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e929 wrote:不太懂~~~真想拿那6000塊~~~撿到錢不要還就好了~~~...(恕刪) 因為撿了不還被查到就可能構成侵占罪~現在到處都是道路攝影機、行車紀錄器,大馬路上做壞事越來越不保險
sath wrote:以前也發生過類似的案...(恕刪) 其中一段寫的很好所以這個案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道德,而是在於2個關鍵──這位女學生對金錢的態度;及當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時,什麼樣的選擇才是智慧、適切之法理學問題。當中又以形式的正義 (法律賦予的權利) 與實質的正義 (法外正義為其中之一環) 衝突選擇是絕對的關鍵。換言之,民法第805條給「拾金有昧」的人 30% 報酬及留置權,是「法內正義」,為法律賦予該女學生的權利。可是當這筆錢是遺失自一個清寒學生的學費時,一旦你行使 30% 報酬請求權 (12,000元),她就只剩28,000元,顯然無法繳學費,其就學即刻成問題!所以維持她的就學機會示「法外正義」。此時12,000元的報酬重要?抑或是失錢女學生之學業重要?此為重要的法益權衡之所在。此即「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點所在。從一般人的理性觀及正義的選擇來看,顯然失錢女學生的學業重要性大於拾錢女學生的12,000元之報酬請求權!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此時拾金女學生為纖芥的小利去妨及失財女學生的學業的大利,就是取小利就大害!如此權義相權,輕重懸殊,即不應行使民法第805條的權利。換言之,本案應選擇「法外正義」,而非「法內正義」,才是智慧而適切的選擇,法律哲學中的自然法也是如此要求。但這位法律系的拾財女學生,卻考慮不及此,或根本不在乎別人的死活,只為法律規定的蠅頭小利,顯然錢財在她心目中的份量是重於一切的價值觀、正義觀──如此的人生觀,一旦這位女學生當了法官或律師,我無法想像她的當事人的下場及其法律職業的操守… ── Horrible!!!這是執業律師寫的喔
一個單親媽媽..獨自扶養小孩..21000對他可能真的很重要,錢掉了也不是也願意.竟會有如此沒有同情心的人.還硬要6300做為回報..試想一個正常人21000-6300=14700要如何生活.更何況是一個單親媽媽..還要獨自扶養小孩..實在太過份了...
qqz1114 wrote:主角是我朋友大家應該...(恕刪) 原來那6千是代價..請問這跟搶劫有什麼兩樣??這還有道德水準可言嗎???根本就是強詞奪理!!!發這篇的樓主還搬出知識份子咧~沒有道德良知算什麼知識份子?書都白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