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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104年10/15更新於869樓..二審判決有罪定讞--維大力蔡副總兼廠長散播文字誹謗罪)


Revenge wrote:
網路上查到的並且在民...(恕刪)


廠商是告"刑事"+"附帶民事"..

我是jerry
在此回應網友們官司費用的問題
此次官司 我在偵查庭以及一審先後委任了2個律師
包括律師費以及陪出庭 偵訊費用約為15萬元
(我二審是沒有請律師的,因為之前已經花不少了~)
ps..(在此要特別感謝一下網友鴨奇馬大大當初非常熱心,
要帶我去求助法扶基金會找律師,雖然最後沒有成行,我已經覺得非常溫暖了..)


也要順便提一下,
過程中除了許多網友pm 加油打氣要我堅持下去
甚至有多位網友要捐助費用幫助我打官司

我沒有接受任何網友的金錢援助
但每一位網友傳來的所有鼓勵
都實實在在溫暖了我的心靈
將都是我一輩子銘記在心的感謝


Revenge wrote:
並且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明訂訴訟費用負擔的原則,也就是「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不管是原告或者是被告,只要是誰輸了官司,全部訴訟費用就由誰來負擔。也就是說輸了官司的人,不但要負擔自己所支出的費用,還要負擔對造所支出的費用。有了這個規定,使一些喜愛興訟的人有所節制,畢竟濫行訴訟是要付出代價的。


Revenge大大所引用的部分
是單指 提起民事訴訟時,需繳交給法院的費用而言
在民事訴訟上,敗訴的一方,須負擔法院裁判費用
此裁判費用的金額是依求償比例收取
在司法院的網站有詳表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但是此費用並不包含律師費用
也就是說,勝訴的一方也不能要求敗訴的一方幫忙出律師費用
(除非是到了三審的案子,法院規定訴訟雙方一定要請律師,
那這時候勝訴的一方可以要求敗訴的一方出裁判費以及委任律師的費用)


但維大力在這件事情提起的是"刑事訴訟法"的誹謗罪告訴
當向警察局提起告訴後
受理警察會傳喚你到案說明
然後把筆錄給管轄的檢察署
再由檢察官接手
此時的檢察官就等於是公訴人的角色
負責努力找出被告犯罪的證據

若是一旦起訴了
此時告訴人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
這樣也不用繳交給法院裁判費用


所以在此次事件裡面
維大力廠商是不需要付給法院任何費用的
他們的花費只有自己一審及二審
額外請的那幾個律師的費用而已
我當然也無權"依法"請求維大力賠償我所付出的律師費用


網友常常疑問:
那莫名奇妙被污衊 提出告訴
害自己得花錢花時間跑法院
這樣難道就沒有任何辦法向廠商索取賠償嗎??


我與律師討論過
辦法不是沒有
可以向維大力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告訴
來請求賠償損失

但是我不想把我的時間,浪費在法院打官司中
(有進出過法院的人會知道,這是多麼磨人心志的過程)
生命裡應該有更多更美好
更值得我們追尋的事物
我寧願相信這是一種考驗
通過了 成長了 就不要再讓它叨擾我的生活了

回想一路來的
此次事件中
我最在意的是 莫名的冤屈能獲得平反
以及我名譽的回復

眼看事件水落石出
之前抹黑 污衊我的事件一一澄清 (真的超感謝網友們的神通廣大)
我心中的感動以及感激
真的是無法言喻的




此次的官司
真的學到許多有用的法律知識
再來有時間的話
我想跟大家分享這次請律師的經驗
以及 若不得已必須上法院
在法庭上要注意的事項


另外
這2年中
維大力的官網有寫一串事情發生的始末
蔡仁哲先生與其廣告商和東森記者來我家處理事情的過程
其中不乏影射 誤導 以及偏頗的部份
(現在維大力官網這個說明,已經悄悄的撤除了)
不過神通廣大的網友,已經幫我備份了起來

有時間的話
我也會一一說明
同時列出兩造說法
實事求是 予與大家公評
(我從事件開始到現在,在m01的發文.從未更改過內容)

再一次
感謝各位網友的關心
謝謝你們^ ^


關注這件事很久了,很高興經歷兩年的折騰,樓主終於獲得遲來的正義與清白。
這箇中的過程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不是當事者大概很難真正體會其滋味。

不過樓主的氣度和處理事情的態度,方法,及毅力大家都看在眼裡,說真的,真的很佩服,我想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做到像這樣。一個大企業如果淪為只以賺錢為目的,而罔顧社會責任,忽視公平正義,缺乏對每一位消費者的重視與關心,這樣的企業,我只能說,很可悲...

再次恭喜Jerry,你不只打了美好的一仗,也給我們上了很好的一課。
jerry3410 wrote:
但是我不想把我的時間,浪費在法院打官司中

J大真是佛心來著 ~

對一家大公司來說這點費用根本不算什麼,公司出錢副總不會痛
相對於一般小市民的心力交痠,副總只要「委由律師出席」,他
還是打他的小白球.........

jerry3410 wrote: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恕刪)

未充填飲品前之空鋁罐,如有保存不良,致螞蟻在罐內築巢,並自外攜帶物品入罐內堆積,在充填飲品前又未充分洗罐,甚或未洗罐,即將飲品充填進入罐內並封罐,即有可能發生如本案之異物存在,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汽水倒出時罐內 螞蟻都是死的,且有很多卵,沒有一隻活的等語(見偵卷一第48頁),證人蔡仁哲於偵查中亦證稱:罐子裡只有二氧化碳沒有氧氣,縱使罐裡有螞蟻也會死在裡面,不可能繁殖等語(見偵卷三第20頁),本案自亦不排除上開情形之可能。

