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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摘花就是不對...

Oo小璇子oO wrote:
路邊,地上,山坡,所有陳年無人擁有的垃圾請大家千萬不要隨便撿走幫忙丟掉
可能會吃上侵占罪
竊盜罪
會吃官司的

抓鳥有罪
但是小鳥飛來肇事轎車打滑,飛機失事
因為小鳥是國有財產
所以可以申請國賠喔~
請大家要是在路上被動物弄傷,
被植物弄傷
被石頭砸傷
記得報警處理申請國賠喔~...(恕刪)


第一段的狀況,不一定。

第二段,我相信你是善意的說法,所以我善意的回答。

我之前說過,每個案子case by case,鳥是自已飛來打到你的車,花可不會自已跑來礙到你的車。
如果在路上每某項不合宜設施弄傷,當然也可以視"狀況"申請國賠。
例如,你在路上,被行道樹壓傷,當然可以申請國賠
可是看到樹很美,就帶回家,這狀況就不一樣了。

褲濕啦 wrote:
績效才是王道啦,我們...(恕刪)



棒球季快開始了啦,你可以收工了...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4723727.shtml

這才叫做人民保母
怎麼會有這麼荒謬的事。該婦人的犯行,於竊盜罪是否成立已有爭議,就算成立,警方欲依法究辦,亦無不可。但可以請婦人協同至警局制作筆錄後,將其函送檢方偵查,檢方再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傳喚婦人到庭說明,於婦人不到時才命拘提,這才是標準程序。何況兩株波斯菊,檢察官本有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空間,檢察官對此難道不知情?施以強制處分,不嫌太過?更何況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訊問,該名婦人竟在晚上十時才經檢方釋回。換言之,除非必要,否則為了尊重被告人權,應避免夜間訊問,依該婦人的行為,有必要實施夜間訊問嗎?整件案子的偵辦過程,嚴重違背法治國家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檢警身為國家的執法者,知法犯法,不能原諒。

除了本案以外,之前報紙亦曾報導,曾有人將自己幫嬰孩洗澡的照片放上網路後,被以散佈猥褻圖片為由,請其至警察局制作筆錄,顯見警方為了績效,無所不用其極的製造案件,已到了令人難以容忍的地步了,主管機關是不是應該給社會一個交代,讓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goodversion wrote:
褲濕啦 wrote:
績效才是王道啦,我們...(恕刪)



棒球季快開始了啦,你可以收工了...(恕刪)


哈哈哈 太好笑啦!
勿以惡小而為之

這樣簡單的一句話很多人竟然不懂

對就是對,錯就是錯,偷摘花就是不對!!!!!!!!!!
**成就對的事情比做對事情更重要~共勉之!KHS T2+CX1
其實

這就是標準的小案大辦

昱到有權勢的人...就大案小辦囉
TO TWOBOW

twobow wrote:
勿以惡小而為之這樣簡...(恕刪)

沒有人說偷竊是對的.....你不要誤會大家說這個婦人偷小花沒有錯....
請看完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之後,想一想 用點腦思考一下,為什麼單純的偷竊案會上頭版,
而偷車子的 吸毒的 販毒的 卻少上頭版

hove wrote:
為什麼單純的偷竊案會上頭版...(恕刪)


因為民代介入關說.....媒體炒作博版面.......
婦人真的不對嗎?

後來不是不起訴處分?如果是真的,這檢察官處理是對的。符合之前的推論。

微罪不舉,有考慮情理法與社會成本和民情,檢察官處分很正確。

有人說偷竊一定是罪,但是這要看偷的是啥。如果是無主之物,法律也沒規定是誰主管,那的確不算偷。另外是意圖,如果此一意圖非故意或是搞不清楚,也不一定會被定罪。

地上有錢,不知是誰的,撿起來,在送往警局交辦之前,或是交給物主之前,其實你拿之起來,在法律上最嚴格來說,你也算是偷竊或是佔有(不論其時間或是意圖的話),但是可以算嗎?

