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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spencerk wrote:
小弟恰好是在這個產業...1.使用照片者確實已侵權, 所以這不是濫告 (使用者付費原則) ...(恕刪)

非也, 在正常非營利目的下 (e.g. 教學, 討論) 使用照片/文字 ... 不算侵權 !

請參閱著作權法第 46, 48, 49, 50, 51, 52, 54, 55 條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J0070017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Rambus 專利反撲來勢洶洶,衝擊記憶體市場 (和鳥人的手法十分類似)
****************************************************
1990年4月,Rambus為它的記憶體規格申請專利,1992年2月,它加入聯合電子裝置工程會議(Joint Electronic Devices Engineering Council, JEDEC),該會是非營利性的組織,目標在於制定產業標準。接著,JEDEC採納與SDRAM有關的標準,1996年,Rambus離開JEDEC。上述被告的三家公司針對Rambus加入JEDEC一事,主張因為Rambus在參與制定SDRAM有關的標準時,故意不揭露其擁有SDRAM專利的事實,Rambus應不得收取SDRAM的專利權利金。不過,即使這項主張成立,因為Rambus並未參與DDR DRAM標準的制定,Rambus還是有權收取DDR DRAM的權利金。

不論Rambus專利訴訟的結果如何,最大的輸家將是半導體產業。因為廠商對於加入JEDEC共同合作制定產業標準一事,將失去信心。Rambus與DRAM製造商也將因此一專利糾紛而漸行漸遠,事實上,又有幾家公司可以負擔得起昂貴的專利訴訟費用。對於半導體的未來發展而言,這將是相當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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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in417 wrote:
我的看法和小康兄差不多~但小康兄的用語比較尖銳,也許樓主還在氣頭上~
我是覺得樓主不妨先把這事放一個月~如果一個月後還是這麼氣憤~再提告不遲~...(恕刪)


1、告不告跟小康大康沒什麼關係
2、告不告也跟氣不氣沒關係,這是一種經過研究後的舉動
UNPHARISEE wrote:
1、告不告跟小康大康沒什麼關係
2、告不告也跟氣不氣沒關係,這是一種經過研究後的舉動


要不要告的主動權在你~沒人說和他有關係~每個人都有提出看法自由不是嗎?
呵~研究?.........那您研究的結果是?


BSA wrote:
被鳥人控告的對象裡有多少是拿他的鳥照片牟利的 ? ...(恕刪)

誠心的建議您修改本文...
您似乎小看了林老師.......請多多Google吧....我之前已經有提過一些連結....
目前遇到的情形是只要有提到他的名字...貼上新聞或是判決文...甚是回一些不相干的話.....討論串裏的所有人都會被警察叫去約談........也許目前大家沒事...但根據經驗,一年多以後還是會被約談.......... 他是會告你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你拿他沒輒.....

拜託不要害了大家......我才不要這種另類01網聚.........請改一下名字...不要讓關鍵字搜尋到...
brain417 wrote:
呵~研究?.........那您研究的結果是?
...(恕刪)


研究的結果是拿來寫在狀紙上的。
BSA wrote:
非也, 在正常非營利目的下 (e.g. 教學, 討論) 使用照片/文字 ... 不算侵權 !
...(恕刪)


了解, 但試問
"在正常非營利目的下 (e.g. 教學, 討論) 使用照片/文字 ... 不算侵權 !"
非營利目的之教學, 討論等是由何人認定
教學未必都是非營利, 例如有收錢的夏令營活動, 就有可能用到鳥人的相片
試問他是否為非營利目的之教學活動, 類似這樣的例子很多呀
原告說你是營利事業單位, 被告說我是慈善事業....
最後是否該由法官來判定.....

至於Rambus, 小弟倒不如BSA大大了解來的深入
受教了, 謝謝
imcrazy wrote:
誠心的建議您修改本文...
您似乎小看了林老師.......請多多Google吧....我之前已經有提過一些連結....
目前遇到的情形是只要有提到他的名字...貼上新聞或是判決文...甚是回一些不相干的話.....討論串裏的所有人都會被警察叫去約談........也許目前大家沒事...但根據經驗,一年多以後還是會被約談.......... 他是會告你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你拿他沒輒.....

拜託不要害了大家......我才不要這種另類01網聚.........請改一下名字...不要讓關鍵字搜尋到...

所請照准. 很好奇的是, 鳥人能告寫判決書的法官嗎 ? 至於 [妨礙名譽], 本來就沒有的東西要怎麼妨礙啊 ? 與其說是公然侮辱, 還不如說是自取其辱!
imcrazy wrote:
誠心的建議您修改本文...(恕刪)

隨便沾到邊都要告,算不算濫告?連天邊的你說個話都要瞻前顧後,言論自由都嚇得屁滾尿流?

有沒有影響到許多人的生活?

如果告輸有賠,他就不會輕易提告。他的紀錄是刑事告170件,才13件起訴。另外157件要白白浪費時間跑警局、跑法院。擔驚受怕。

還不算濫告?
spencerk wrote:
了解, 但試問
"在正常非營利目的下 (e.g. 教學, 討論) 使用照片/文字 ... 不算侵權 !"
非營利目的之教學, 討論等是由何人認定
教學未必都是非營利, 例如有收錢的夏令營活動, 就有可能用到鳥人的相片
試問他是否為非營利目的之教學活動, 類似這樣的例子很多呀
原告說你是營利事業單位, 被告說我是慈善事業....
最後是否該由法官來判定.....

至於Rambus .(恕刪)

Rambus 算是陳年往事, 花功夫查一下就有.

至於您的疑問, "非營利目的之教學, 討論等是由何人認定" ? 期刊論文後面那一長串的參考資料就是典型的引用. 我們寫文章常講的孔曰成仁, 孟云取義 . 這也算. 以前科舉取士的年代裡, 要是通篇沒有一兩句孔曰孟云的, 大概只能明年再來.

所以著作權法
第 46 條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1 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2 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geo3425 wrote:
隨便沾到邊都要告,算不算濫告?連天邊的你說個話都要瞻前顧後,言論自由都嚇得屁滾尿流?

有沒有影響其他人的生活? 如果告輸有賠,他就不會輕易提告。他的紀錄是刑事告170件,13件起訴。 還不算濫告?

鳥人這名號才配得上他的惡行劣跡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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