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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怎麼這篇還有人在跟那2支鬼打牆的說理呢

理是對人說的呀..不是對xx說的


我要加入 加速死刑執行聯盟

殺光那些人渣..畜牲


懶懶的蟲 wrote:
再說,我目前的論述也僅只於說明殺人償命的錯誤而已,你可以不必幫忙他轉移焦點了。...(恕刪)


哪裡錯誤,殺人償命本來就是對的,尤其那些惡性殺人真的事罪該萬死
懶懶的蟲 wrote:
犯罪的人必須處罰不等於殺人償命,沒錯吧?

如果殺人必須償命的話,那麼犯下殺人罪的人必須「付出自己生命」,這樣講沒錯吧?...(恕刪)


......

不懂一直把話題圍繞在這邊有什麼意義?

殺人者不一定科處死刑,這點幾乎每個人都知道,法律更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訂定在那裡...

但是殺人者不一定科處死刑 VS. 殺人者科處死刑難道完全沒有區別?!

不扯那40個已定讞的死刑犯,犯刑法第271條與第272條的還是可以依情節輕重科處刑罰,最重還是可以科處死刑...

這跟殺人者不一定科處死刑有什麼關係嗎?


另,

懶懶的蟲 wrote:
所以我們知道,現實中並沒有做到殺人償命的原則,這樣如何說殺人償命的規則是對的?如果它是對的,即使現實中難以實現,法律也應該是朝這方向去走才對,但是由法律修法廢止唯一死刑來看,我們發現法律正朝著相反的方向前進,那又如何說殺人償命是對的?...(恕刪)


這觀念是否可以概略化約成:因為殺人者,唯一死刑這條文被廢,所以殺人者,不應該再科處死刑

若然,則邏輯上說得通嗎?...

正因為殺人者科處唯一死刑的謬誤,所以才會發展出按照情節輕重予以不同刑罰的法理出來,所以單是一個殺人罪才會有好幾條的法條出來...

倘若現實中並沒有做到殺人償命的原則,這樣如何說殺人償命的規則是對的?的敘述為真,那代表著殺人償命就是錯誤的規則,那實際上殺人罪的演變應該是整個廢止,而不是開枝散葉地分出那麼多條法條啊...

難道整個法律的演變都是朝向一整個錯誤的方向在走?嘿嘿...這樣的推斷未免好大的口氣...


懶懶的蟲 wrote:
況且,一直扯那40名死刑確定的有什麼用?...(恕刪)


有什麼用?

至少證明了殺人,還是有可能會被科處死刑,就這樣...

沒有用的話廢死聯盟幹嘛花費那麼大的心力去幫他們聲請釋憲,無端攪亂一池春水?


不能證明殺人償命就是對的等於殺人者不一定會被科處死刑,但是並不等於殺人不用被科處死刑,個人還以為兩者之間的差異應該顯而易見的咧...


懶懶的蟲 wrote:
殺人沒有過失的,講第三次了...(恕刪)


殺人沒有過失?

那...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也對啦,刑法第276條說的是致人於死來的嘛~~~
Shuuta wrote:
至少證明了殺人,還是有可能會被科處死刑,就這樣...

沒有用的話廢死聯盟幹嘛花費那麼大的心力去幫他們聲請釋憲,無端攪亂一池春水?


不能證明殺人償命就是對的等於殺人者不一定會被科處死刑,但是並不等於殺人不用被科處死刑,個人還以為兩者之間的差異應該顯而易見的咧...



您這番論述 對鬼打牆先生來說 太深奧了

以他的智商 大概沒辦法了解

接下來他大概又會繼續跟您瞎扯 殺人償命的烏賊戰術
wolf3wolf3 wrote:
你不是最喜歡說"修法...(恕刪)

疑~不錯嘛~肯回來嘴砲~乖小孩
還以為你不回來讓我玩~
哈哈~小朋友~台灣的法律就是有殺人死刑~可憐阿~你去殺殺看阿~
我包我律師朋友送你到西天~(假設一下沒犯法吧)
對了~不要失了格又來叫罵~很難看
本來還以為你是呆~不是你是蠢~
對不起我講話本來就很直~
看來你也是來嘴砲的~跟廢死集團的那位副教授一樣~嘴砲+1

在跟你說一下~如果你殺了人~你最好不要讓我知道~因為我朋友他家3代念法律~一個檢察官一個法官~
對不起~法庭就是這麼黑暗~
monkeymichel wrote:
...(恕刪)接下來他大概又會繼續跟您瞎扯 殺人償命的烏賊戰術


NONONO...

