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跟殺人本就是兩回事
在法院的法官來看也是兩回事
如果是警察發現少年有殺人嫌疑而欄檢不停 衝撞警察而開槍打人 而議員如果因此施壓 那就是議員的問題了
但是警察開槍是因為單純的攔檢不停並且衝撞警察 而開槍打到人 人也有受重傷 議員受父母之託質疑警察用槍時機 也有他的道理
姦殺女人跟開槍打人是兩回事 所負責任亦有不同 不能視同一件事來看
太多人將兩件事混為一件事看
就開槍打到人來看 如果開槍打死人 依法律看 警察也要付出大筆的賠償金來賠償家屬 或許刑法責任可以免除 但是民事責任一定要賠
就議員及立委來講 他們何其無辜 "我只不過質疑員警用槍時機 我也不是檢察官 我根本也不知該少年殺了人 現在好了 責任都在我們頭上"
我只能說警察和民意代表和網友都被嫌犯及媒體和顏色耍得團團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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