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聞有報,黑人授權某雜誌用Love life當封面,結果銷售大增,但是雜誌也沒說要捐贈.最後被抓包說才捐5%獲利...說實話,,看到love life的mark別呆呆以為有做公益了,現在這個有點變成可以用來騙愛心用的mark了
stan0309 wrote:平常人看到心中的明星~不免高興那些重症孩童看到心中的明星~我想心中的喜悅~ 是沒錯!可是你有想過他如果有『邪惡』的心,因此而發現『愛心』的操作大有可為....進而???一則搏美名二則取其利搏美名我覺無所謂但如因此取其利...就令人非議了況且誠如陳揮文所說:『今天是你有心要去的,就不該以你的演出酬勞來計算你的付出』(意指,若我去1個通告是5萬,去看1次病童與1次通告有無等值?....那種應該叫做義演..)washltz wrote:今天新聞有報,黑人授權某雜誌用Love life當封面,結果銷售大增,但是雜誌也沒說要捐贈.最後被抓包說才捐5%獲利...說實話,,看到love life的mark別呆呆以為有做公益了,現在這個有點變成可以用來騙愛心用的mark了 是不是『陳宣裕』啊!!數字週刊中不是有說到雜誌其中有幾乎整本的『潮踢型錄』
昨天收到內政部的回信,一整個扯,不信自己看:來信摘要 : 原來法令可以因人而異嗎?來信內容 :這幾天針對黑人賣衣募款的事情吵的沸沸揚揚,大家也開始專注於社會福利法令的細節,但今天看到內政部社會司副司長的發言,實在是對於那些合法登記立案的團體打了一記耳光。對於外界同時質疑於法,營利機構不可募款,內政部社會司副司長何明寮指出,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進行募款須提出計畫,經核准後才能進行,義賣屬於商業行為,義賣人在義賣後,可自行選擇將所得捐贈給任何團體,不用事先申請核准。黑人屬後者並未違法。什麼叫做義賣是商業行為?難道一個副司長對於自己的法令都搞不清楚嗎?舉一個目前在內政部登記立案的公益團體為例,台灣展翅協會所舉辦的活動中,就包含義賣商品事項,那為何協會需要向內政部登記立案,但黑人的公司卻不用?且根據法令,捐贈給慈善團體,慈善團體必須開立收據,但收據在哪?核准字號又在哪?請部長介入調查,並發佈正確的新聞稿讓全國民眾和慈善團體知道該如何做,否則該副司長涉嫌包庇罪嫌,若無正式回覆,則會向監察院檢舉該副司長。處理情形 :O先生:您好您於99年4月19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黑人賣衣募款乙節,茲答復如下: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除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基於公益目的,經主管機關申請勸募許可,始可募集財物,而勸募活動樣態多元,如義演、義賣、網路募款、園遊會、募款餐會、記者會、利用媒體勸募均涉勸募行為,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應先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勸募許可;跨越直轄市、縣(市)向內政部申請勸募許可,始得進行勸募行為,辦理勸募活動,並應開立收據、收支情形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合先敘明。有關藝人陳建州(藝名黑人,以下簡稱黑人)於網站發起「Love Life」活動,愛心義賣T恤(每件580元),每賣出1件捐出100元給社福團體一案,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瞭解據稱,黑人此次活動均有開立發票並繳營業稅係屬商業行為,除宣傳時所運用的義賣名詞恐有觸法疑慮之外,與上開申請許可之勸募團體從事勸募活動性質不同,應不涉及公益勸募條例。因本案係屬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業管範圍,本部已於4月15日函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進行查處,且該局已於4月20日向媒體進行說明,謝謝您的來信。敬祝 順心如意承辦人:OOO聯絡電話:049-2391XXX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簡直是睜眼說瞎話,活動性質有不同嗎?不都是募款義賣?真的是被搓湯圓搓掉了拉,太扯了。看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的規定,就知道內政部的回覆真的很扯。Q13:民眾在臺北街頭若遇到義賣或募款活動,如何知道該項活動是否合法呢?A13:(1)可要求勸募團體出示主管機關許可勸募活動之公文,並要求開立勸募收據,收據上應記載主辦單位名稱、立案字號、主管機關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並蓋有經手人、負責人印章及團體圖記等資料。(2)向內政部社會司或本市社會局電話洽詢或上網查詢。
怎麼新聞報導社會局說權責在內政部內政部說在台北社會局 ??我幫他搓一下好了公益條款在內政部管轄,但內政部認為黑人完全合法不違反公益勸募條款社會局只管營業行為,有開發票+不掛義賣字眼就可以(所以事前可以隨便掛~之後拿掉就沒事)若這樣解釋也通這是在鼓勵黑心人來賣愛心原子筆嗎 你這樣不是大開方便之門給假公益的不良份子嗎 ???官吶!!古人說~"國之將亡,必有妖孽"很擔心這個島的未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