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99年12月14日媒體報導,有關本校財經法律學系潘姓畢業校友拾遺並索取三成報酬金行為乙事,本校聲明如下:
1.本校專案小組於99年12月15日前往土城廣福派出所,該所承辦員警因請假,失主李姓婦人則多次聯絡未果。專案小組僅就潘姓校友部份取得說法並觀看派出所錄影畫面,因專案小組並無相關調查權,實無法了解全案原貌。
2.本案潘姓校友業於99年6月自本校畢業,其拾獲遺失物,索取三成報酬金,行為雖屬於法有據(民法第805條),惟仍不符社會期待,未來類此個案,建議宜以高道德標準為主要考量,審慎思考是否行使本項請求及留置權。
3.本次事件之所以引發爭議,乃在於行為於法有據,惟社會觀感評價不佳。本校既屬教育單位,除學生專業素養外,未來將更加強倫理及道德教育,內化成為教育核心及內涵。
4.有關本校動物保護社寄回潘姓校友6,000元捐款至土城廣福派出所,業由該所退回至本校,本校將依程序通知動物保護社領件並協助後續處理事宜。
雖不滿意 但勉強可以接受. 聲明4 協助後續處理事宜 錢該還還是得還 不該移作他用!!
沒注意還真沒發現新聲明
而且發在大家都在外面啪啪走的平安夜
只是之前不是還在媒體放話
說什麼監視錄影 看不到 什麼苦苦哀求 爭鋒相對
現在聲明當中又老實承認無相關調查權
無法了解全案原貌
雖然是兩面手法
但是也以無相關調查權 無法了解全案原貌 作聲明
讓我跌破眼鏡 有給他止血
至於校友的問題就讓校友自行解題吧!!
ps.這部分法條的確有很多未說明完善的地方
像是撿到錢可否在到達警局前協議酬金(這樣有勒索的味道)
或是失主不願給3成 報酬 最後開庭應該以哪個標準作依歸
經濟狀況不佳的情形之下 也可以提出請求報酬!
還有萬一款項用途是 學費 或者是 醫藥費用 這也不符合人性
還有3成的確是多了點 1~2成是可以考慮
1.僅就潘姓校友部份取得說法並觀看派出所錄影畫面,因"無相關調查權,實無法了解全案原貌"
以及近日蔡同學發表聲明
還是沒有回應是否跟新聞媒體報導屬實
如有不實報導
最新聲明學校也沒有譴責媒體
也就是說潘女和蔡同學說謊囉??
2."拾獲遺失物,索取三成報酬金,行為雖屬於法有據"
可索取但不是一定要給三成吧
學校聲明很隨便 會讓人誤導
3."未來將更加強倫理及道德教育"
領獎學金的部分也沒回應
相關資料馬上下架
這種作法像是做錯事要湮滅證據
4."退款至土城廣福派出所,業由該所退回至本校"
警察是第三者
捐款人是誰都搞不清楚 推給警察幹嘛
應該是退回給潘女
由潘女親自交給李婦
高雄大學您的聲明跟八德國中作法有啥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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