廠商花時間請律師的錢,都可以把賠償包含後續化驗的費用含進去了。
還有阿,廠商不要天真的以為把樓主消滅掉就沒事了,您要面對的不是樓主一人而已,而是網路上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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