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lington wrote:
以第四項來說, 公司是否可以堅持樓主上班幾乎都掛在網上聊天, 造成公司營業的損失
以第五項來說, 樓主在mobile01洩漏營業上的秘密, 例如加盟店減少足以影響加盟店主對於公司的信心
,...(恕刪)
常常,我會覺得世界上怎麼會有這樣的人
而感到相當的不可思議
隨著年紀和見識的增長
了解到並不是所有人都是良善的,無私的,具有同理心的
而且這樣的人佔了社會中一定的數量,驅之不走擊而不退
今天的重點是在
今天要一個企業守法,有這麼困難嗎?
面對有法務部門,法律顧問甚至簽約律師的資方
勞工只是想要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如此而已
這件事情發生之前,橫豎看樓主都沒有做任何一絲對不起公司的事情
人家自己也說了,他問心無愧
之前也有大大說了
要不是該公司胡作非為,這個討論串會什麼會成長到30幾頁且一面倒的聲援樓主
一件顯而易見的事實陳述
搬出法條牽強指出違反4,5點,還真是令我開了眼界
我不像許多前輩一樣具有法學背景,知道怎麼利用訴訟技巧和程序的拖延來獲得自己的最大利益
可我至少知道以上兩條都必須要實際舉證,並不是指證行為而是指證損失的後果
我怎麼看要用這兩條來開除樓主都很困難
反而顯露出社會結構中,部分人寧願為虎作昌的心態
愛引述條款
卻不好好想清楚 看清楚
12條1-6項,你提到說
在這個案例樓主認為他適合第十一條的解釋, 我們看公司是否可以用第十二條來解釋?
以第四項來說, 公司是否可以堅持樓主上班幾乎都掛在網上聊天, 造成公司營業的損失
以第五項來說, 樓主在mobile01洩漏營業上的秘密, 例如加盟店減少足以影響加盟店主對於公司的信心
你要用第四項,簡單阿,調閱電腦的紀錄就ok啦。 如果真的因為掛網造成公司損失,那麼公司為什麼不提這一個項目出來呢?
你又引述第五項,當事者並沒有說出哪一家公司,何來的洩密?
Arlington wrote:
一直說勞基法勞基法, 法律是死的, 解釋在人
勞基法第11條規定有5種情形下雇主可以資遣勞工: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相對的勞基法第12條規定有6種情形下雇主可以開除勞工: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在這個案例樓主認為他適合第十一條的解釋, 我們看公司是否可以用第十二條來解釋?
以第四項來說, 公司是否可以堅持樓主上班幾乎都掛在網上聊天, 造成公司營業的損失
以第五項來說, 樓主在mobile01洩漏營業上的秘密, 例如加盟店減少足以影響加盟店主對於公司的信心
負面的說法對於樓主來說不見得是壞事, 這樣起碼他可以衡量到底該不該硬幹, 也可以預期公司可能會有什麼動作
有些網友只要看到人家提出負面的看法就馬上扣資方啦, 主管啦.....的帽子
這樣就不要提出來討論麻....
Arlington wrote:
一直說勞基法勞基法,...(恕刪)
正因為法律是死的,
所以人只能在法條字義的範圍內去詮釋法律。
法律的法理如果是往左,你就不可能拗成往右。
更不用說樓主的案例實在再單純不過了。
你舉的例子有沒有可能成立,已經很多人駁斥你了,
我只能說,以樓主公司無所不用其極想規避資遣費用的狀況,
你說的方法要是真能適用,對方才沒有不搬出來的道理。
不用再硬拗「上網=公司損失」了,
兩者之間根本沒有絕對相關關係。
加盟店減少算是商業機密,就更是一個笑話了。
你要把無條件服從資方當作自己的人生觀,請便,
人愛作賤自己,旁人管不著,你開心就好,
但是請你不用來扯只希望一切照規矩來的人的後腿。
你只需要回答一個問題,
樓主公司的行為哪一點符合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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