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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geo3425 wrote:
許多個性溫和,與世無...(恕刪)


要提告不是不行~告了之後也就是大家再花時間出庭~最後應該也是不起訴~
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就為了出一口氣?
但要犧牲自己的時間和金錢去出這口鳥氣到底值不值得?

我的看法和小康兄差不多~但小康兄的用語比較尖銳,也許樓主還在氣頭上~
我是覺得樓主不妨先把這事放一個月~如果一個月後還是這麼氣憤~再提告不遲~
別讓憤怒取代了您的理智~

一個人被狗咬了~會不會想回咬它一口?

ps~如果樓主最後還是決定提告~也請告知一下後續~謝謝
台中小康 wrote:
當初本案原告不也是這種心態,
專業人講出事實常與當事人所要不同,
如此為傲慢,
那你就到法院讓檢察官來對你傲慢吧。

再說一次你與本件原告一樣無聊。...(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對於原告這種無聊濫訟的人,小康是否有反制方法?

否則只會說人無聊,似乎也非常無聊,有損專業形象呀~

如果有反制方法,也能減少司法浪費吧~
嘿!幫我擦大便的那位仁兄,Mobile01感謝您~
brain417 wrote:
一個人被狗咬了~會不會想回咬它一口?...(恕刪)

你是不處理讓狗繼續咬別人,還可能以後遇到繼續咬自己

還是拿棍子揍一揍讓牠不敢再咬人?

我拿磚塊砸狗,法院制度有幫兇的嫌疑,我也讓法院作我的磚塊。
geo3425 wrote:
你是不處理讓狗繼續咬...(恕刪)


呵~有些狗你打它~它還很高興被你打~就一直跟上你糾纏不清了~
況且瘋狗就算打了它~還是不會改亂咬人的本性~
我並不是反對樓主提告~只是真的很多當事人為了一時氣憤提告~到了最後也都後悔當初的決定~
當然~有很多事不是用時間和金錢可以衡量的~如果樓主有錢閒又想讓對方難過~
提告也無妨~只是這種做法~真的是損人不利己.........白開心
法律也是人創造出來的一種制度
想必當然也有他的極限存在,而且也不可鉅細靡遺的包山包海
能夠解決所有人的任何爭議

但如果連圈子內的法律人都認為
阿,反正就這樣,大家將就著辦就算了!!
這種非常阿Q的心態,似乎也只有[鄉愿]一詞可以形容了!!

碰到任何[不平的爭議],法律圈內人還更可以懂得去運用一切資源
利用一切機會去爭取捍衛自己的權利
那圈外人勒??
圈外人不就更[等死了]?? 假設受到更多不平的冤屈
不就死得更慘!!

法律最根本的意義,即在於[保衛所有人的正常生活的幸福與快樂]
但今天有瑕疵的情形下,
連法律體系內的圈內人都會說,阿,這樣是正常的啦,
得過且過啦!!

甚至[誇言說],這樣是兼顧大多數人的權利的最佳選擇
恩,那簡單反問一句
如果這樣簡單就想擺平事情,非法律人也大概可以[想像的到]
那些有專業訓練,與就在法律體系內工作的所有人
你們在幹什咪吃的壓??

一般邏輯就可以想通的事情,幹嘛還需要你們這樣的[法律專業人士]??

正義不可能隨隨便便就從天上掉下來
如果院檢警偵查體系,完全秉直[嚴謹的態度]做事情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不會隨便打打馬虎眼!!
是否等於說,
剛開始會[辛苦費功夫一點],但可以避免日後更多的麻煩與爭議!!

還是說,法律人也是人,只要是人都會有怠惰敷衍的一面
所以,根本也不必強求了!!

IT'S A PITY!!



