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波力士大人幹的好! 加油!
discoby wrote:
基本上就算對方要告他執行過當 這個官司也沒定案 甚至會告贏的機會也很低...
因為當時的情況便是那兩位殺人犯開車衝撞警方...開槍嚇阻只是執行他的公權力...
當警察的執行公權力 只要於法於理有據 情面便應該只留給那些犯微錯的人 而不是這類惡性重大的殺人犯...
...(恕刪)
當時沒人知道他們是殺人犯,
請勿以事後發現之事實去套用當時之情形,
如當時只是一位無照駕駛之少年因害怕被裁罰及被父母責罵,
而闖臨檢站而撞傷員警,
觸犯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交通罰緩等刑責不重之罪,
進而遭警方無警告下直接開槍受傷甚至死亡,甚至傷亡者非駕駛者,
大家還會認為警方無警械使用過當嗎?.
警方槍械使用應非常謹慎,但如何為適當?
這就有賴標準之臨檢演練及訓練,
熟練相關技巧,
利用機動警網支援,逮捕犯人.
再以相關錄影設備紀錄相關過程,
以查證是否疏失釐清事實,
還給所有當事人一個公道.
我現在之發言僅希望大家多方思考問題,
現在看來當時兩人應有故意衝撞警方逃避臨檢之動機及共同犯意,
但當時誰知道呢?
但當時誰知道呢?
但當時誰知道呢?
那當時沒發現現在之情況,
當時警員開槍大家是否還絕對支持無過失呢?
大家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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