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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BSA wrote:
鳥人這名號才配得上他...(恕刪)

如果他敢惹BSA,我相信BSA一定有能力應戰。再順便反控誣告回去。

一定相當精采。
那是那位攝影師沒遇過壞人才敢這樣玩= ="
有遇過真正壞人的一次就乖乖的!
因為...
現在的壞人不是只有開槍作掉你才叫做壞人!
如果他惹imcrazy,imcrazy一定先嚇幾天,因為從他發言,可知沒上過法院。
BSA wrote:
所請照准. 很好奇的...(恕刪)

他的目的只是讓人害怕不敢談他的事蹟而已.....反正對他而言..不告白不告...
他只要跟警察報案(警察非裁判單位,也只能受理)...你就要跑警局還有法院....有時你還得南北奔波報到.....一般人哪有那麼多時間陪他玩呀... 除非你也閒閒沒事幹.....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67291&pp=40

夜雙華 wrote:
有遇過真正壞人的一次就乖乖的!
...(恕刪)

真正壞人應該是這樣子的.....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9/11/1ulbu.html
治安亮紅燈?一夜2人遭斷掌

我們的治安亮起紅燈了嗎?8日晚上10點多,一名38歲的江姓男子行經中和建一路與建二路口時,遭人砍斷左手掌,9日清晨5點多,松山也發生同樣事件,一名男子在KTV疑似與其他包廂客人發生口角,遭對方持刀砍斷右手掌....

剛剛看到新聞好像還提到...歹徒故意把斷掌收起來逃離現場........
不知這要被抓到判刑多久呀......應該只關一兩年吧...毀掉一個人似乎蠻值得的....
imcrazy wrote:
只要跟警察報案(警察非裁判單位,也只能受理)...你就要跑警局還有法院....有時你還得南北奔波報到...(恕刪)

如果現行司法制度是這樣,你不爽某人,找一句他的髒話,就可控告他侮辱,讓他南北奔波。
geo3425 wrote:
如果他惹imcraz...(恕刪)

錯...沒什好怕的...因為用錯法條本來就告不贏....
就算林老師告...也沒什好怕的.......
只是會跟樓主一樣很"E04"......人家丟球過來....你還必須陪人家玩...浪費時間......
我寧願窩在01這打混 ......
geo3425 wrote:
如果現行司法制度是這樣,你不爽某人,找一句他的髒話,就可控告他侮辱,讓他南北奔波。...(恕刪)

沒錯!! 你終於學到了本討論串的"精華"了!!
不過記得要依事實陳述..不可揑造即可...反正是否感覺到受辱是主觀的感覺......經警察筆錄後,之後才交給檢察官或法官裁判........

如果我平常閒閒沒事幹...一定會比較佔上風......但何奈我只是窮苦人家...請假要扣錢....老闆聽到我要跑法院被告...就叫我下個月不用再來上班了...
imcrazy wrote:
目前遇到的情形是只要有提到他的名字...貼上新聞或是判決文...甚是回一些不相干的話.....討論串裏的所有人都


算了吧. 我用上proxy加上IP跳板經過十個國家以上才連到這來. 我就不信這個鳥人都有辦法抓的到我.
它還不是要乖乖被罵?
steve5 wrote:
告到死都和刑事的誣告罪沒有關係,
因為民事訴訟裡面沒有刑事或懲戒處份.
...(恕刪)

民事有裁判費,告輸等於自己付錢,用錢懲戒。
刑事沒有裁判費,用誣告罪懲戒。如果改用錢賠償被告精神損失,一樣可達到減少反告誣告罪的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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