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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定遭槍決的江國慶遭錯殺 : 沒天理 9軍官全不起訴 (進來蓋樓表達抗議)

請問刑法刑法第一二五條中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是指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

是在哪一條解釋的?????????????

為何沒人回答?????
_________

就是檢察官或是軍事檢察官阿 就像警察刑求取共

並不會構成 濫權追訴 只有可以做成起訴書的那的人可以構成

而且是 不法要素 不是罪責要素 所以沒有身分不能夠成

應為純正身分犯

但是如果連軍事檢察官一起起訴就.......

kei17 wrote:
那麼多人愛講前朝~現...(恕刪)

不是很多人是那一二個別有目地的人,
其實大部份人是良善的,
只有那一二個居心不良的人有問題
這種超級冤案 這樣子結案 如何告慰亡靈? 豈不令天下人心寒?


陳上將 請你果敢的自決吧! 像個軍人一樣,像你當年告訴江國慶一樣: "敢作敢當"

yqaz wrote:
你確定那9個軍官追溯期是10年...
目前承辦檢察官適用追溯期10年的來辦當然是安全了
如果用其他法條呢

明明就是狼狽為奸 官官相護
國防部還好意思出來說人神共忿
OOXX~真是裡子 面子兩個都要...

還有~別再扯前朝了 遇事都拉前朝出來鞭 這官太好做了吧

有時間多看幾份報紙吧 不要只看一份...
說真的...現在要一個客觀的媒體 真的沒有
要了解一件事要看兩三份報紙 還要自己去思考理解最後貫通

現在我終於了解何謂知識經濟
就是報紙要買好幾份...
..(恕刪)



呵呵 您說的對

何止報紙看幾份...google yahoo新聞也要看...三立民視TVBS中天也要看...
不過報紙和"google新聞"重複甚多...


沒時間時 看google新聞和三立 TVBS就可以了...google新聞會註明是哪一家媒體報導

連google資料時 也要多看幾頁...尤其是選舉前..
因為前面幾頁 都被某些特定資訊盤據了....很容易被誤導..某網軍真是厲害..
譬如..台電煤買的貴..紅十字會..花博...選前google前幾頁都是負面...而且大部份是有誤導嫌疑的

所以要找很多頁 才能看到對方如何辯駁的資料...
..


我也是喜歡正反面都看..自己再去理解 呵呵...
看多了會有心得...

大家都會誇張..會誤導...這難免....

但"常常" "誤報"假新聞..用無中生有 胡亂牽拖之事攻擊對方的...
電視台..報紙各有一家...是同一方的...


您說呢 呵呵




就是檢察官或是軍事檢察官阿 就像警察刑求取共

並不會構成 濫權追訴 只有可以做成起訴書的那的人可以構成

而且是 不法要素 不是罪責要素 所以沒有身分不能夠成

應為純正身分犯

但是如果連軍事檢察官一起起訴就.......


那這案有沒有軍事檢察官????


陸海空軍刑法

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第三條(喪失軍人身分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


軍法處置

這問題沒人回答嗎???????
檢方佛心來的 大家就......

依班人都是極盡可能去入罪

我自己看到的冤案就不少了

除了佛心來的 沒有其他的形容詞了

nice喔
做人就是要尋求公平正義

不然活著幹嘛?????????

realeric wrote:
檢方佛心來的 大家就...(恕刪)

取一瓢 wrote:
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恕刪)

取一瓢 wrote:
就是檢察官或是軍事檢...(恕刪)


因為那時(1996)是用舊刑法規定,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法官追訴期也是10年...不是20年..有錯請指正

這些官運氣真好...氣死人

自由時報消息::
===========================
特偵組表示,針對追訴時效是否逾期及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檢方可依濫權追訴致死罪起訴陳肇敏等人,特偵組回應說,該罪是針對江案中的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法官,依舊刑法規定,追訴期是10年,並非適用新刑法的20年追訴期,因此追訴時效已消滅。
===========================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00593&type=%E7%A4%BE%E6%9C%83

wen040112852 wrote:
而且是 不法要素 不是罪責要素 所以沒有身分不能夠成

應為純正身分犯


蛤蛤

我用31條1項硬把你(指相關承辦人員)拖進來,無聊玩玩你我也高興..

我就是要你死..怎麼樣...

我就是要你跑法院...

看你去法院跳舞我也爽....




以上,就是大部分人想要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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