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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台灣的法律就是很奇怪...你做壞事只要不殺到人,不搶到錢...在法官眼裡你就不是壞人...

你只要無緣無故被砍,被搶...而失手傷人或殺人...在法官眼裡就是壞人...

那為什麼法官眼裡的壞人為什會變成壞人...

不就是法官眼裡的"不是壞人"所造成的...

壞人因為做傷天害理而死本來就是應該的...不需要有什同理心...
性侵將採連坐法?
"教師隱匿性侵需負刑責 最重判七年 "
lilith wrote:
如果是新聞所述 應屬防衛過當
但是如果有律師強調當時于男精神處於緊繃狀態
這種狀態在上述應該還能在減低
在上訴一次可能判的又不一樣了

我也這麼覺得,
若依新聞描述,應該是防衛過當,
應比照過失殺人並予以輕判,
法官比照殺人罪,應該是認定有殺人之故意而開槍,
不過從新聞中看不出殺人之故意,頂多算過失。

老實說,拿槍做壞事威脅別人,被殺算活該。

阿阿多 wrote:
性侵將採連坐法?
"教師隱匿性侵需負刑責 最重判七年 "

雖然離題,不過,
這是「知情不報 與匪同罪」的極權法律復辟嗎?
哀~今天如果不是槍!
換成水果刀~剪刀~牙籤...

我想判決結果又會不一樣吧!!
COWCAR wrote:
恩...記得請對方站好..我要射他的手跟腳..一直動我會不小心射到別的地方 .
我會變成防衛過當........(恕刪)
射手腳也會被法官判防衛過當
法官的看法就是傷害能愈小愈好

最好能曉以大義, 歹徒就已經痛哭流涕了

我是認為只要亮槍, 就無防衛過當問題, 可以直接擊斃
如果可以入法, 以後槍枝見光會少點
三貓之仆 wrote:
法官有沒有想過,不反抗的話
男的被打死,女的被強暴無言...(恕刪)


最好笑的是........
1. 歹徒打死男的,又強暴了女的,法官判因死者反抗誤殺判三年,加上強姦一共七年,定案!
2. 歹徒打死男的,又強暴了女的,法官判死刑,然後人權團體出來......反對死刑、反對死刑了!



往上翻才發現.....又是一篇作古文 = =
richard7083 wrote:
那時候的侵害......(恕刪)


雙方體型沒有描素
如果歹徒是壯碩高大
而當事人雖學過奪槍奪刀術

體型較瘦小,奪槍是在對方得意忘形下,以迅雷不及掩耳狀況下奪下
此時將槍丟出去
歹徒與當事人扭打
結果被制壓甚至槍被奪回-------後果???
要是我拿到槍會笨笨的不用,還很英雄般丟槍,來個一對一
頭殼壞去
生命遭到威脅,正常人會開槍的,只是子彈不長眼,歹徒死了
就算防衛過當,判三年似乎刑期過長了
那些故意殺人的
也不過四、五年就出來了,假釋出獄又殺人再判七、八年
又出來了
似乎好人(非故意)犯錯被重判、
壞蛋(故意)犯錯被輕判
這是我對台法律的印象

丟槍其實很危險
萬一對方跑得比你快
他立刻衝去撿槍

這時除非能立刻上交通工具趕快溜, 不然更慘, 因為對方上火了, 開槍機率很大

丟槍的環境條件, 必須拿不到
這法官沒想到, 都只想到電影的環境

如果直接糾正法官, 法官又羞而轉怒, 公報私仇
看來不只是鍵盤車神
現在還多了一大堆鍵盤特務
是阿湯哥電影看多了吧?

不過併行機車在調情的確是蠻惹火的
當馬路是自己家開的嗎
仇恨只會令人厄運纏身,而那些獲得幸福的人,往往更懂得口出善語,對他人衷心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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