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解的是,
原來做善事,
是花了580元以後,
其中的480元必須要先餵廠商,行銷,廣告等人先吃得飽飽的,
(這就是所謂的成本)
廠商順便打一下免費的廣告,
吃剩下不到1/5的100元才捐出去....
因為他不是企業附加了你買東西我將一部份利潤捐出的活動,
消費者在兼顧需求下做的,
企業犧牲一點利潤增加企業品牌形象.
而這是原本就打著行善旗號的義賣活動,
買的人為了行善,
廠商卻是成本(應該是含利潤,很巧樓下就有成衣廠)一毛都不能減,
舉辦活動的成本仍由買的人全額買單,
廠商算的真是太精了,
一般這類行善活動是增加企業形象的大好機會,
就算成本砍半對企業而言也不過付出較少的費用打了一個好廣告,
像這樣付出是零只想趁機廣告的廠商,
只讓人看得更清楚而已.
我肯定黑人的用心,
但是卻破壞了這美意,
我建議藝人們以後不如發起直接捐給社福團體的活動,
行善的意義比較大.
為了避免有些人老是說別人沒捐不能說,
(好怪的邏輯....)
小弟不但每月固定捐,天災人禍也都會另外再捐.
沖繩黑八寶 wrote:
收入:580
成本:180
捐款:100
營業稅:580*5% = 28
所得稅:580-180-100=300 * 25% = 75
保留額:197元
未扣除:人事、行政、辦公、運費等。
成本不用算人事行政辦公運費嗎?
免費藝人站台光這點他賺到不用花大筆錢的名聲
還有他拿到捐款收據還可以扣抵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9 條 捐贈: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
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
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上述
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
)-各項損費(包括第一目之捐贈及第六目未指定對特定學
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二目、第四目、第五
目之捐贈及第六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x10%
1+10%
(三)有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目規定。
(四)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
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
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
為費用或損失。
(五)對合於第四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
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
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上述所稱不超
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準用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
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
十五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類推適用第
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二、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
(一)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
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
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
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
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
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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