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bels wrote:
我不曉得您是否是法律專業,我先說我不是,我猜您也不是。
然而本案是以殺人罪起訴,再以防衛過當減輕刑度。
我要說的是,以殺人罪考慮根本不合理。殺人 的 明知並故意 在哪裡?我認為 證據 只能說有 過失!
你若是無法確知槍支是真是假,連稍微檢查與瞄準的時間都沒有(有的話,請把新證據拿出來),扣下扳機的後果難道可以說是 明知?如果今天 于明文 帶槍出門,我同意他應該 明知。但是在毫無心理準備的狀況下塞給你一支槍,你真的可以鎮定下來?
威脅對方的時候,持槍向著頭部是十分自然的事情,手槍的設計就是要讓任何人自然雙手平舉、目視前方的。你有見過人雙眼死盯著瞄準對方大腿,然後對著大腿說 你不要再過來了 嗎?
退一步說,就算 于明文 常常開槍殺人,合理推測他當時應該十分鎮定,確實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置對方於死,在對方揮手揮腳衝上來的時候,有幾個人可以打哪裡中哪裡?
無限上綱 不好,大家都同意,所以檢察官可以決定要不要起訴,法官可以決定有沒有罪,或者要不要關他。以一個對社會全無傷害的過失,摧毀了一個年輕人的精華歲月,我覺得是有罪的!
事實上本案應該被起訴的對象第一是檢察官, 第二是法官.
檢察官有罪的原因是它無法舉證于明文的 [明知與故意]; 不過一個熟讀法律的檢察官卻 [明知于明文係出於自衛而奪槍], 卻 [故意將自衛衍生之意外] 抹黑為殺人罪. 法官有罪的原因是他居然會接受檢察官的無理起訴而不知自己正在知法玩法. 顯見此二人皆未花時間詳讀案情, 不計前因後果僅片面依據 [于明文開槍打死許大坤] 的事實定罪.
如果 [于明文奪槍之後立即得知許大坤的槍為保險已開的真槍實彈, 所以于明文奪槍擊斃許大坤為殺人罪]. 那麼依檢察官/法官的邏輯來推論, 世界上就沒有意外這件事. 所有中大獎的買家都是因為知道頭獎號碼才去買獎券.
于明文如何在事發的一瞬間得知許大坤的槍 1)是真槍而非玩具槍 2)槍管是光滑鋼管而非會引起膛炸的麻膛鐵管 3)子彈是實彈而非空包彈 4)保險已經解除而非上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