況縱有該小洞之存在,依其洞口大小並無法將如附件一照片所示之異物置入系爭汽水罐內 如附件一照片所示之異物顯非自該小洞置入系爭汽水罐內。

...(恕刪)


還什麼不可能,隨便就被破解了,哈

就不相信沒有人想得到這樣的漏洞,在那邊證明依照流程絕對不會出問題,怎麼會想得到問題就可能是出在流程之外,整個流程除非從空罐進入到成品輸出,完全密封並以多種感測器進行自動偵測,並且排除手動安插機制,否則,只要有人為處理點,上面紅字的狀況,就一定有可能產生,更別說,就算全自動,被檢出的瑕疵品處理流程也一定有人為處理,同樣無法排除可能的狀況產生

不去檢討這樣的問題來源,只是一昧強調自己流程無誤,又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流程100%不可能有問題,維大力提告真的只能讓人認為他只是為了封住媒體、封住樓主的口而已

canceryct wrote:
感謝法官認同我這個說...(恕刪)

重點就在起訴的那個點

以那種理由起訴, 楊朝森占了很重要的關鍵地位阿

...(恕刪)

肛鐵人, 之前拼命的說新聞被蓋掉是臆測,

但後來維大力自己的聲明稿, 都寫出了有透過廣告商去"關切"新聞台,

以肛鐵人自己生在業界, 或可能就是關係廣告商, 早就知道這是事實, 卻還在拼命混淆視聽,

...(恕刪)


嘿嘿,沒錯,沒錯,之前就覺得這種理由怎麼樣要起訴也很困難,怎麼拖了拖,竟然還起訴了,原來就是有原因的啦~

至於那個一直講有內幕,就是要抹黑樓主阿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在此回...(恕刪)


jerry兄辛苦了,也許沒能給你什麼實質上的幫助,只能精神上支持你

這兩篇文章,加上一些資料,有機會彙整的更齊全,相信會有更多人支持,網路這個媒體,有人還覺得不可能,影響不到,可是實際上,網路已經無所無在,影響力也遠比那些短見的人想像的還要大

維大力不可能永遠壓制所有媒體,完全不透過網路來繼續做生意,終有一天他會吃到苦頭的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jerry3410 wrote:
jerry3410 wrote:
此次官司 我在偵查庭以及一審先後委任了2個律師
包括律師費以及陪出庭 偵訊費用約為15萬元


那莫名奇妙被污衊 提出告訴
害自己得花錢花時間跑法院
這樣難道就沒有任何辦法向廠商索取賠償嗎??


我與律師討論過
辦法不是沒有
可以向維大力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告訴
來請求賠償損失

但是我不想把我的時間,浪費在法院打官司中
(有進出過法院的人會知道,這是多麼磨人心志的過程)
生命裡應該有更多更美好
更值得我們追尋的事物
我寧願相信這是一種考驗
通過了 成長了 就不要再讓它叨擾我的生活了
弟覺得廠商也是這樣想
所以放膽地亂告
因為大家都不喜歡進法院
跟廠商只需要派人代表不一樣....

雖還樓主一個清白
但也只是自身知道
不像當時抹黑時在官網大放厥詞
勝利中的不完美慎堪遺憾

希望樓主至少趁著自己後勁未消
趕緊把事情來龍去脈寫清楚
網友們有全面的資訊
也好幫忙提醒親朋好友別再重蹈覆轍


iamdarlong0315 wrote:
但維大力在這件事情提起的是"刑事訴訟法"的誹謗罪告訴
當向警察局提起告訴後
受理警察會傳喚你到案說明
然後把筆錄給管轄的檢察署
再由檢察官接手
此時的檢察官就等於是公訴人的角色
負責努力找出被告犯罪的證據

所以啦,這裡我們可以說是【動用國家機器,打擊消費者】嗎
其實就成本效益及訴訟技巧,維大力的做法是合理的。

只是,我還是要再度強調,維大力在這件事情的一開始處理上,
真的可以再有技巧一點,可以再寬容一些,可以再客氣一點,
我只是個小市民,父母及書本從小的教育就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課本上說華盛頓砍樹都有道歉了
廠商來個制式化的【很抱歉,本產品造成您的不安。我們在此承諾會努力追查....ooxx】的官話,
很難嗎?

頂多被消費者揶揄說【就是官話敷衍】,然後大家閒聊抱怨個兩句後,這件事情想必就此淹沒在
茫茫網海之中,誰也不會記得。
但是今天走到官司的地步,判決書都出來了,也就歷史留名了。
除非像某地方政府檔案室,隔幾年莫名其妙的不小心失火,燒毀很多檔案文件之外....
看到J大打贏官司感覺真高興
南亞食品不管怎樣,都已經是我家的拒絕往來戶了
上次喝喜酒看到維大力,居然同桌有五六個人一起笑出來
然後維大力就被放到桌底下去了

恭喜J大,南亞又是再上訴,請務必挺下去!(當然最好是不要啦)
越看板大的回文
就越覺得維大力這家公司根本就是欺人太甚
雖然官司勝訴,但是卻有很多地方對版大非常不公平呀
但是這完全不是真正的正義呀
這一路走來,你辛苦了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原討論...(恕刪)
神阿!請保佑看帖亂回帖跟亂移文的人,手機掉馬桶,鑰匙也掉進去,最好人也掉進去,阿彌陀佛,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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