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沒被起訴只是因為大家怕事,跟你一起做了烏龍筆錄,所以檢察官才不起訴!不代表你沒被移送!遇到了我算你倒霉,我的檢察官朋友已經告訴我,詐欺是既成的,沒所謂的撤不撤告。被害人願意跟你做共同筆錄只是讓檢座有心證可不起訴你而已,但我不願意!你等著!
oggyoggy wrote:所以..在電話中被任意污辱或漫罵對方是不容易構成誹謗罪難怪用詞如此大膽了 雖然在電話中罵人並不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因為沒有第三人知道),但是卻可以依民法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差異在於,刑法不管是誹謗罪還是公然侮辱罪,都有"散布於眾"的要件存在,所以如果對方對你的侮辱只是私下兩人間的行為,並沒有讓第三人知道,那就不會構成刑法的誹謗或公然侮辱罪。但是不表示這樣做不會有任何代價,因為還是有可能會違反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5條只要有損害到名譽就成立,並不需要散布於眾或讓第三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