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文筆 wrote:百分之百你會被告誣告...(恕刪) 誣告??在台灣誣告的成立很難唷板大去報案了也有三聯單接下來就是等開偵查庭了如果沒有意外桃園縣警局偵查隊應該行文給01要求提供被告的IP位址以便偵查到時候警局開出到案說明書約談被告做筆錄再將筆錄函送地檢署板大在大樹派出所報的案所以會函送至桃園地檢署偵辦如果不確定嫌犯的犯意或姓名年籍資料會以他字案偵辦知道犯嫌的姓名年籍資料以偵字案刑事傳票整個行程可能歷時三個月到半年甚至更久不過檢察官對於這種不痛不癢的案件通常不太愛辦多由檢察事務官受理都會勸說去調解委員會和解妨害名譽或公然污辱都是不告不理也隨時可以撤告的至於想在網路上罵人或揭人隱私的網友千萬不要在01上公開罵人但是可以在FB上罵人只要是不用真實姓名因為FB是國外網站台灣沒有司法管轄權可以要求提供IP位址這是之前我告一位網友在FB上毀謗我桃檢的檢事官這樣回答我的
夯兲巭 wrote:所以樓主 還沒有完成任務喔???...(恕刪) 樓主第一頁不是開箱三聯單了,一開始樓主就說不道歉就是告鄉(酸)民們一股腦看衰,賭樓主也是說說而已現在案也報了,三聯單也開了,還有什麼任務?現在再回頭想想獼猴大說的真有道理,這些鄉(酸)民喔...一下是問到底什麼時候告,一下又問為什麼禮拜一要請假,一下又問樓主為甚麼要買青菜接下來該不會要問樓主會不會和解跟什麼時候出庭吧??...
sestolk wrote:到地檢署控告不叫自訴...(恕刪) 謝謝指教!2007年12月刑事裁判書其中之一部三、查刑事訴訟法於92年9月1日修正施行,改採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自訴制度。 惟自訴人苟具律師資格者,刑事訴訟雖無如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採強制律師代理制,當事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但據此法理,亦應為同一解釋,換言之,如具有律師資格之人提起自訴,無須另行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參看最高法院94年第6次、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雖然強制委任律師代理,但是仍有特例情況。因為是特例,所以便不想與網友多做討論。懂的就懂!再者,這些程序案例稱謂等等,與本樓跳脫太遠,也無關。即使明白解釋給各位聽,那又如何?懂了就不必請律師嗎?有興趣的,請自己花錢花時間去詢問。實在不想浪費時間在這無意義話題上討論。再次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