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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提告公然侮辱罪有研究,有跑法院的大大請進。5/29 Update~


yuffany wrote:
加油!順便問一下,向...(恕刪)


前面講很多了

Billy.Huang wrote:
原文有備份,我想01...(恕刪)


那篇文應該是管妹刪的
自爆不會屍骨無存

凌文筆 wrote:
百分之百你會被告誣告...(恕刪)


誣告??

在台灣誣告的成立很難唷

板大去報案了也有三聯單

接下來就是等開偵查庭了

如果沒有意外

桃園縣警局偵查隊應該行文給01要求提供被告的IP位址以便偵查

到時候警局開出到案說明書約談被告做筆錄

再將筆錄函送地檢署

板大在大樹派出所報的案

所以會函送至桃園地檢署偵辦

如果不確定嫌犯的犯意或姓名年籍資料會以他字案偵辦

知道犯嫌的姓名年籍資料以偵字案刑事傳票

整個行程可能歷時三個月到半年甚至更久

不過檢察官對於這種不痛不癢的案件通常不太愛辦

多由檢察事務官受理

都會勸說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妨害名譽或公然污辱都是不告不理

也隨時可以撤告的

至於想在網路上罵人或揭人隱私的網友

千萬不要在01上公開罵人

但是可以在FB上罵人

只要是不用真實姓名

因為FB是國外網站

台灣沒有司法管轄權可以要求提供IP位址

這是之前我告一位網友在FB上毀謗我

桃檢的檢事官這樣回答我的
所以樓主 還沒有完成任務喔???


cage9999 wrote:



答案都在前面幾...(恕刪)

crazyliu wrote:
你要提告是因為對方說...(恕刪)

不會是誣告,
至少對方的確說了這樣的話.
夯兲巭 wrote:
所以樓主 還沒有完成任務喔???...(恕刪)


樓主第一頁不是開箱三聯單了,一開始樓主就說不道歉就是告
鄉(酸)民們一股腦看衰,賭樓主也是說說而已
現在案也報了,三聯單也開了,還有什麼任務?

現在再回頭想想獼猴大說的真有道理,這些鄉(酸)民喔...
一下是問到底什麼時候告,一下又問為什麼禮拜一要請假,一下又問樓主為甚麼要買青菜
接下來該不會要問樓主會不會和解跟什麼時候出庭吧??...

cage9999 wrote:
我記得那時閒聊版在瘋狂吵10萬元跟站長身材時
有人PO過蔣大那篇敬告網友發言的留言...(恕刪)


是這篇嗎

你可以嫌我囉唆~

mark0826 wrote:
是這篇嗎


沒錯
利害
我都找不到
mark0826 wrote:
樓主第一頁不...(恕刪)


您大大的誤會我了

樓主說要提告 卻PO了一個報案單

如此而已 您何必認真呢


sestolk wrote:
到地檢署控告不叫自訴...(恕刪)

謝謝指教!

2007年12月刑事裁判書
其中之一部

三、查刑事訴訟法於92年9月1日修正施行,改採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自訴制度。 惟自訴人苟具律師資格者,刑事訴訟雖無如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採強制律師代理制,當事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但據此法理,亦應為同一解釋,換言之,如具有律師資格之人提起自訴,無須另行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參看最高法院94年第6次、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雖然強制委任律師代理,但是仍有特例情況。

因為是特例,所以便不想與網友多做討論。懂的就懂!
再者,這些程序案例稱謂等等,與本樓跳脫太遠,也無關。
即使明白解釋給各位聽,那又如何?
懂了就不必請律師嗎?

有興趣的,請自己花錢花時間去詢問。

實在不想浪費時間在這無意義話題上討論。


再次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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