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qaz wrote:
你確定那9個軍官追溯期是10年...
目前承辦檢察官適用追溯期10年的來辦當然是安全了
如果用其他法條呢
明明就是狼狽為奸 官官相護
國防部還好意思出來說人神共忿
OOXX~真是裡子 面子兩個都要...
還有~別再扯前朝了 遇事都拉前朝出來鞭 這官太好做了吧
有時間多看幾份報紙吧 不要只看一份...
說真的...現在要一個客觀的媒體 真的沒有
要了解一件事要看兩三份報紙 還要自己去思考理解最後貫通
現在我終於了解何謂知識經濟
就是報紙要買好幾份...
..(恕刪)
呵呵 您說的對
何止報紙看幾份...google yahoo新聞也要看...三立民視TVBS中天也要看...
不過報紙和"google新聞"重複甚多...
沒時間時 看google新聞和三立 TVBS就可以了...google新聞會註明是哪一家媒體報導
連google資料時 也要多看幾頁...尤其是選舉前..
因為前面幾頁 都被某些特定資訊盤據了....很容易被誤導..某網軍真是厲害..
譬如..台電煤買的貴..紅十字會..花博...選前google前幾頁都是負面...而且大部份是有誤導嫌疑的
所以要找很多頁 才能看到對方如何辯駁的資料...
..
我也是喜歡正反面都看..自己再去理解 呵呵...
看多了會有心得...
大家都會誇張..會誤導...這難免....
但"常常" "誤報"假新聞..用無中生有 胡亂牽拖之事攻擊對方的...
電視台..報紙各有一家...是同一方的...
您說呢 呵呵
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第三條(喪失軍人身分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
軍法處置
這問題沒人回答嗎???????
取一瓢 wrote:
就是檢察官或是軍事檢...(恕刪)
因為那時(1996)是用舊刑法規定,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法官追訴期也是10年...不是20年..有錯請指正
這些官運氣真好...氣死人
自由時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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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表示,針對追訴時效是否逾期及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檢方可依濫權追訴致死罪起訴陳肇敏等人,特偵組回應說,該罪是針對江案中的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法官,依舊刑法規定,追訴期是10年,並非適用新刑法的20年追訴期,因此追訴時效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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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00593&type=%E7%A4%BE%E6%9C%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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