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工會不爭氣才會養出霸道的老闆

有種明天所有員工全部辭職,求職者也別去應徵...端節獎金應該就會回來了吧

就是因為辦不到,所以可憐的台灣的員工永遠是被老闆吃死死的!

kittel wrote:
郭董身價60億美金,捐出3000萬人民幣,約佔總財產的0.06%
如果按照這種比例來捐的話,你以為HH公司的基層工程師每人身價都有八百多萬嗎?
那些掛主管職的大頭,賺的比我們多好幾倍,他們不會多捐一點喔,才區區五千元
不是說我們不願意捐錢幫助人,而是都沒有徵詢過我們的意見就捐出去,一點都不尊重我們
不樂之捐?端節獎金拿去賑災 員工忿忿不平;
案例討論:有立案之企業福委會是不可以對外作捐贈的
相關新聞事件:
企業送愛心,卻強迫員工參與?XX集團捐助幫助四川地震重建,不過卻被內部員工爆料,這根本是不樂之捐。員工透露,沒經過員工同意,就直接將端午節禮金5千元捐出,甚至特定職位還列出捐贈金額,基層員工忿忿不平地說,真的很誇張。
「台灣XX集團+捐款數千萬元人民幣!」國台辦發言人唱名,感謝讓XX集團再度名列慈善捐助的名單,不過救災的數千萬人民幣,其中員工捐贈的部分卻不是出於員工的意願。
員工抱怨,沒有被徵詢意見,自行提撥端午禮金來賑災,每位員工在4日當天收到了一封公告,標題寫著「端節前夕福委會致同仁的一封信」,一開始就寫道,本年度端午節不發放員工點數,敬請全體員工支持,再仔細往下看,才知道福委會將本次端午節原規劃發放給每位同仁的5千元金額,全部捐出,引起員工強烈反彈。
有工程師在部落格裡抱怨,公司再一次犧牲員工權益,卻用責任制三個字帶過一切,引來大批網友上網聲援,表示不應該拿員工福利金給老闆做面子。
對此發言人表示,員工福利委員會的集體決策並不是公司高層授意,同時也說一件再好的事情,都會有不同的聲音。員工卻反駁這項說法表示,動用福利金沒有告知員工已經是第三次了。
從尾牙摸彩的期待落空,現在端午禮金也被拿去捐助,即使員工體諒公司出於善意,但沒拿到5千元獎金的低落情緒,恐怕短時間很難平復。
對於本新聞事件,個人發表一些看法,提醒該福委會委員,此作法已有違法之疑慮,
職工福利金屬福委會全體職工所有,福利委員之責任為受員工委託做福利金之保管動用,但主管機關有規定福利金不能使用在員工福利範圍外,此案例福委未經員工同意而擅自做對外之捐贈,依規定福委會是不可以捐贈的,報稅時應該會被剔除,首先被剔除後該福委會如何報銷該項捐贈支出?福委及主委自己要拿錢出來墊償嗎?而如果國稅單位對此案件放水,不就執法單位自己知法違法?
另外版主提到福委會說錢是捐給受災戶之員工眷屬,該福委會是依照解釋令(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但這應該是福委會訂立所謂補助辦法,要能提出相關受災證明申請,而不是未經其他員工同意拿其他人原應得之福利金去做對少數人之補助,且依法該受災員工應該要開立免扣憑單並申報其他所得以作福委會之支出證明,貴企業每個員工都有權力要求福委會對此案件公開提出相關內部申請說明及相關證明的。(福利金屬全體員工,員工有權力查看並要求福委會公告收支帳冊)
本案例萬一員工提告,恐怕會變成爭議事件,若上法院判決後最嚴重可能是福委跟主委要負責賠償員工。
本案例如果能先召開勞資會議得到員工之同意,員工領到該筆福利金後,再用員工個人名義捐出,此筆金額依法要先列入員工個人之其他所得,但員工也會得到一張捐贈收據來扣抵所得,此流程雖然對福委會及員工比較麻煩,但是一切流程就合乎於法令標準,也不會落員工口實,在此呼籲,事業單位之職工福利政策,一定要先以合法為優先,及站在勞資關係合諧彼此雙贏之心態,得到員工的同意及支持,及採取正確報稅處理步驟,才能將企業作愛心公益之美意得到社會廣大認同。
下面解釋令供各大企業現任福委們思考,為何福委擅自決定對外捐贈是違法的,而且可能會面對要賠償之責任,希望不要遇到懂法的員工跑去法院提告而讓自己企業成為案例,當福委不是開會舉手投票通過就好?哪有這麼簡單?擔任福委及總幹事權責上一定要盡量熟知相關法規,很多企業常讓新人擔任福委?新人都是白紙?哪知道相關法規!不要讓違法的機會,在自己職場生涯上發生。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七條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
第十條
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嚴處斷。
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用以辦理在職員工之福利業務,一經撥出即為職工福利機構所有,不屬事業單位及任一職工。(財政部80/01/02台財稅第790391454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2日修訂「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職工福利金之動支應以辦理全體職工福利業務為範圍,下列事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
(1)依法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如勞保費、健康檢查費等。
(2)依習俗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如服務年資獎金、尾牙聚餐費等。
(3)對外之捐贈、贊助或出借,如對火災戶之捐助等。
(4)對特殊人所給予的特殊利益,如對委員之出國考察、對員工個別旅遊補助等。
職工福利金如有虧損,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應負賠償責任
內政部四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臺內勞字第○三五九八號令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條規定:「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復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條(現為同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係屬職工福利委員會任務之一,職工福利委員會未依法令規定而致職工福利金發生虧損,自應共同負有賠償責任。
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於福利金之保管、監督與運用應承擔責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廿一日台八十一勞福一字第一二四二七號函
有關職工福利金「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及「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嚴處斷」分別為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十三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關於事業單位所提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既為其任務之一,如有該條例第十、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自應依該規定負其責任。
最後,提醒福委看倌們,趕快檢查自己福委會之福利補助項目,是否有按年資職等職級績效在發放個別標準之福利金不合理現象,或是對員工旅遊用現金個別補助且按年資給予不同金額標準也沒申報所得,並行之有年,小心違法很久而不自知,有天稅捐機關查帳發現而被罰款或被員工寫信向主管機關申訴才焦頭爛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