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enge wrote:
網路上查到的並且在民...(恕刪)
廠商是告"刑事"+"附帶民事"..

)Revenge wrote:
並且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明訂訴訟費用負擔的原則,也就是「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不管是原告或者是被告,只要是誰輸了官司,全部訴訟費用就由誰來負擔。也就是說輸了官司的人,不但要負擔自己所支出的費用,還要負擔對造所支出的費用。有了這個規定,使一些喜愛興訟的人有所節制,畢竟濫行訴訟是要付出代價的。
jerry3410 wrote:
但是我不想把我的時間,浪費在法院打官司中

jerry3410 wrote: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恕刪)
未充填飲品前之空鋁罐,如有保存不良,致螞蟻在罐內築巢,並自外攜帶物品入罐內堆積,在充填飲品前又未充分洗罐,甚或未洗罐,即將飲品充填進入罐內並封罐,即有可能發生如本案之異物存在,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汽水倒出時罐內 螞蟻都是死的,且有很多卵,沒有一隻活的等語(見偵卷一第48頁),證人蔡仁哲於偵查中亦證稱:罐子裡只有二氧化碳沒有氧氣,縱使罐裡有螞蟻也會死在裡面,不可能繁殖等語(見偵卷三第20頁),本案自亦不排除上開情形之可能。
況縱有該小洞之存在,依其洞口大小並無法將如附件一照片所示之異物置入系爭汽水罐內 如附件一照片所示之異物顯非自該小洞置入系爭汽水罐內。
...(恕刪)
canceryct wrote:
感謝法官認同我這個說...(恕刪)
重點就在起訴的那個點
以那種理由起訴, 楊朝森占了很重要的關鍵地位阿
...(恕刪)
肛鐵人, 之前拼命的說新聞被蓋掉是臆測,
但後來維大力自己的聲明稿, 都寫出了有透過廣告商去"關切"新聞台,
以肛鐵人自己生在業界, 或可能就是關係廣告商, 早就知道這是事實, 卻還在拼命混淆視聽,
...(恕刪)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在此回...(恕刪)
jerry3410 wrote:弟覺得廠商也是這樣想jerry3410 wrote:
此次官司 我在偵查庭以及一審先後委任了2個律師
包括律師費以及陪出庭 偵訊費用約為15萬元
那莫名奇妙被污衊 提出告訴
害自己得花錢花時間跑法院
這樣難道就沒有任何辦法向廠商索取賠償嗎??
我與律師討論過
辦法不是沒有
可以向維大力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告訴
來請求賠償損失
但是我不想把我的時間,浪費在法院打官司中
(有進出過法院的人會知道,這是多麼磨人心志的過程)
生命裡應該有更多更美好
更值得我們追尋的事物
我寧願相信這是一種考驗
通過了 成長了 就不要再讓它叨擾我的生活了

iamdarlong0315 wrote:
但維大力在這件事情提起的是"刑事訴訟法"的誹謗罪告訴
當向警察局提起告訴後
受理警察會傳喚你到案說明
然後把筆錄給管轄的檢察署
再由檢察官接手
此時的檢察官就等於是公訴人的角色
負責努力找出被告犯罪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