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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aristocracy wrote:
還是有人硬要把不是法...(恕刪)



前面不是有位大哥說了....他看了討論串

得出的感想是...2個精神病患...在說別人都是精神病..


我都把他們2個的話當屁話..

法務部依照"執行死刑審核實施要點"暫緩執行死刑
有些人無梗了 就說是該要點違法....
真是好笑到極點....

國家監察院關門了嗎?
監察院 已經糾正 法務部說"執行死刑審核實施要點"是違法嗎?

沒有吧....
既然沒有糾正文說違法

為何某些人硬要說該要點違法
這些人比監察院還大就是了

光只說"依法行政"簡直是 笑掉大牙
誰腦袋不清楚 有智慧的人 一眼就明白......


wolf3wolf3 wrote:
14名死囚 3審無律師強制辯護 有程序問題
40名死囚 全部都有死刑 是否違憲問題
因此聲請釋憲 現在全部都程序中
司法院 尚未駁回 大法官也尚未作成解釋...(恕刪)


若呼嚨了老半天,到最後大法官說他們的死刑必須被執行,廢死的人就會接受嗎?

等著吧!大家非常有信心,他們一定還是會繼續亂下去的。

他們關心的不是死刑犯和被害者的生命價值,只是用他們的生命來成就自己的慈悲而已。

另外,那些死刑犯不是我們定罪的,而是由他們自己的犯行造成,不用拿來扣我們取人性命的帽子。

你們口中違不違憲的事只是用來拖延的手段,不是他們該不該死的藉口。
真可憐

2個自以為腦袋清楚.

結果被一堆人當白痴看...還樂在其中

已經達到送精神病院的程度了..

夏蟲不可語冰,只好對狼彈琴......

法院依『法律』判決,
只有法律能停止刑罰的執行,
區區一個內部行政規則就妄想對抗法律層次的確定判決,
不覺得很白癡嗎!?

這是稍具法律概念的人都知道的事情,
連國中生都知道憲法>法律>命令,
命令牴觸法律當屬無效乃顯而易見的事實,
還要靠監察院插手?

別再鬼打牆了......喔...應該是狼撞牆!

潘達 wrote:
若呼嚨了老半天,到最後大法官說他們的死刑必須被執行,廢死的人就會接受嗎?
等著吧!大家非常有信心,他們一定還是會繼續亂下去的。

不接也是得接受 "依法行政"
推動廢死 是某些人的理念
反廢死的 也可以去推動自己的理念!

潘達 wrote:
你們口中違不違憲的事只是用來拖延的手段,不是他們該不該死的藉口。

就知道有人一定會用說"拖字訣"來反駁
但是不論如何 走完程序 相信大家都沒話說
我只能跟你說....
"該死的活不了,該活的死不了"
wolf3wolf3 wrote:
但是不論如何 走完程序 相信大家都沒話說


敢問前輩~~~

何時會走完程序?
遊戲人間一遊子 wrote:
敢問前輩~~~
何時會走完程序?

前輩不敢當...
在下認為...
釋憲結果出爐
若是大法官解釋
3審未強制辯護有程序問題 但死刑不違憲
則40-14=26人 程序已走完
已喪失暫緩執行的理由
應立刻執行死刑?

若大法官做出
3審未強制辯護無程序問題 死刑不違憲
則這40人 就該上路了.....

以上小小見解

有些人還在認為
暫緩執行=不執行
還在 憲法>法律>命令 又是雞同鴨講

行政機關所訂之 行政規則 或 行政命令
違反 變更或牴觸法律者 有違法之虞

自有監察院可糾正 或 立法院更正及廢止
不是某些人說了算....

訂定"執行死刑審核實施要點"
基於生命不可回復原則 是為了慎重

暫緩執行不是不執行
無司法救濟途徑 一定會執行

不然 那4人是怎死的
還在那轉不出去 誰鬼打牆一看便明白!!
kurapika613 wrote:
你真的好愛玩文字遊戲...(恕刪)


這是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法規查詢複製過來的: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裁判書查詢,以過失致死為案由,在臺北地院查得114件,在各地方法院均查到相當數量之案件。
以過失殺人為案由則為0,即使以全文檢索查詢,也只在雲林地院查到1件,因為那件裁判書引用了當事人證詞內容。


還需要更多資料嗎?還是你該查證一下你的資訊來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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