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成立犯罪,過程是警察>檢察官>法官
有無犯罪,是法律先以法條規範,再以實務偵辦,最後審判。
有無犯罪,最後是法官說了算,說你無罪就無罪,有罪就有罪,並不是犯了法條就有罪,這必須先釐清。
再者,有無犯罪,必須看認定,尤其是證據或過程,連犯罪者自白與證人都不是可以當唯一標準的。
當然,偵辦過程有無疏失,不一定影響當事人是否犯罪被判。
此案最大問題,我還是說,證據和偵辦過程有問題。
本案證據之一,波斯菊,如果無證明為公物或國家規定保護物或地區,又無私主,則為無主物,誰拿都可以很難被定為竊盜。
做律師攻防會在這裡,一是犯意,二是證物。
讓證物無證據力,那沒證據還要判啥?
犯意也非重大,很難被起訴。
此案波斯菊,用廣義來看是公物,但是,以狹義看,無法提出是公物之證明,公物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政府,當地管轄公所必須提出證明,否則無法證明是公物。政府必須證明此財產,才得列入公有。否則,政府隨便說啥子東西就是它的,你走過去不小心碰到你都會出事。之前不就提過,公有地你踩過,沾上泥巴,離開現場,你就犯罪了!這樣是對的嗎?
我是被告律師的話,這將是出招重點。
再者,公所以兩元和解,如何報帳?公訴可以私了?恐怕不行吧。
在此不鼓勵拿取非自己之物的竊盜行為,這是犯罪行為,所以加以反對。
同樣的,本案的問題其實是警察濫權辦案,侵害民眾權益,一樣是犯罪,而且犯很大,更要加以反對。
人民無知與貪小便宜犯罪,視其情節,罰金或是言詞糾正即可,既符合社會正義也節省社會成本。
警察是領人民百姓的血稅,衝績效領獎金的濫權,這是犯罪而且是明知故犯,知法犯法,需要同情嗎?
偷車不抓,採花要抓;大盜可以橫行逍遙法外,民眾誤觸法網卻手寮腳銬,這就是司法與警察的正義嗎?
要講竊盜的法條,可以。
那警察濫權違法,是不是更應該追究?
饞黨主席 wrote:
>至於竊盜,並...(恕刪)
看來你並不是受過法律教育的人。
是否成立犯罪,是刑法(實體法)的問題,刑法討論的是,一個事實,是否會成立犯罪。
然而除了實體法外,尚有程序法,相對應於刑法的程序法,即是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討論的是,如何在兼顧人權與發現真實的平衡下,去探究事實是否客觀實體上的真實。
所以警察調查,檢察官偵察,法院的審查,都是屬於程序法上,去發現客觀上的事實,而客觀上的事實確立後,再依照刑法的規定,論罪科罰。
所以違反刑法,即屬於犯罪,這點無庸置疑,而整個司法程序,所要查明的,就是是否真有犯罪事實的存在。
當然,你想要去爭執系爭花朵的所有權,是可以的,但仍然強調一點,並非有建檔有登記才算公有物,另外,踩在公有地上,帶起泥土,並不會成立竊盜,不要隨便擴張解釋。
本案中的警察,犯了何罪?可以請您解釋說明嗎?
