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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判三年就算了 接下來還要面對被打死的那隻的家屬以刑逼民..

還不知要打多久官司 要賠償多少錢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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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爺 wrote:
其實大大說的"殺人故意",的確很顯而易見啊!
今天你手裡拿著的是一把"槍",往人的頭部打過去,就一般經驗認定,不是變神仙就是鬼了!
行為人有主觀的意識,對於其行為會造成甚麼後果有認識(有"知"又有"欲"),檢察官這樣起
訴應該很正常啊!...(恕刪)


那我想請教囉,為什麼開車撞死人,只要不是預謀的,都是過失致死呢?

因為我有某種要殺 X 的想法,也知道這把槍是真的,也知道裡面真的有子彈,也知道這樣描準可以命中致死部位,把這個前因後果 考慮之後,合理地瞄準,再扣下扳機,X 死了,我同意這是殺人。(沒瞄準不算喔)

車禍一般都是不確定對象,沒時間考慮,撞上去也不見得會死,但是至少那部車是貨真價實的。

今天槍是真的嘛?不知道。裡面有子彈嗎?不知道。子彈是真的嗎?不知道。于明文 根本連檢查槍枝的時間都沒有,所以他根本就無法確信扣下扳機的行為會有甚麼後果。路邊喝醉酒的混混拿出來的槍,是可以制人於死的真槍的機會很大嗎?

你去看判決書,法官用的是事後測試槍支,以及對方倒地死亡這兩件事實,來證明 于明文 應該知道這把槍可以置人於死!法官是小叮噹嗎?

器械的問題先不談,有任何證據說明 于明文 有合理的時間考慮他的行為與後果嗎?考慮過後,他有進行瞄準嗎?沒有。刑事警察局無法由現場的錄影帶回答法官任何簡單的問題,筆錄上則是說 于明文 不清楚發生了甚麼事!最接近現場的推測,恐怕是當對方衝上來,于明文 閉著眼睛扣扳機就把他打死了!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我絕對同意有可能 于明文 事先跟他有仇,所以設局陷害之類的,但是因為 對方死了 就說他有 殺人故意,我不能接受。

檢察官為了一個未必有殺人故意的狀況,把年輕人的精華歲月毀了,難道不覺得愧疚!
ptx wrote:
如果只是一對一,槍都...(恕刪)


只要有負責一些重要大門哨口的普通阿兵哥

都會學到奪刀奪槍

不過遇到情急狀況會拿出來運用的人應該少之又少吧

台灣的法官難道都活在外星球嗎??

老判一些奇怪的鳥判決

這樣亂搞台灣早晚會比現在墨西哥的治安還差

小白爺 wrote:
就大大所舉的例子,小弟不甚了解...真要比喻的話,應該說會游泳但是卻
可能會溺水,連可怕的大鯊魚都跑出來只好兩眼開開準備投胎囉

而且小弟認為今天這個例子給人們的啟示是"以暴制暴"有時雖無法避免,但是輕重拿捏,
卻也是值得深思的!也感謝大大給予指導...(恕刪)


你已經面對一隻沙魚了,ok?正常人會帶槍出門嗎?你乘人不備奪下手槍,就好像你會游泳,不錯,所以前 30 秒死不了。但是你保證自己比沙魚游得快嗎?不能保證,對不對?所以你應不應該怕鯊魚?應該。鯊魚向你游過來的時候,會有人自恃泳技高超不採用其他方法避難嗎?

如果有合理的時間與安全的距離 拿捏,我同意這個案例有參考價值。

但是我更覺得這個案例對於司法改革應該有點價值!
rebels wrote:
那我想請教囉,為什麼...(恕刪)

說這麼長一串根本就是不切本案情要旨...
這個案子是討論防衛過當的問題...
跟故意過失根本沒什麼牽扯...
更何況不管是真槍或是假槍...(居然會預先設那把是假槍...真是服了你了!一般在不知情的情況都是預設其為真槍才對)
你已經把槍奪過來了...死者對你的"現在不法之侵害"就已經降到傷害的程度
你要做的防衛就是到避免傷害就好...
因此不管是真槍或是假槍都是儘量往下半身開槍...致死率就已經降到最低了!
至於...如果打中大動脈...後來失血過多而死~~便不需要防衛者負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了...

而就算要論故意過失...
這個男的很明顯法官的心證是牴觸間接故意...
預見其發生(拿槍對準死者頭部)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威脅.並沒有轉移槍口位置扣下扳機)
但是因為正當防衛行為過當減輕其刑...
所以10年以上減為3年...(當然這其中是否有"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情況就不多說了)
rebels wrote:
如果有合理的時間與安全的距離 拿捏,我同意這個案例有參考價值。

但是我更覺得這個案例對於司法改革應該有點價值!

現在事實是...那開槍的男的有"把槍平舉對準死者頭部"並"威脅你再過來我要開槍了喔!"
這樣還能說他沒有時間作反應嗎?
而且以客觀認定標準...
如果一個人有能力用奪槍術把槍枝搶奪過來...
那個人要說他沒有對於槍隻有一定程度的認知並使用的能力...客觀上是說不過去的!!


雖然同情弱者是人之常情...
但是不能因為同情而讓防衛行為無限上綱...

不然以後有人對另一人轉移了一張紙的管領力...
那紙的原所有人為避免不法之侵害...作出折斷別人手的防衛行為會越來越多見的!!


richard7083 wrote:

現在事實是...那...(恕刪)




等你遇到你就會懂了


richard7083 wrote:
這個案子是討論防衛過當的問題...
跟故意過失根本沒什麼牽扯...
更何況不管是真槍或是假槍...
你已經把槍奪過來了..."現在不法之侵害"就已經降到傷害的程度...(恕刪)


我不曉得您是否是法律專業,我先說我不是,我猜您也不是。

然而本案是以殺人罪起訴,再以防衛過當減輕刑度。

我要說的是,以殺人罪考慮根本不合理。殺人 的 明知並故意 在哪裡?我認為 證據 只能說有 過失!

你若是無法確知槍支是真是假,連稍微檢查與瞄準的時間都沒有(有的話,請把新證據拿出來),扣下扳機的後果難道可以說是 明知?如果今天 于明文 帶槍出門,我同意他應該 明知。但是在毫無心理準備的狀況下塞給你一支槍,你真的可以鎮定下來?

威脅對方的時候,持槍向著頭部是十分自然的事情,手槍的設計就是要讓任何人自然雙手平舉、目視前方的。你有見過人雙眼死盯著瞄準對方大腿,然後對著大腿說 你不要再過來了 嗎?

退一步說,就算 于明文 常常開槍殺人,合理推測他當時應該十分鎮定,確實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置對方於死,在對方揮手揮腳衝上來的時候,有幾個人可以打哪裡中哪裡?

無限上綱 不好,大家都同意,所以檢察官可以決定要不要起訴,法官可以決定有沒有罪,或者要不要關他。以一個對社會全無傷害的過失,摧毀了一個年輕人的精華歲月,我覺得是有罪的!
nesy521 wrote:
[轉自蘋果]http...(恕刪)


看完只能說:台灣嘛 不意外~~

大家來公投在台灣創個大逃殺舞台吧!!

反正殺人判很輕

那倒不如殺爽一點!!!!!
泛紅的菊花 wrote:
酒駕撞死兩個人才判一年多
性侵小孩六年才被判七年
保護自己跟女友居然要被叛三年

這是法條有問題
還是法官有病呀
真虧他晚上睡的著

法官沒病, 因為養尊處優的法官沒有被許大坤用槍指著腦袋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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