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律就是很奇怪...你做壞事只要不殺到人,不搶到錢...在法官眼裡你就不是壞人...你只要無緣無故被砍,被搶...而失手傷人或殺人...在法官眼裡就是壞人...那為什麼法官眼裡的壞人為什會變成壞人...不就是法官眼裡的"不是壞人"所造成的...壞人因為做傷天害理而死本來就是應該的...不需要有什同理心...
lilith wrote:如果是新聞所述 應屬防衛過當但是如果有律師強調當時于男精神處於緊繃狀態這種狀態在上述應該還能在減低在上訴一次可能判的又不一樣了 我也這麼覺得,若依新聞描述,應該是防衛過當,應比照過失殺人並予以輕判,法官比照殺人罪,應該是認定有殺人之故意而開槍,不過從新聞中看不出殺人之故意,頂多算過失。老實說,拿槍做壞事威脅別人,被殺算活該。
COWCAR wrote:恩...記得請對方站好..我要射他的手跟腳..一直動我會不小心射到別的地方 .我會變成防衛過當........(恕刪) 射手腳也會被法官判防衛過當法官的看法就是傷害能愈小愈好最好能曉以大義, 歹徒就已經痛哭流涕了我是認為只要亮槍, 就無防衛過當問題, 可以直接擊斃如果可以入法, 以後槍枝見光會少點
三貓之仆 wrote:法官有沒有想過,不反抗的話男的被打死,女的被強暴無言...(恕刪) 最好笑的是........1. 歹徒打死男的,又強暴了女的,法官判因死者反抗誤殺判三年,加上強姦一共七年,定案!2. 歹徒打死男的,又強暴了女的,法官判死刑,然後人權團體出來......反對死刑、反對死刑了!往上翻才發現.....又是一篇作古文 = =
richard7083 wrote:那時候的侵害......(恕刪) 雙方體型沒有描素如果歹徒是壯碩高大而當事人雖學過奪槍奪刀術但體型較瘦小,奪槍是在對方得意忘形下,以迅雷不及掩耳狀況下奪下此時將槍丟出去歹徒與當事人扭打結果被制壓甚至槍被奪回-------後果???要是我拿到槍會笨笨的不用,還很英雄般丟槍,來個一對一頭殼壞去生命遭到威脅,正常人會開槍的,只是子彈不長眼,歹徒死了就算防衛過當,判三年似乎刑期過長了那些故意殺人的也不過四、五年就出來了,假釋出獄又殺人再判七、八年又出來了似乎好人(非故意)犯錯被重判、壞蛋(故意)犯錯被輕判這是我對台法律的印象
丟槍其實很危險萬一對方跑得比你快他立刻衝去撿槍這時除非能立刻上交通工具趕快溜, 不然更慘, 因為對方上火了, 開槍機率很大丟槍的環境條件, 必須拿不到這法官沒想到, 都只想到電影的環境如果直接糾正法官, 法官又羞而轉怒, 公報私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