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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jinlong83 wrote:
首先~~~感謝wolf3wolf3大的引述資料~~不過我只能說,!不是"律師"寫的就完全正確!!
不知wolf3wolf3有沒有看過內容??還始只是看看標題轉載??

當然是有看過啊!!
我也並沒有說 律師寫的就一定是正確的?
jinlong83 wrote:
綜上,於現行的三審為法律審的制度下,對於律師的功能,自無法展現,故刑訴法388條之規定並無問題
所以若誠如該文中所說的律師於三審之地位,自應把"第三審改為事實審"時才有實益,不然也只是空談,所
以說再推回我上次的疑問!請問~~"那14名死囚 3審無律師強制辯護 有程序問題"~~到底哪個程序有問題?

因二公約施行法已實施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現行 第三審未有強制辯護
只有第三審法院必要時可言詞辯論
顯然已違反違反ICCPR第14條 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

現在已聲請釋憲 且二年內法令 不符兩公約規定者 應修訂或廢止
故 修訂刑事訴訟法 本刑死刑 強制第三審採言詞辯論機制 不無可能

總之
不管是事實審或者是法律審 辯護亦都屬被告防禦權 不能剝奪之...
在尚未廢除死刑前 這些做法都是為了 死刑的法律程序能更審慎



wolf3wolf3 wrote:
不接也是得接受 "依法行政"
推動廢死 是某些人的理念
反廢死的 也可以去推動自己的理念!


希望「所有的人」都能接受「依法行政」,而不是只有大部份的人。另外,是不是依法行政不是由少數意見不同的人說了算,希望那少數人別玩弄法條及文字遊戲。還是只要不依少數人的想法行事就是違憲違法?come on~~

我絕對認同若修法通過廢除死刑,那「所有的人」既使不認同也都必須遵守遊戲規則。另外,不用到廢除死刑成立,現在也沒任何一般民眾可以判人死刑及執行死刑;所以,現在被判死刑定讞並由公權力執行本來就是合理合法,「依法行政」。

wolf3wolf3 wrote:
就知道有人一定會用說"拖字訣"來反駁
但是不論如何 走完程序 相信大家都沒話說
我只能跟你說....
"該死的活不了,該活的死不了"...(恕刪)


是不是用「拖字訣」大家心知肚明~~不是我一個人說了大家就會聽。

另外,怎麼不見早早就提出釋憲案,而是在某個時間才開始?換句話說死刑犯的生命價值是依時空背景而改變的囉?還是依少部份人的意圖而改變?

只希望大法官做出了判決後,所有的人都沒話說......但我個人可不那麼樂觀,搞不好又會有人說大法官是受了壓力啦什麼之類的說法又來亂,連大法官判定的他們都說是違憲了~~~~

再來,又有人說什麼為何要在此時急著執行等論調。看官們,這些人已待執刑多久了?現在還是像以前一樣會有來個什麼速審立決嗎?

用你自己的話回給你:「該死的活不了,該活的死不了」。看著吧~~~~
大法官已經駁回釋憲申請了

40名死刑犯 領死吧

王輕瘋 別忘了你對死刑犯的承諾喔

不要又出國避風頭了
monkeymichel wrote:
大法官已經駁回釋憲申請了
40名死刑犯 領死吧

嗯....已無暫緩執行之理由
「該死的活不了,該活的死不了」...

monkeymichel wrote:
王輕瘋 別忘了你對死刑犯的承諾喔

不要又出國避風頭了...(恕刪)


那些承諾都是講來自HIGH和自以為慈悲的,因為根本無法醬子做。

某知名主持人久久前有了大眼睛新歡要和舊愛分開時也說自己願意為她(前妻)死啊。有啥子兩樣?
wolf3wolf3 wrote
因二公約施行法已實施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恕刪)



SORRY~~容許我眼拙~~一直聽很多人說該公約已經公佈實施~~已具有國內法的性質~不知其依據
為何?~~總統府公報?(我國法律案需立院三讀並經總統公佈方具效力)~~不知有人可以引出處嗎?



wolf3wolf3 wrote
現行 第三審未有強制辯護
只有第三審法院必要時可言詞辯論
顯然已違反違反ICCPR第14條 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

