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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衣服捐款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遠方山谷吹來的清風 wrote:
我看這是黑人的記者朋...(恕刪)

上海?祖國?
不是同一國嗎
應該去遠一點+1
要不要另開另一大樓
連署 要歐郎 款項透明化
一一攤開?
人生忙忙碌碌所追求的,大多是虛情假意,而所得的是無常和煩惱。
bebe123 wrote:
要不要另開另一大樓連...(恕刪)</block1quote>


如果他把義賣 改掉~

黑人就變詐欺~~

這樣是要連署退錢才對 說不定有精神賠償~
湯國王子 wrote:
公堂之上.假射一下沒插吧...(恕刪)



嗯....這種咖.....是該給點顏射瞧瞧!

yahhoohide wrote:
台北市社會局經過調查,認定黑人義賣的潮T是屬於商業行為,

應該要把「義賣」兩個字拿掉,就不涉及法律問題,也不會被罰。


社會局

我看錯你了


你問我會什麼?我想我什麼都不會!

這個國家社會法律 對這些藝人
好像都是高高舉起 輕輕放下
試想如果今天這件事.是~陳致X~辦的義賣 就算只賣一件
出來說聲道歉 就能私了嗎?
結果會只有這樣嗎?
社會大眾不是白痴.
各位看官心裡自有一把尺 會評斷是非的
騎車/跑步/游泳/登山/健行
昀麟 wrote:
.社會局

我看錯你了
..(恕刪)

公務人員又沒有業績壓力~

做多做少還不是領一樣的錢~~



黑人給社會大眾道歉!!

就是黑人要拿出一些讓人可以信服的資料~
yahhoohide wrote:
...(恕刪)

不用連署就可以要他退錢!

公益勸募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 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 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而且我也不懂台北市政府為什麼可以說不用開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法規,確實黑人只要拿掉「義賣」兩字,之前的違法勸募行為可以不必受罰,但是若不將先前違法勸募的金錢歸還給捐助人,這樣一樣要受罰!而且之前的商業行為掛上「義賣」,已經涉及《刑法》詐欺罪、公益侵占罪,應移送法辦。
qoo0104qq wrote:
除了之前發現的一位大嬸以外~(恕刪)


妳說的是那位有100%優質腦漿,宅男去死的自嘲女嗎? 哈哈!
他不是說不需跟任何人解釋任何事嗎
道什麼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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