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永朝 wrote:
死刑是必要之惡!!可...(恕刪)
這叫做政府准許壞人對受害者執行死刑-----也就是准許民間動用私刑
但是不允許政府對壞人執行死刑-------------也就是不允許官方動用司法權---也就是公然藐視憲法--也就是瀆職---更有可能在從中得到某種利益(不論幾審,都得打官司,其中就有律師、法官.....等等,都有好處,因為有案子可辦可以賺取收入)
這喊出廢除死刑的人
應該都跟受害者有仇
還是拿到兇手的好處
事實上
台灣缺乏一種法律
叫--證據法
如有此法
就算執行死刑後都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至少對被告及原告都有好處
喊廢除死刑不如喊成立証據法
對案情會更有幫助
正義更能攤在陽光下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