現在已聲請釋憲 且二年內法令 不符兩公約規定者 應修訂或廢止
故 修訂刑事訴訟法 強制第三審採言詞辯論機制 不無可能

總之
不管是事實審或者是法律審 亦都屬被告防禦權 不能剝奪之...
在尚未廢除死刑前 這些做法都是為了 死刑的法律程序能更審
(恕刪)



(1)若該法案真的具有國內法之性質,也是在這些死刑確定後通過,既然是新法,則基於法的安定性
不溯及既往乃係其原則,既然如此,則"那14名死囚 3審無律師強制辯護 有程序問題"哪到底哪
個程序有問題??

(2)"不管是事實審或者是法律審 亦都屬被告防禦權 不能剝奪之"~~~惟以目前的制度設計,三審法
律審律師之實質辯護則無法彰顯~~這並非剝奪被告之防禦權,畢竟真的對於被告較重要的切身
問題是落在事實審的認定~~此時被告的防禦權方能實質的被彰顯出來~~~

(3)再者~~刑訴法三審改為事實審~~這個機會我覺得不大,若是如此,整個刑事案件都會往三審跑,1~2
則只是耍虛設,所以只要是刑訴376以外之案件,應該都會把三審當成決戰之地,這樣就會破壞掉好
不容易朝向"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目前的制度都有再研議二審也採法律審~怎可能連三審都
改成事實審??

(4)然再從4月23日通過"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之規定,就針對於三審案件還是採取法律審,此
一法律乃為新增訂之法律,簡單來說算是"刑訴法的特別法"~~既然新法依舊維持三審法律審的制
度則律師三審之功能自然如我所述~~沒法彰顯~依388之規定並無違誤.

(5)若您所說的兩公約已經為"國內法"~~則新增訂之"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自然應依該精神去制定
以避免牴觸該公約,然事實並非如此~~那請問該"公約的效力"為何?

(6)綜上,則"那14名死囚 3審無律師強制辯護 有程序問題"哪到底哪個程序有問題??誰可以告訴我??


懶懶的蟲 wrote:
這是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恕刪)


別再翻資料貼文了,快去向大法官抗議比較實在些吧!

jinlong83 wrote:



(6)綜上,則"那14名死囚 3審無律師強制辯護 有程序問題"哪到底哪個程序有問題??誰可以告訴我??


剛剛新聞稿出來了

" 據了解,大法官不受理死刑犯釋憲案主要有兩個理由,第一、大法官認為,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不須強制辯護,此法條未違憲﹔"

不知道問題在哪

可能有人比大法官強吧
廢死聯盟為什麼不順便幫國內的卡債族伸張正義一下啊(願意免費幫弱勢家庭打官司嗎?)!銀行刷卡循環利率那麼高!害那麼多人自殺!連立委提案都是石沉大海!如果想做一些有功德的事!給認識這些高知識分子和支持他們這些人的建議!救救真的該救的家庭!別再浪費社會資源了!
TA292001 wrote:
剛剛新聞稿出來了" ...(恕刪)



感謝TA292001大的告知新資訊~~~從整個刑訴制度設計~我從不覺得"第三審一定要有律師"~目前的制度
3審請律師只是請"心安"的~律師只是"拿錢不辦事"而以~~三審審查程序有無違法需要辯論甚麼??若真的有
實體上之疑問~~自會發回更審,此時律師方可以大展身手,實質的展現被告蔔的防禦權.

所以說他們一直再說"那14名死囚 3審無律師強制辯護 有程序問題"~~~我就真的不曉得到底哪裡程序有問題?


退而言之,若大法官認為該公約也是國內法,既然有效之法律則應該跟憲法的精神相符,尤其涉及人民的基本權更
應慎重審查,綜觀立法精神以及憲法精神與以違憲審查,自然審查的密度要會達到嚴格得審查基準,而以迫切之政府
利益或是極大之公共利益而其手段必須從嚴並限縮其適用範圍.基本上會導出該"三審無律師是違憲的狀況,有侵害到人民憲法16條訴訟權的規定"~~~然結果並沒有....所以說..我真的不知道那"14名死囚 3審無律師強制辯護 有程序問題"~~~誰還可以告訴我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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