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long83 wrote:
首先~~~感謝wolf3wolf3大的引述資料~~不過我只能說,!不是"律師"寫的就完全正確!!
不知wolf3wolf3有沒有看過內容??還始只是看看標題轉載??
當然是有看過啊!!
我也並沒有說 律師寫的就一定是正確的?
jinlong83 wrote:
綜上,於現行的三審為法律審的制度下,對於律師的功能,自無法展現,故刑訴法388條之規定並無問題
所以若誠如該文中所說的律師於三審之地位,自應把"第三審改為事實審"時才有實益,不然也只是空談,所
以說再推回我上次的疑問!請問~~"那14名死囚 3審無律師強制辯護 有程序問題"~~到底哪個程序有問題?
因二公約施行法已實施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現行 第三審未有強制辯護
只有第三審法院必要時可言詞辯論
顯然已違反違反ICCPR第14條 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
現在已聲請釋憲 且二年內法令 不符兩公約規定者 應修訂或廢止
故 修訂刑事訴訟法 本刑死刑 強制第三審採言詞辯論機制 不無可能
總之
不管是事實審或者是法律審 辯護亦都屬被告防禦權 不能剝奪之...
在尚未廢除死刑前 這些做法都是為了 死刑的法律程序能更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