NO PAIN , NO GAIN.
spencerk wrote:
不起訴就要處罰. 若此想法成立, 就專利或著作權等智財法而言, 未來是不會有人去申請專利或著作權來捍衛自己權利的. 因為要捍衛自己的智財權, 最快, 最好的方法就是提告 (否則誰理你呀). 現今把這個保護自己武器的使用門檻加高了, 真正擁有專利的原創者, 誰敢提告呀. 此將對科技之發展會有嚴重的影響.....(恕刪)

此言差矣, 試舉一例 : Rambus 搶註冊 Rambus 專利 (本應為下一代 DRAM 之公開標準) 鳩佔鵲巢的結果是 DRAM 廠商與消費者必須憑空多付一筆專利授權金給 RAMBUS. 最後是 [美國 FTC 認定Rambus 不當取得專利, 可能無望收取權利金.] 問題是大家哪可能空等 FTC 的判決幾年? 早就轉向 DDR-2, DDR-3 .

所以古今中外以惡訟詐財為業是確有其事, 絕非無中生有 . 問題是一般公司個人並非以惡訟詐財為生, 即使告失敗一兩次也是賠償有限. 倒是慣犯將被累計法重罰. 您這話就像擔心抓錯賊, 所以做賊的一律不抓. 鄙人所提之累進倍增罰法也是怕抓錯賊, 所以初犯並未重罰, 再犯也算還好, 但是三犯, 四犯, 五六七八犯還辯稱自己並非以惡訟詐財為常業, 不該被重罰 .... 這也未免說謊不打草稿 .

spencerk wrote:
另, 小弟亦有一事不解...就以鳥人事件, 小弟個人不覺此為濫告. 排除學術發展, 學習教育之使用情況外. 使用者付費, 本來就是天經地義. 他只是用"告"的方式來達到他的目的, 此並沒有錯...個人認為鳥人有錯, 是錯在吃像不好看...

被鳥人控告的對象裡有多少是拿他的鳥照片牟利的 ? 鳥人的這種惡行甚至誇張到: [事前將攝影幻燈片授權他人使用,事後卻兩度控告對方侵害他的著作權.] 鳥人連他自己簽字授權使用的攝影作品公司一樣惡訟 , 結果是攝影作品公司拿出林英典親筆簽名的授權書,以誣告罪反控鳥人,鳥人被判刑10月,減刑5月,不得緩刑或易科罰金。
*********************************************************
鳥人不斷提出侵權官司,法界人士雖認為使用照片者確已侵權,但不少人說應同時考量用途,甚至指出,若不斷以「刑法逼民法」取得有利賠償的訴訟手段,無疑是把訴訟當生財工具。 ..... 法界指出,因使用鳥人照片而挨告的案子超過八十件.
*********************************************************

請google [好興訟攝影師的誣告終於完結了] ... (以下僅摘錄判決書中所載鳥人之主要惡行劣跡)
*********************************************************
查告訴鳥人於民事事件以原告身分起訴,或於刑事事件以告訴人身分告訴部分,上開事件近乎遍及全國,依原審之調查,其中刑事偵查事件近一百七十件,經起訴有十三件, 民事事件約二十件, 最低起訴請求金額為二十萬元. 高額起訴請求金額則各有六千三百五十萬元(告訴鳥人一部勝訴六十六萬四千元確定)
二千八百六十萬元(告訴人第一審一部勝訴五十萬元)
二千一百七十二萬元(告訴人第一審敗訴)
一千七百六十萬元(告訴人第一審一部勝訴十三萬五千元)
九百九十萬元(告訴人第一審一部勝訴五萬元)不等
【相關函詢結果資料見原審卷二全卷,所整理表格部分見原審卷一第一三四至一四三頁】。單如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其民事訴訟約八十件,和解金額約二百萬元(依上所述,實際數字應不止於此)。
*********************************************************
BSA wrote:
此言差矣, 試舉一例...(恕刪)

BSA提出的數據,真是強而有力。
blueth wrote:
法律也是人創造出來的...(恕刪)


閣下似乎對唸法律的人有很多的要求,
甚至認為這些都是"一般邏輯",
那既然無法區分善意的人和惡意的人的時候,
法律就不應該任意冤枉任何一個人是那麼普通的邏輯,

閣下又為何要求法院扮演神的角色?
因為只有全知全能的神可以正確的判斷,
誰是濫訴的人,
誰是受了冤屈但是苦無證據的好人.

