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國家社會法律 對這些藝人好像都是高高舉起 輕輕放下試想如果今天這件事.是~陳致X~辦的義賣 就算只賣一件出來說聲道歉 就能私了嗎?結果會只有這樣嗎?社會大眾不是白痴.各位看官心裡自有一把尺 會評斷是非的
yahhoohide wrote:...(恕刪) 不用連署就可以要他退錢!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一、 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二、 勸募活動未經許可。而且我也不懂台北市政府為什麼可以說不用開罰!第二十六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根據法規,確實黑人只要拿掉「義賣」兩字,之前的違法勸募行為可以不必受罰,但是若不將先前違法勸募的金錢歸還給捐助人,這樣一樣要受罰!而且之前的商業行為掛上「義賣」,已經涉及《刑法》詐欺罪、公益侵占罪,應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