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一、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年資(勞退舊制)(勞基法第17條):
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
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平均工資: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二、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參考範例:
若勞工工作年資:3年4個月15天;平均工資:3萬元
註:基數若有小數點第3位者,四捨五入進位至第2位。
一、全為適用勞退舊制年資者:
(3*1)+(4/12)+【(1/12)←15天以1個月計】
=3+0.33+0.08=3.41
3.41個基數*30,000元=102,300元。
二、全為適用勞退新制年資者:
【3+(4/12)+(15/365)】*0.5
=(3+0.33+0.04)*0.5=1.68
1.68個基數*30,000元=50,400元
三、勞退新舊制年資均具有者,依前二種方式分別計算後相加。
aristocracy wrote:
1.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原PO保險年資滿一年了嗎?
要確定一下嗎?
免得到時候落額兩頭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