一句"嚴謹的態度"再加一句"剛開始辛苦一點",說得真好,
檢察官不就開一次偵查庭就不起訴了?
還是閣下有更好更快的方法?
有的話是否可以說出來讓愚昧的法律人們開開眼見?

正義確實不會從天上掉下來,
但要判斷正義必須要先理清事實,
你指望所有的法律人都成為神嗎?
光看一邊的說法就能夠釐清事實.

法院或檢察官為了要釐清案情,
當然需要兩造出庭,
表達自己的看法以及陳述經過,

---------------------------------------

也對啦,
多數的人都是這樣,
當自己的權益受損的時候,
就會認為自己所受的損害是受法律所保障的權益.

但是當法律所保障的權益,
和自身利益有沖突的時候,
就開始大罵這是惡法.

也許要等到自己和別人發生刑事糾紛,
卻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說的話,
最後對方獲得不起訴反而指控你誣告罪的時候,
就會大聲的說,
我這是法律所保障的訴訟權,
而且我沒有虛構事實了吧.

PS:
要知道,
訴訟是人民的權益,
如果提起刑事告訴,
最後檢察官不起訴被告,
就必須吃上誣告罪官司的話,
誰還敢提告??

----------再補充-----------

上面舉的官司如果是指民事求償的部分,
告到死都和刑事的誣告罪沒有關係,
因為民事訴訟裡面沒有刑事或懲戒處份.

如果是著作權法的部分的話,
的確會成立誣告罪,
因為以判決書來看他的確有捏造事實的情形,
也就是先授權,
事後否認自己有授權.
BSA wrote:
此言差矣, 試舉一例...(恕刪)


小弟恰好是在這個產業, 針對這一則歷史, 個人也有些許的感想
或許Rambus這家公司就是因為吃像太難看
所以最後他被Intel所遺棄, 各家系統廠商也不支持
加速產品世代的替換...
所以簡單說, 在當時"市場"已經給了Rambus這家公司懲罰
而事後, 或許"FTC 認定Rambus 不當取得專利", 也給了遲來的正義...
就其結果而言, 他是正向的, 畢竟此結果符合絕大部分人的期望...
特別說明
小弟並非是神, 無法說明上述事件結果是對或是錯
所以只說其結果是正向, 因為他符合絕大部分人的期望
但就小弟個人之認知, Rambus之技術係由Rambus所提出
最早是應用於顯示介面上, 所以收些權利金原則上也無可厚非
只是吃像太難看, 收太高, 受到市場的反彈....
個人淺見, 有錯請指正
另 這邊是嘴砲版啦, 不太適合討論Memory這種技術授權問題啦

回到濫告的主題, 就以鳥人事件個人之意見有二
1.使用照片者確實已侵權, 所以這不是濫告 (使用者付費原則)
2.對簽字授權使用的攝影作品公司一樣惡訟 , 其結果是誣告罪成立 (大快人心)
鳥人事件的結果很正向呀, 也符合絕大部分人的期望
台灣是個法治的社會, 懂法及守法是基本的要求
是否為濫告, 套句01之名言 "自我感覺良好"
當事人絕對不會承認其為濫告啦, 所以只好交付法院去審判
個人認為
原告敗訴要割地賠款, 絕非上策 (抱歉小弟資質駑鈍, 亦無法提出上策)
且變相剝奪原告捍衛自己權益之權力
小弟雖不相信人性本善, 但更不信人性本惡,
會惡意興訟小弟相信應該屬少數, 故建議要小心"因噎廢食"
或許
充實全民之法學知識及素養,
而政府也應廣設免費法律諮詢單位,
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geo3425 wrote:
BSA提出的數據,真是強而有力。

先謝謝您的誇獎! 沒辦法, 翻論文查數據算是理工科學生的老習慣/基本功夫吧! 其實這也是司法從業人員在熟讀法條, 自由心證之前, 最應該做的事. 尤其慣犯 (e.g. 機車慣竊) 應該累進重罰 . 以免更多正常人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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