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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惡劣的代購業者"日必購"電話錄音!!


rockyskywalker wrote:
狀況更新,跟這傢伙...(恕刪)


PS

曾俊耀在評價貼出您的個資了
可以當庭反告違反個資法
相信我,絕對會成立
絕對會成立
請問大家,此人有教化之可能嗎?
哇!R大真是太精采了!
如果是我應該會被這種人氣死吧!
太可怕了~
看來他是踢到鐵板了吧!
不過露天怎麼沒把這帳號停權啊~想讓更多人受害嗎?
只停了他三天,大家要繼續檢舉啊!
等到他告我了!全面開戰!姓曾的你等著吧!


來更新一下,今天接受三立採訪。
先消回11111111111111111111111
你沒被起訴只是因為大家怕事,跟你一起做了烏龍筆錄,所以檢察官才不起訴!不代表你沒被移送!遇到了我算你倒霉,我的檢察官朋友已經告訴我,詐欺是既成的,沒所謂的撤不撤告。被害人願意跟你做共同筆錄只是讓檢座有心證可不起訴你而已,但我不願意!你等著!

oggyoggy wrote:
所以..在電話中被任意污辱或漫罵對方是不容易構成誹謗罪
難怪用詞如此大膽了


雖然在電話中罵人並不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因為沒有第三人知道),
但是卻可以依民法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
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差異在於,
刑法不管是誹謗罪還是公然侮辱罪,
都有"散布於眾"的要件存在,
所以如果對方對你的侮辱只是私下兩人間的行為,
並沒有讓第三人知道,
那就不會構成刑法的誹謗或公然侮辱罪。

但是不表示這樣做不會有任何代價,
因為還是有可能會違反民法第195條。
民法第195條只要有損害到名譽就成立,
並不需要散布於眾或讓第三人知悉。
露天這個賣家的手法怎麼感覺跟他很像?

https://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final1230&all&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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