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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imcrazy wrote:
請假要扣錢...(恕刪)

所以被告刑事,不起訴,要求原告賠償請假損失,也是合理的要求。

善良的人也不必怕平白被告的損失。

哪有法律只注意到告人的人權,不注意到被告的人權。

所以不起訴,拼命反告誣告,不管是否成案,逼法界修正,也是盡保護善良的責任。
geo3425 wrote:

所以被告刑事,不起訴,要求原告賠償請假損失,也是合理的要求。...(恕刪)


要先釐清一件事情,
今天這個原PO案子其實還沒有起訴,
就獲得不起訴處分了.
就算起訴了,
在非自訴案件中,
所謂的"原告"都是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擔任的,
而那位"大師"則是對檢查官提起告訴的告訴人,
並非是原告.

所以你想說的應該是,
要求告訴人賠償請假損失.

如果被告認為,
告訴人的行為對他照成損害,
那的確依據民法,
被告可以向告訴人提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
但,
民事庭的法官如何認定這件事情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不過如果你認為,
因為對方濫訴表示法律很爛,
而跟著他濫訴認為這樣是要求法律改進的話,
我只能說,
那只是在降低自己的格調,
因為你明知法律為了保護沒有辦法提出證據的好人,
不可能只要被告不起訴,
就對告訴人以誣告罪進行訴追的.(誣告是非告訴乃論罪)
steve5 wrote:
保護沒有辦法提出證據的好人,
不可能只要被告不起訴,
...(恕刪)

口口聲聲保護沒有辦法提出證據的好人,造成更多不起訴,但還需請假應付訴訟的另一批好人。

如果這一點沒給交代,就不必談格調。

170件、13件起訴、157件的被告浪費時間,就是目前制度的產物。

誣告罪無法訴追,但逼法界正視無效訟案滿天飛,改進制度就是目的。
geo3425 wrote:
口口聲聲保護沒有辦法...(恕刪)


我覺得你有些偏激了。

為了少部分濫訴的人而提高訴訟門檻,
到頭來只會落得對其他真的需要訴訟的人造成困擾。

我不覺得台灣的法界都沒在思考這樣的問題,
而且事實上全世界的司法制度都存在這種問題,
目前也沒看過哪個國家能夠有效解決,
所以究竟是「不做為」,還是「不可為」呢?

全世界的法界,絕對不乏專家學者想要改革這種問題,
至少目前我還沒想到、看到,有什麼可以遏止濫訴,
但是又不影響一般大眾訴訟權利的方法。

鳥人提告雖然動機都很可議,
但提告的項目大致上也都符合成立要件,
你對這種情形加以限制,
那是不是其他真的有需要的人也跟著被限制?
難道你覺得這樣就是往好的方向前進嗎?

世界上不可能有完美的制度,
只能儘量做到最符合大多數人的需求,
若不能了解這一點,你也只能一輩子忿忿不平下去。

我同情你遇上的鳥事,但希望你別因噎廢食。
不要只以你自己的case做為全面的觀點,
因為若只顧到你主張的遏止濫訴,或許你滿意了,
但是絕對會衍生出更多更嚴重的問題。
geo3425 wrote:
所以被告刑事,不起訴,要求原告賠償請假損失,也是合理的要求。...(恕刪)

不要這麼憤憤不平嘛!! Wellcome to Taiwan.
控對方污告都不成立了,哪來賠償...

就算成立,侵權損害賠償是有限制的,並非你花費在此事件上的金錢或時間都可請對方賠償...
比如律師費就不在此範圍內......你請假打官司也不應列在請求範圍內.......

想開點你會好過些.....提告是你的權利.......出庭是你的義務....做個好國民吧!!
反正一切依法行事吧!!

來點更瞎的.....比如下面這例子...我是支持警察的...警察本來就沒有裁判權...依法行事而已!!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230528

http://www.yks.com.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ne220090918d

保全人員過濾大樓進出人員,維護住戶安全,應該是天經地義,但桃園有個社區保全,把人擋在外頭,卻被告到警局,告他的男子既不是住戶、也不是到社區找朋友,面對保全詢問,又答不出所以然,男子居然還報警,告他妨礙自由,警方不但將保全扣留12小時,還將他依妨礙自由罪移送法辦,讓保全大喊冤枉,盡忠職守,卻惹上官司......
inoue555 wrote:
少部分濫訴的人而提高訴訟門檻(恕刪)

多數或少數,用數據說話。
提不出方法改進,就根據法界定的規則,大家各顯其能。

為何無效提告人就是合理,另一批受害人就是偏激?

此種論述顯然主觀。一廂情願。
imcrazy wrote:
誠心的建議您修改本文...(恕刪)

很奇怪的態度。
BSA的文哪裡有問題,建議修改?
怕無端被告,又反對推動濫告防止法?
geo3425 wrote:
多數或少數,用數據說...(恕刪)


這種事,看成立不成立的數據並無意義。
重點在於,法律制度是否確保了民眾提出訴訟的權利。

至於有人要濫用權利,那是很無可奈何的,全世界都一樣。
想減少濫訴,該從道德與法治教育著手,而不是提高訴訟門檻。

並不是被判不起訴,就一定是無理。
你因為自己碰上無理的情形,就主張一律封殺,
這樣「寧可錯殺」的主張,怎麼不是偏激呢?

假設乙今天要告某甲,某甲確實侵害了乙的權利,
但是乙無法確定證據夠不夠告得成某甲。

如果依你的主張,無法起訴某甲,乙就要受罰,
那試問,在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乙可敢對某甲提出告訴?

再試問,這世上有多少案子,
原告有百分之百把握,能確定被告會被起訴?

照你的做法,法律會變得更無法保障人民的權益。
我同意你想改善濫訴的用意及出發點,但我不認同你主張的手法。

這世界上的確有很多可惡的蟑螂,
但是要因為這些蟑螂而去對所有人設限,那就是因噎廢食。

你的主張,只顧及了抒發你個人的不滿情緒,
而沒有考量到更全面的大眾利益。
inoue555 wrote:
這種事,看成立不成立...(恕刪)

最好是目前制度不要改,讓某些人以違反著作權法把許多沒上過法院的人被以刑逼財。這些你是看不到的,也找不到數據。繼續以自己的觀點圖利這一批提告人,管另一批人死活。這另一批被告不是大眾?
inoue555 wrote:
這種事,看成立不成立的數據並無意義。
重點在於,法律制度是否確保了民眾提出訴訟的權利。

至於有人要濫用權利,那是很無可奈何的,全世界都一樣。
想減少濫訴,該從道德與法治教育著手,而不是提高訴訟門檻。

並不是被判不起訴,就一定是無理。
你因為自己碰上無理的情形,就主張一律封殺,
這樣「寧可錯殺」的主張,怎麼不是偏激呢?

假設乙今天要告某甲,某甲確實侵害了乙的權利,
但是乙無法確定證據夠不夠告得成某甲。

如果依你的主張,無法起訴某甲,乙就要受罰,
那試問,在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乙可敢對某甲提出告訴?...(恕刪)

假設您所言為真, 那麼鳥人案的每一個受害者都應該把鳥人告上一兩百次才算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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