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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金魚插圖的設計方式

小杯子 wrote:
好...就算是抄襲好了....

問題是""這金魚圖""到了法官那裡...法官會認同這"""原圖"""是一件可以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嘛?


晚上在教我妹國小作業最愛出的照樣造句

看到這段話不順便照樣造一下句,等一下會睡不著

就算是(殺人)好了,

問題是這(殺人犯)到了法官那裏,法官會認同這(殺人犯)是一個可以受(刑法)所(制裁的對象)嗎

喔~不過我對法律不像某些大大那麼專業,所以只是照樣造句而已喔




小杯子 wrote:
如果法官不認同呢?(恕刪)


法官不認同就是成果贏

法官認同就是陳同學贏囉

這題我妹說她會她會,她要搶答!

所以順便幫她搶答一下


wen75 wrote:
回答這個需要什麼專業...(恕刪)




再說一次

橙果那張圖就我來看是copy

請別在扯這段了

我不是粉在意他們的下場

小杯子 wrote:
並無融入著作人個人之思想或感情,無法表現出著作人之個性及獨特性,自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恕刪)


想請教閣下是在設計界打滾的人嗎??

今天這個問題是討論在 "作品" 之上..

並非在你提出的 "原創性" ...

假設今天我提出了這樣一個作品~~


而過沒多久,你則提出這樣的一個作品宣稱是你的作品


我就可以告你侵權.. 懂嗎~

小杯子 wrote:
本來就是同個模子出來的.......................


妳小改............

我也小小改..............


問題在於你的小小改如果是拿我小改後的圖再去改,那就是抄襲我的圖,不是嗎?

抄襲就是抄襲,哪有這麼多話可以反駁這個點?

什麼原創與否根本不是現在的重點,一直重複原告的原創與否不就是轉移焦點罷了?

麻煩比較一下曲線啊大哥!
回最後一篇XD該睡了

嚴格說起來原告的圖並沒有擬真到哪去.因為把真的金魚直接去貝然後做成黑影.絕對不可能長這樣
甚至有人第一眼看不出這是金魚

所以要說要多像真正的金魚所以不算抄襲也太遷強

原告的手法比較像是變化過的國畫畫法.有些國畫會直接畫擬真金魚.有些是像我剛剛貼的那張很多小紅金魚的那張圖的簡化法
所以原告的金魚是他自己簡化過的.並沒有說完全沒放自己的創意和修改進去

推PTT鄉民的一段話"這絕對是抄襲.只有他們會把金魚搞成這鬼樣子"

雖然好像在罵人.不過蠻中肯的

大概就是這樣吧.晚安
我不是很喜歡剪貼新聞
但是因為有人問關於相關問題
所以我特地援引這兩篇舊聞:


蝦味先打商標官司 敗訴
裕榮食品公司指稱,日商加樂比公司蝦條圖,與該公司的「蝦味先」圖近似,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不成,又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該公司敗訴。
日商加樂比公司在民國86年以「Calbee蝦條&Device」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裕榮食品公司向智慧局提出評定申請,智慧局決定評定不成立,裕榮食品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裕榮食品認為,該公司的「蝦味先」商標,與日商加樂比的蝦條圖,商標中的「蝦」,設計方法如出一轍,蝦子尾部均以30度角微揚,且均向頭部彎曲,呈現腹部地方的斑節,節次分明,二根觸鬚同為向後翹,給人相同的印象。

裕榮食品也指出,該局在民國74年即取得蝦味先商標後,即以蝦圖為主要訴求,投注大量電視媒體廣告,東方消費者行銷資料庫在2000元的調查,指出蝦味先商標名列前10大零食品牌之一;且據流通商品系統(DMS SYSTEM)銷售查詢資料可知,2001 年第一季至第三季暢銷商品排行,蝦味先也名列休閒食品前十大。
裕榮食品認為,商標法是採屬地主義,該公司的商標註冊在先,且已具知名度,日商加樂比公司註冊在後,且圖樣構成近似,應予撤銷。
但是,智慧局指出,經檢索,以中文「蝦」或蝦子設計圖作為商標圖樣,而該局申請註冊者,多達280餘件,在各類商品或服務併存註冊者,也有不少件,中文「蝦」或蝦子設計圖的商標,識別力並非很高。
【取材自 2007/03/08 經濟日報】

