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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摘花就是不對...

饞黨主席 wrote:
明知而沒阻止犯罪發生,也是瀆職喔...(恕刪)


不要再濫用瀆職這二字了。

瀆職:刑分第四章

1、委棄守地罪;

2、普通賄賂罪;

3、違背職務之賄賂罪;

4、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5、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

6、凌虐人犯罪;

7、違法執行刑罰罪;

8、越權受理訴訟罪;

9、違法徵收罪與抑留剋扣罪;

10、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11、公務員圖利罪;

12、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13、郵電公務員妨礙郵電秘密罪;

14、不純正瀆職罪。
有個事實就是:這件事情如果發生在2008年5月20日前,那警察絕對會被「某些人」罵死。而這些「某些人」中的某些人現在正極力捍衛警察抓婦人的正當性。

我最近也看到大罵桃園原住民為了抗議搬遷而剃頭的話題。我很好奇,那些現在大罵原住民的人,在2008年5月20日前,有沒有捍衛過原住民建立高砂國的權利?有沒有很用力的罵當時的政府?

兩套標準,兩套法律看法,這是任何有良知知識分子最該棄絕的事。

看看下面各篇文章(一定要每篇都看哦),參考一下台灣人如何昨是今非吧:

http://www.abohome.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category&layout=blog&id=50&Itemid=249

如果沒有辦法用一套標準看事情,那就不要把正義的標簽往自己的身上貼。

正義法則,絕對不是因人而異!!
>10、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第十項不就是廢弛職務的瀆職?人災就不是災喔?公有地上挖洞,並竊取地上植物,致使公所之公物受損這不是災?

除非災害另有法定解釋。

明知並見犯罪發生,還不阻卻,這明顯的廢弛職務還不算瀆職?這可有得吵了喔.....

不然以為這幾個警察和直屬長官被記過和道歉是假的處分喔?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係指因對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而無故不作為,導致對大眾產生災害,方可成立。

因此,若是廢弛職務,僅對少數或特定人產生危害,僅可以各該罪之不作為犯處罰,不成立刑法130。

至於瀆職罪中,125條第1項第3款,有規定「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此,如果警察發現有犯罪嫌疑人,卻不辦理,就會成立上開罪名。
>125條第1項第3款,有規定「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這條重點有兩個不同面向

1.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2.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請問此事件該警察,適用哪一個部份?

目前結果,看起來是1項。因為員警和直屬長官都被處分了。但並非以刑125追訴其罪。

就第2項來說,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已經等同否決了警察抓人的正當性。

依法執法,若不以百姓權益為依歸,那就是酷吏與鷹犬了。

饞黨主席 wrote:
就第2項來說,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已經等同否決了警察抓人的正當性。
(恕刪)



誰說的?

這件案子應該還沒有分案,哪來的不起訴處分?


這件案子中,警方的作為並未違法,如果警察真的如某些鄉民所要求,不去辦該婦人,那就會成立125第1項第3款之罪。
的確,有無不起訴處分資料我還沒見到,都是聽傳言,如果還沒確認,那我道歉。

但是,警察已被懲處。如下:

挖菊花上銬案懲處名單
.豐原分局局長陳清新/懲處/申誡二次
.副分局長張雨林、偵查隊長黃守智、督察組二組組長鄭參龍/懲處/申誡一次
.豐東派出所主管黃東榮/懲處/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資料來源:台中縣警局

要成立竊盜罪?我看是幾乎不可能。

再說一次,該物是誰的?如何證實?

波斯菊是市公所的?那公物資材證明呢?公物必須建檔才算是政府財產,那兩朵波斯菊的資料呢?如果沒建檔就難算是公物,那不算公物,又無私主,試問算不算是無主物?

再者,那警方在此偵辦過程,負舉證之責,若我是律師,就會要求驗證此兩朵波斯菊是否公物之證據,試問,如何證實?

還有,偷兩朵菊花,被手撩腳銬,現行犯的處置規定裡面,並沒有特別規定如此,因為各種犯案法條程度不同,除非每個都是手寮腳銬一至標準就沒話說,有人菊花被銬,有人偷車沒被銬,這如何解釋?

>這件案子中,警方的作為並未違法,如果警察真的如某些鄉民所要求,不去辦該婦人,那就會成立125第1項第3款之罪。

該項要件成立要成立,是基於該婦人確定已犯罪,而且是警察是後或是進行中發現,如果是警察埋伏而坐視發生後,那警察也有罪。

還有刑125大多是對付檢方和法官的濫權,很少拿來對付警察。你真的有在走法院嗎?

還有請搞清楚,把前文清楚,沒人主張不去辦該婦人!要討論的是警察辦該婦人過當的問題,請不要搞錯方向。

真的竊盜兩元價值菊花,就負此程度的罪。

警察過當執法,也是犯罪,一樣要負法律責任。

不要模糊焦點,對不肖警察開脫,對司法和對真正認真的警察,那才是不公平。
2009-02-07 09:58 by 饞黨主席

饞黨主席
再同意你不過了~
你寫出了我的心聲
GOOD GOOD GOOD
饞黨主席 wrote:
的確,有無不起訴處分...(恕刪)


誰說警察被處分就會不起訴的?

警察被處分與是否成立犯罪並不相干,實務上太多警察在辦案過程中有缺失,導致被處分,但是被告依然被法院判決有罪的例子。

就算警方在這件案子的處置上最後被認定為有瑕疪,也不代表本件不會成立竊盜罪。


至於公物,不是要有建檔才算公物,建檔只是便於管理,在法律上,只有所有權人可以證明其所有權即可,所以重點是在公所有無證明可以證明該花是否公有物,有無建檔並不影響其是否公有物的認定。

至於刑法125的部份,我道歉,我一時疏忽忘記了本條身分犯的規定。


至於竊盜,並不會因為偷的是兩朵花就不會成立,侵害的法益雖然極為輕微,也不過是檢察官可以職權不起訴或是法官可以減輕刑罰罷了,並不會因為偷的東西小而不成立犯罪。
現在的警察為了績效已經開始惡意栽贓和小事大辦
今天你不替這位婦人講話
那一天你看到地上有1000元
撿起來確被當偷竊的人法辦
到時你就不要出來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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