2.>所以違反刑法,即屬於犯罪,這點無庸置疑,而整個司法程序,所要查明的,就是是否真有犯罪事實的存在。
如果違反,即屬犯罪,這說沒錯。但是你如何確定有無犯罪?司法程序不一定可以察明犯罪,並且無法保證不會判錯罪。
3.因無法證明當事人犯罪,犯罪之所很難成立,如果被判無罪。
那麼警方人員至少已經觸及妨礙自由,及刑125(當然少用在警察上),如果戒具造成當事人傷害,還可以加傷害罪,精神受到威脅,心生恐懼寫下非自由意志之筆錄,警員還涉及不實筆錄製作,以及公務員誣陷問題。
下班要走人,時間不多,法條你應該也懂,我就不詳細引用。
事情可大可小,硬要幹,警方也是吃不完兜著走,你以為警方為何這麼快懲處做結案?就是不想事態擴大而,自己鞭小孩給外人看而已。
饞黨主席 wrote:
1.從沒說過我有沒受...(恕刪)
警察並不會成立妨害自由,不管本案是否有成立犯罪。
就目前所知的資料來看,警察也不會成立傷害或誣告的罪名。
要知道,法律實務上,不是非黑即白。警察移送一個嫌疑人,最後該人獲得不起訴處分或是無罪判決,並不代表警察有罪,這點基本觀念必須要有。
至於警察內部懲處,是警察內部行政管理問題,不予置評。
抱歉,這點看法可能跟您不同。警察抓人最後嫌疑有無罪刑,的確不代表警察有罪,但是,也不代表警察無罪。
得要看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執行過程,最後如果嫌疑人反告,警察被訴後是否有罪就不一定了。警察亂抓人,當事人脫罪後反告警察,致使警察有罪或是丟官的案件不是沒有,你自己查一下法院紀錄,這種事是有一定比例的。不然那種警察真誣陷良民的事情就會無罪嗎?不可能的。
所以,警方處理,必須徹底依法進行,如果超過,都會被當成過當。如果當事方根本無罪,證實警察亂抓人,當事人反告,警察可是會有被判罪的機率。
一般來說,當事人多半不想事態擴大,或是民不與官鬥,所以人家不告,可不代表警察無罪。
再說一次,事情可大可小,態度可嚴可鬆。
一般民眾無心而誤觸法網,檢警法應秉持微罪不舉原則,口頭可以嚴厲警告,但是手上應縱放,既符合社會正義與執行成本,也符合司法其實是為了保障民眾的原始意義。
不然此次案件,造成的公務成本我概算一下:
兩個警察辦此案,從新聞看至少八小時,警察平均待遇大概每工時是300元台幣,兩個人各八小時,就4800元,加上到加上檢察官與事務官到法院行政人員,寄送傳票等等,也大致等同此數,還有警察得開車帶人到警局,其長官簽核關切等,直接處理成本到達台幣一萬元以上,更遑論引發的社會不安與激辯,這無法計算。
一萬元直接成本與2元的花,一看也知道處理比不處理還嚴重,如果這兩個警察不知道國家民眾要為此事這樣虧本負擔,還硬要這樣搞,那真是稅金小偷了。這樣浪費國家成本人民血稅的公務員,真的該死。
這樣的成本,如果警方是積極辦案,大小一視同仁,那沒人會說話。此次案件就是警方小案大辦,大案不辦的典型,因此激起民怨而已。
警方人員以被懲處,代表警方人員已經犯罪,只是處理上變成以行政體系的處分,而非司法處分,是可以被接受,而且算是一種反省,如果警方全體都可以深自檢討,未嘗不是國家之福。只是很難全體吧?不過,如果是部分也好過沒有就是。
我想那婦人也不會有事
哪個笨法官會判這種鳥案?
比例原則的問題
還有婦人也沒有什麼犯意吧
警察太閒了
以婦人的立場會找議員來
不錯阿~
沒看過有些警察像流氓一樣嗎?
像流氓沒什麼不好,但那是要對惡徒
普通的中老年婦女你對她偵訊好幾小時
回去問問自己媽媽要是這樣會不會怕?
我同意樓上"饞黨主席"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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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直接成本與2元的花,一看也知道處理比不處理還嚴重,如果這兩個警察不知道國家民眾要為此事這樣虧本負擔,還硬要這樣搞,那真是稅金小偷了。這樣浪費國家成本人民血稅的公務員,真的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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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法律當然警察可以這樣做
就如報導一樣
社會觀感很差
尤其台中治安不好
你還搞這些五四三
結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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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應該說我們的社會缺乏法治觀念 才導致這樣的一個問題發生
警察是協助檢察官執行犯罪偵查.而犯罪偵查並非警察的主要工作.但是警察卻自詡為自己是社會的正義使者 其實不然 民主的社會 哪有什麼使者這一種東西 更不該在自己身上加諸這一種光環
警察是社會秩序的維護者 代表政府維持社會秩序 頂多是一個風紀股長
所以我們的國家有一個 社會秩序維護法 偏偏很奇怪的警察 因為辦社維法不算績效 所以只辦違反刑事法
可是社維法又偏偏是為警察而立的一種法律
我們應該先把 觸犯 行政法與刑事法弄清楚
違規叫做違反行政法
違反刑事法 才是通稱的違法
我個人的觀點認為 摘公家的一朵花 該是一種違規 而進去人家家裡採一朵花就該是種違法
的行為
當你想做,就不要猶豫與藉口,因為明天不一定有機會~
~拿破崙的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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