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曾經打過官司也曾經問過律師同樣的問題,當時律師回答說這是人家主張的合理處理方式,即使身心恐懼也不構成,因為法於理是沒問題的~~
重點在於有說到以非法方式的話才算~~
這情況就跟媒體上很多人都公開說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意思~~
v3su wrote:
直接詢問訴訟輔導書記...(恕刪)
最近年底又聖誕,全球的郵件都爆增,我朋友這邊幫人代購寄回台灣的東西也在龜速了~~
最近包裹一定會慢的~~
人家跟你說這個時間只說大概時間,至少這時間快過了你先問問看貨品狀況並請對方提供追蹤編號給你查詢。
一次沒有過幾天在第二次,但事不過三~~
第三次再沒給你號碼就真的就~~
向左走向右走 wrote:
各位大大,小弟我沒事...(恕刪)
如果對方跟你說不改文不刪文就要告妨礙名譽,但你從收到這訊息之後也沒有因此遭受到對方限制思想行動而修改文章。
強制罪成立要件是對方限制你的行動思想意圖屈服於對方才成立,但要不要修改文章你還是可以自己決定,所以要成立強制罪非常的困難。簡單說構成要件是要"意圖並得逞",對方要你改你到最後都沒改就不成立此條件
真要說清楚的話就說有人要來進來你家,你因為不認識對方回絕,但對方硬要進去的話這樣~~
但如果說不刪文就不退還你錢,的確構成恐嚇,因為你買東西錢給對方也要獲得對等的應獲得商品,簡單講以物易物,把錢當成物品,你拿物品去請別人換另一個物品給你,但對方沒給你,但你給對方的物品對方也沒還你。
這時對方說你不修改文章就不退款,就是意圖驅使你說如果你想要拿回錢的話就把文章給做修改,修改就退還給你,但你本身就沒有修改文章的意圖,是遭受到對方脅迫才屈服,這的確有構成恐嚇的要件。
但強度如何就必須要看你這邊的證據夠不夠力。
v3su wrote:
因為強制罪是屬於告訴乃論
所以律師說的沒錯
但是,只要因為非出於自己本身意願,而迫於被告的言行而做出非出於本意行為,就構成強制
如果,今天我發表我受害經過文章
這是出於我當下的心情以及避免他人再受害
但我接到電話或信件,揚言若我不更改或是刪文,即要控告我妨害名譽,這是強制罪的
若是,以言行說出,若不改文或是刪文,我就不退款,即構成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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