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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星巴克【本日特選毒咖啡】開箱文 (4/18更新)

個人覺得300萬只是個象徵性的數字而已,不能代表這整件事情的重點,
就我在看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星巴克似乎是敷衍了事,
大家看著好了,這件事情鬧再大還是會有一群星巴克的死忠迷讓門市絡繹不決,
因為他早已在市場創造出品牌的迷思,
在台灣無奸就不為商,消費者是一群永遠毒不死的蟑螂,這是眾所皆知的事情,
之前的三聚事件,是因為從原料開始出問題所以才鬧的沸沸揚揚的,
在這裡就不得不起立,向唯恐天下不亂的記者諸公們深深的一鞠躬!
這次的事情,
不過是在全球星巴克的佈局中,某一個小島裡面的某一間小門市所發生的個案,
每天全球銷售出去的星巴克咖啡,就你這杯有問題!
你的前一杯後一杯為什麼都沒問題!所以根本就是你的問題!
如果我是開店做生意的老闆,我一定是這麼想!
所以,
直接上法院了啦!
在這邊一堆鄉民回應,有誰能保證裡面沒有親星巴克或是星巴克官方的人,
個人建議樓主想做什麼就去做,鄉民的意見參考就好了,
反正星巴可這麼大一間公司也養了一些律師,找點而事情給他們做吧!
最好是鬧到美國總公司的人都來關切!
.
steve5 wrote:
前面有些人真的沒看到...(恕刪)


所以我說台灣人命很賤~在美國上次麥當勞咖啡太燙讓消費者燙到嘴
消費者照樣公佈新聞說要賠償三百萬美元的樣子,而且是要打官司。
如果麥當勞一開始就賠三百萬美元,消費者會上新聞嗎?
如果照你這樣說,這美國人不也是一樣擺著想要錢?
但是服務業本來就是要該服務大眾,在美國這種事件屢屢可見,而且是被容許的。

在台灣,大概就會被消費者打成像你說的一樣,甚至還說賠三百萬太多了
人家三百萬美元都沒說多了,我們三百萬台幣說太多?

看來果然是台灣人想法很怪,把自已看得像古代封建時代的老百姓
上面能給多少就覺得一副要感恩了~~
前有人說想知道如果在國外會賠多少, 那就引最有名的 Stella Liebeck 案吧 (我很好奇怎麼二十幾頁了還沒有人提這件事)

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

簡單說, 一個老太太 "自己" 把麥當勞咖啡打翻在自己身上, 造成百份之六的皮膚三級燒傷
最初要求一萬一千美元醫藥費用補償, 後來提高到兩萬美元, 但是麥當勞只願意給八百美元
所以就找律師上法院了
中間的過程不贅述, 有興趣的自己看
結果: 陪審團決定 Stella Liebeck 可獲得十六萬美元補償損害賠償, 及 "兩百七十萬美元懲罰性損害賠償"
後來法官決定把懲罰性損害部份的賠償額減至四十八萬美元, 合計六十四萬美元
但是在這中間雙方達成了庭外和解, 數字不明

一個是自己不小心自己把咖啡到在身上, 賠償快兩千萬台幣
一個是公司星巴克直接造成的問題, 要求三百萬台幣

一個在美國一個在台灣, 合不合理... 大家自己判斷吧
ANTARCTICA wrote:
星巴克這樣說, 會死...(恕刪)

XD
對齁

可是我還是覺得要坳很好坳
讓我再來幫星巴克想一下
dade wrote:
我是苦主的媽媽,有些...(恕刪)


您中招了,對方就是要妳說出數字
對方就是要抹的妳一臉大便
然後把事件導向,就是死要錢

也預期了事情會爆開,接下來您的處境應該是挨打的份
接下來用攏長的談判和法律程序,把妳拖到疲累
因為對方已經整合好,對外的口徑也會一致
他們的態度已經表示了一切
接下來他們會緊盯媒體的發展

相信對方已經把最底限儗好,最後拋出
只要妳接受或不接受
妳接受,就證明妳是愛錢,要妳簽字閉嘴
妳不接受,他們還是會要妳簽字,並說明是妳自願放棄
最後頂多上法院,這是對方最希望的方式
上法院最後法官判什麼就是什麼!
妳若是再對外放話,對方反過來會要妳賠償商譽損失


以上言論只是臆測,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莫問前塵有愧,但求今生無悔

才求償300 萬喔?
如果是我喝到那杯咖啡, 非得要統一把星巴克過戶到我的名下才行, 因為未來我是要拯救地球的人, 我的身體是無價的,
才求償你一個小小的連鎖咖啡店算很仁慈了.
--- 宅? 你有得宅嗎? ---
原來是300百萬橋不定

看來兩方都很

原PO一開始就涉嫌隱蓋300百萬的事實,簡直是獅子大開口,

還一副裝可憐的樣子, 想要利用01網友的同情心, 替自己賺大錢,

星巴克, 也未免太苛薄了, 6000元也未免太少了, 至少拿出幾十萬表示誠意吧!!

美國星巴克"呼~~~還好是發生在台灣" 不然又是幾千萬不見了

台灣星巴克"呼~~~還好是發生在台灣" 六千塊你就拿去吧
Verakel wrote:
前有人說想知道如果在...(恕刪)


沒錯! 問題就是在於要有“懲罰性損害賠償”,讓企業有“痛”的感覺,才會把這種草菅人命的品管徹底檢討,也許300萬對當事人來說很多,但是對統一企業而言也許隨便認列個損失就過去了,真的會檢討嗎? 這才是重點,以統一這麼大的企業來看,300萬完全不會讓他們有“痛”的感覺

請不要以當事人的角度看這件事,是星巴克做錯事,而不是受害人
downtownno1 wrote:您中招了,對方就是要妳說出數字
妳接受,就證明妳是愛錢,要妳簽字閉嘴
妳不接受,他們還是會要妳簽字,並說明是妳自願放棄
最後頂多上法院,這是對方最希望的方式
上法院最後法官判什麼就是什麼!
妳若是再對外放話,對方反過來會要妳賠償商譽損失


以上言論只是臆測,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本日最中肯

讓受害者疲於奔命,不堪干擾。
有些人勇於冒險,死不認錯,好騙難教!聽騙不聽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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