蝦子煮熟一個樣 商標戰敗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410/11/cnh1.html
其實除了台啤尚介青這種形容詞沒辦法註冊商標之外,過去也曾經用食品外觀要來註冊失敗的,蝦味先,這個超過二十年的老牌子零嘴,就因為包裝上的蝦子商標想要申請註冊,結果被智慧財產局和法院打回票,原因是蝦子煮熟了,長得都一樣,不能做註冊商標。你吃過蝦味先,記得蝦味先包裝長什麼樣嗎?白底黑字中間印著紅蝦子,是蝦味先民國74年註冊的商標。而日商加樂比早在民國67年註冊的商標,也有一隻紅蝦子,比人家晚註冊的蝦味先,就是為了這隻蝦子打官司。 就是啊,蝦鬚往後,三十度蜷曲,蝦子煮熟不都長這樣嗎?]再看一次包裝,您真的會因為蝦子認錯品牌嗎?雖然打官司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蝦味先的商標還是有效的,只是紅蝦圖不能歸他們專用。也或許是因為敗訴,後來再出新口味,包裝就改用鮮蝦照片,蝦子還換個方向頭朝右。但其實消費者來說,好吃才是重點,蝦子圖案像不像,就沒那麼重要了。

橙果的金魚跟原告陳小姐的金魚
很有可能是參考同一張金魚照片
或是有模仿嫌疑的

但美術工作著的創作保護
世界各地多半是以完整著作為保護對象
罕有以著作內容中的部分物件為保護對象

簡單的說,
蒙娜麗莎的微笑這幅畫
保護的是整幅畫意象
並不包含畫像中的單一物件
若藤子不二雄畫了小叮噹露出類似蒙娜麗莎的微笑嘴型
達文西要告他並不會贏

同樣的道理
原告陳小姐的整幅作品
金魚是構成要素之一
但是除非該金魚具有筆觸,漸層色調搭配,或造型上的獨創性

否則很難告贏

法律要保護的,是陳小姐那整幅"非新非舊"加上幾隻小金魚的海報
但不一定保護當中的一兩個文字,邊框用色,金魚物件,或構圖方式
除非陳小姐能提出其極具獨創性的部分

我想這也是檢察官兩次不起訴橙果的理由
文誠 wrote:
想請教閣下是在設計界打滾的人嗎??

今天這個問題是討論在 "作品" 之上..

並非在你提出的 "原創性" ...

假設今天我提出了這樣一個作品~~
按這裡檢視圖片

而過沒多久,你則提出這樣的一個作品宣稱是你的作品
按這裡檢視圖片

我就可以告你侵權.. 懂嗎~...(恕刪)



妳如果覺得可以告:當然可以告....但法官會不會判

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而且在你提出那個作品後 :應該就會有很多人準備告你了................


懂嘛?

不用等你來告我...你就會被告的頭破血流了...........
咖啡黑元素 wrote:

黑啊...一隻全黑...(恕刪)




這是陳同學的原始海報,金魚有兩個版本的顏色,一是橘色、一是黑色,因此顏色並無不同。
何況金魚這麼多顏色,為什麼這麼剛好就是兩個顏色。
今天就算 女學生告成了,那又能拿 橙果 如何?賠幾十萬,下次"小心"一點就行了。
看完別人的畢展後,回家COPY,再把屁股扭一扭就可以放心出門了。

橙果還不是照樣賺錢,案子照接,女學生會有什麼下場,可想而知,難搞的人不會有人錄用的,尤其設計業界。
一直在提魚的網友,怎麼不提好神公仔呢? 2009年中前的好神公仔呀?只要是可愛的神明公仔就行了
完全不像也可以,文章也行,不一定要圖。

反正橙果也賺飽了,那位神明公仔的原創學生跟教授也被羞辱夠了,

除了不斷在提魚外,還有人在散播 只要是大自然的東西,就可以一樣,即便說20條曲線要拉一樣幾率多難。

要來不倫不類的比喻是嗎?那下次打麻將,有人一圈連續大三元10次,我發現方法了,我也連續來10次。
對方說你有詐騙,我就說:不過就是麻將嘛,大三元都長的一樣的,有什麼好說我詐騙的?是不是覺的紅色字很無厘頭,麻將都一樣,與大三元一直出現,根本是不一樣的事,就是有人在一直提
不過都是麻將嘛?重點在抄襲,不是說抄襲有罪,聽說抄大自然的元素無罪。

無罪也不代表沒有抄襲 (橙果竟先聲明,如果敗訴證明台灣司法現在不能信任了,要搬走? 我覺的那早就可以搬了
反正蔣家掌控的婦聯會的數千億台幣下落不明)
今天就算著作權法,不讓蝦、暴龍、金魚的作者被告抄襲,不代表作者可以囂張的要告對方誣告,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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