警察故意如果放在地上一千元鈔票一張,通常路過的人很快就會撿起來,反應有以下幾種:

1.拿起來,看看左右,是否是誰的?
2.拿起來,放進口袋,占為己有。
3.拿起來,準備交給警察。
4.拿起來,準備留在當場交給物主。

OK,只要符合拿起來的要件,警察躲在旁邊,就可以以現行犯逮捕你,說你意圖偷竊這一千元,並占為己有。哈你玩蛋了你。管你是哪種意圖!!

別以為這種事不會發生,這種事幾乎是天天在發生,各地警局因為績效壓力,隨時會製造案件,或是大案小辦。波斯菊事件,別以為是警察正當執行公務,或是打擊犯罪,這就是典型的因為績效,埋伏動手抓不知情不特定的對象,然後小案大辦而已。

曾看過某女檢評論此事,說只要不是自己的,拿起占有等等都算偷竊云云,似乎是正義化身。但是被人講說如果她同僚或公務員發生犯罪,她還這麼義憤填膺嗎?嘿,馬上就推拖拉的語言閃掉,果然,官話不可信,尤其是檢、警、法。

這些人執司法大刀,維護法律尊嚴。

但是,法律尊嚴重要還是人權重要?請大家好好思考。

法律與政府的存在,是為了讓民眾更安全、更有效率、及更免於恐懼而存在。如果,為了司法尊嚴,政府威信,或是公務員好執行事情,而侵犯到百性或是讓百姓恐懼,這樣的司法人員和政府官員、公務員,都應該去死一死。

執司法大刀者,吃民脂民膏而活,應該體察民情,所有法律是為了保護民眾利益與安全而存在,斷不得已才依法執行。絕非為了所謂司法威信而劈砍民眾,非確定為奸惡徒者,應以微罪不舉原則,讓百姓安心,讓司法是保護民眾而非制裁良民。

若總統與執政集團做錯事,侵害到民眾權益,若以為了國家安全為由,卻可以任意限制或是禁止民眾質疑,立法拘捕民眾或是打壓,此雖合法卻是惡法,試問,概含警檢法這些司法人員們,是埋頭執行以維法律威信,還是斷然拒絕執行以維民眾權益?

選擇前者,這些司法人員就是權力結構的鷹犬,甘為走狗,令人不齒。

選擇後者,這些司法人員將受到權力結構的威脅與打壓,令人同情。

多數執法人員會選擇前者,畢竟誰願意下半輩子完蛋呢?也是令人不得不妥協。

然而,卻有更多的執法人員,並非所謂被迫執行司法制裁,而是手執大刀,以砍人為快!這不僅是鷹犬走狗而已,根本是助紂為虐了。

太多案件,民眾無犯法之心,卻誤觸法網,這類案子佔了不低比例,就是有警察把小案辦大,有檢察官亂起訴,法官看都不看就判關判罰。私以為,這種事情,已經顯示司法霸權毫無約制,民眾根本無相抗衡武器,致使大姦大惡之徒逍遙法外,良民百姓卻訴訟纏身。

別以為這種事不會發生你我身上,很抱歉,現在可是逐日在增加。比如,上述有新聞,放嬰兒照被抓的事件,單只以此觸及的刑235和兒少39,近幾年就至少兩三萬人受害,幾乎是以每天十件以上,在增加發生冤錯假的製造案件,換句話說就是每天有十人倒楣被訴。更遑論其他事情,相信很多網友都感同身受。這不是胡說八道或是危言聳聽,更不是怪力亂神,而是真真切切的發生。

警察對真的犯罪漠不關心,對良民百姓誤觸法網卻毫不留情,各位,你說這種事情你沒見過?

一個說法跟大家分享:

當警察來抓A片的時候,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A片愛好者。

當檢察官起訴賣成人漫畫店老闆的時候,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看成人漫畫的人。

當法官判囚禁色情小說作者的時候,我沒有抗議;我不是寫色情小說的人。

當他們來抓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能替我說話了。

原文:
當納粹來抓共產主義者的時候,我保持沉默;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當他們囚禁社會民主主義者的時候,我保持沉默;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當他們來抓工會會員的時候,我沒有抗議;我不是工會會員。

當他們來抓猶太人的時候,我保持沉默;我不是猶太人。

當他們來抓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能替我說話了。

真是心有戚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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