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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公司的勞資爭議:46頁1110調解結果,48頁又翻盤了

※資遣費的計算:
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一、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年資(勞退舊制)(勞基法第17條):
   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
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平均工資: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二、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參考範例:
 若勞工工作年資:3年4個月15天;平均工資:3萬元
註:基數若有小數點第3位者,四捨五入進位至第2位。

一、全為適用勞退舊制年資者:
(3*1)+(4/12)+【(1/12)←15天以1個月計】
    =3+0.33+0.08=3.41
3.41個基數*30,000元=102,300元。
二、全為適用勞退新制年資者:
【3+(4/12)+(15/365)】*0.5
    =(3+0.33+0.04)*0.5=1.68
1.68個基數*30,000元=50,400元
  三、勞退新舊制年資均具有者,依前二種方式分別計算後相加。


aristocracy wrote:
1.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原PO保險年資滿一年了嗎?
要確定一下嗎?
免得到時候落額兩頭空




搞到這樣建議你爭取非自願性離職,不然繼續待下去對你也沒好處
elway 7 wrote:
原PO保險年資滿一年了嗎?
要確定一下嗎?
免得到時候落額兩頭空

應該有吧!

她知道這些條件啊!(忘了在哪一樓,懶得找)

而且保險年資可以併計,
沒有限定要在同一間公司。

萬一真的不滿一年,
那這棟大樓在幹嘛?
討論心酸的喔!?

私人因素,個人觀感導致挾怨報復
這是台灣職場常見的情況,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
是當主管、幹部必備之必要條件!!

台灣的資方通常都不把員工當人看,想怎樣就怎樣~
勞方為了保住飯碗、名聲,大多也默不吭聲~自認倒楣....

讓資方越來越過分,越來越食髓知味,反正勞方就是好欺負
不過可能是樓主的公司,以往沒有發生過"反抗"事件...
所以缺乏經驗,等樓主的事件過後~我想資方會竭力的防止類日事情
再度重演~以免損及"公司利益"

Arlington wrote:
光是上網頻率這麼高, 公司就可以直接開除一毛錢都不給.......(恕刪)

第18頁樓主的公司已經開除她了,想法好像也跟你一樣,一毛錢也不太想給...

不過後來的發展好像是公司沒辦法這樣子硬幹啊,所以27頁公司說要重來~~

公司當然有權對員工做任何調動(職務內容,工作地點...),但不是每個員工都是拚命三郎(娘)型的,有些職場上的
家庭主婦就是要肩負起煮晚餐照顧老公孩子的責任,有些人有第二份兼職工作,有些人有自己的人生規劃,草莓族也
可能是原因之一...所以員工也相對的有權利去決定自己願意接受調動與否~~
悠然~~
elway 7 wrote:
※資遣費的計算:資遣...(恕刪)



開除好像是不用付資遣費的吧...不敢確定

不過依樓主這種情形勞方應該會用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五款-不適任去辦理

資遣費拿到比較實際啦,你管他業界小不小的

你覺得今天妳沒拿資遣費,以後應徵的公司打電話到你之前上班公司的時候

你的主管會說的比較好聽嗎? 我想不會吧

就算你真的跟他私了,這種公司還是不會有甚麼好話給你

都已經伸頭一刀,縮頭也是一刀了
錢拿一拿,非志願開一開 錢領一領再慢慢找工作吧

加油
台中小康 wrote:
為求平衡報導,為僱主...(恕刪)

您能解釋一下...."法律刑罰是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嗎?
既然解僱事實是發生在現在....
一年後結束了....難道是要用一年後的法律來看現在的事嗎?
您覺得您很懂法律程序~~但是卻連最基本的法理都不清楚啊!!

還有...您說您是很多公司的法律顧問吧?
那您的出發點當然習慣偏向保護資方~~
但是您可知道您卻是讓台灣勞方被資方壓榨的幫兇之一!
現在台灣對於勞方的保障實在太微薄....
正需要像您這種懂法律的替勞方出一口氣...
怎麼搞的當了老闆就換了頭腦!!
唉!!!
樓主敢將妳公司之電話給我嗎?
我就願意免費提供我的意見給資方,

我也想聽聽資方之說法,
聽兩造之說法不是才公平嗎?


這邊有一個案例:經常遲到早退之勞工,雇主可以開除嗎?
http://www.asia-learning.com/Km/News.asp?did=178007173

一審法官說可以,二審法官說不行~~

所以樓上仁兄是要呼籲網路公審嗎?我想還是有人說公司對,有人說樓主對的~~
悠然~~
Arlington wrote:
我相信01上面有很多當主管or老闆的人, 可以問問像樓主這類型的員工敢用的有多少個? 勞工當然可以爭取自己的權益, 但是在爭取之前是不是應該要先反省?

看來當人家的員工就是比較該死就對了!?

Arlington wrote:
一、基於車程、金錢、時間等考量與負擔,加上薪資結構未做調整,對我負擔太大,故仍無法接到八里倉庫報到
二、到倉庫後,工作內容增加,且部份工作內容,與面試時所談不符,故無法接受
這個回覆不是草莓族的回法嗎? 工作內容增加不幹, 與面試不符不幹, 工作內容不同不幹.....

當初求職的面試,不就是契約形成的基本要素了嗎?

Arlington wrote:
光是上網頻率這麼高, 公司就可以直接開除一毛錢都不給....

時代不一樣了!上網,不一定要在"電腦"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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