根據以往的經驗來看,個人偏見 + 電腦分析 (感謝賭神製片小組的熱情贊助~) 有80% 的機率會採取無視大法...

無視大法好!!!好過法X功啊!!!~~~
soscoco wrote:
在跟你說一下~如果你殺了人~你最好不要讓我知道~因為我朋友他家3代念法律~一個檢察官一個法官~
對不起~法庭就是這麼黑暗~

吵架規吵架,
儘量不要污衊台灣的法律公正性,
廢死團體提出的其中一點,就是死刑的誤判會造成一條無辜人命犧牲...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廢死人立論錯誤
推論錯誤
結論當然也是錯的

猛往死巷鑽的結果,就是廢死人自己陷在裡面,怎麼也繞不出去...

example如下引述:

懶懶的蟲 wrote:
犯罪的人必須處罰不等於殺人償命,沒錯吧?

如果殺人必須償命的話,那麼犯下殺人罪的人必須「付出自己生命」,這樣講沒錯吧?

要想證明殺人償命是對的,是不是就應該證明犯下殺人罪的人就必須付出自己的生命。
可是事實上呢?我們都知道犯下殺人罪的人不一定會死,也就是犯下殺人罪的人並不一定需要付出自己的生命,有些人,實際上是很多人,犯下殺人罪後沒有付出自己的生命,那麼又如何會符合殺人償命的規則呢?

所以我們知道,現實中並沒有做到殺人償命的原則,這樣如何說殺人償命的規則是對的?如果它是對的,即使現實中難以實現,法律也應該是朝這方向去走才對,但是由法律修法廢止唯一死刑來看,我們發現法律正朝著相反的方向前進,那又如何說殺人償命是對的?


況且,一直扯那40名死刑確定的有什麼用?

就算他們全部執行死刑好了,也不能證明殺人償命就是對的。因為畢竟,還有許多犯下殺人罪的人,並沒被判死刑,更不必被執行死刑,如果殺人償命是對的,這些犯殺人罪的人就應該被判死刑才對,為什麼這些人不必被判死刑?

這40人的執行與否,根本與殺人償命規則的論證無關,但是就是有人完全無視,無視有人犯下殺人罪沒有被判死刑的事實,無視現實中就是有人殺人不必付出自己生命的事實,一直在牽拖40名被判死刑的。但卻始終沒有論證,如何由執行這些死刑執行與否來得證殺人償命是對的。


最後,我想你誤解了我的話,我的意思是,對殺人這個罪的處罰,死刑只是可能的處罰之一罷了,不是唯一、絕對的處罰。



後面是回給某個開無視大法的,雖然可能還是在無視大法的作用下被無視了。


你的原文是:
誰在乎受害者家屬要不要殺人者處死刑!

我才會說所謂在乎被害人家屬云云是假的。麻煩一下,自己講的話,不要也開無視大法忽略了。

至於後面,我也解釋過了,法律不會完全照著被害者家屬的意願來執行,但也不是不在乎被害者家屬的意願的。這幾句話,又被開無視大法給忽略了。


現行的法律就是殺人者不是一定會判死刑,所以現行的法律就是容許殺人者不必償命,這根本不需要去推動,早就是如此的規定了。

還有殺人償命只出現某些人錯誤的觀念,沒有出現在法律中,至少在現代法律中,並沒有殺人償命的觀念,死刑的存在,也不是基於殺人償命的觀念。

還有,殺人沒有過失的,講第三次了,繼續開無視嘛!

(恕刪)
請幫忙指認歹徒,感恩!http://mypaper.pchome.com.tw/bien_etre
蟲先生既使出無視大法也同時展開烏賊戰術,
反正他就是不斷地玩文字遊戲,但從不提出正面的論述告訴大家為什麼要廢死!
為什麼?
鬼打牆嗎?
NONONONONONON.....
他只是希望有人陷入他故意製造出來的無限迴圈裡,然後開始對死刑的存在感到有問題!
這就是現有廢死一夥做的事情: 指控你, 讓你陷入迴圈, 無視.....

廢死一夥企圖將這些凶神惡煞跟其他殺人犯綁在一起,變成Yes or No這樣的選擇,
只要你對殺人償命說NO,那他們就會說那就是廢死,
只要你對殺人償命說YES,那他們就會繼續說並不是所有殺人都該被判死刑....等!
然而大眾是清醒的!
"殺人償命"這個觀念對多數人來說是需要的!
因為多數人都清楚,現在這個時空裡需要被判死刑的就只有針對那些"凶神惡煞",
"多數人認定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也就是廢死一夥到現在還搞不清楚為什麼無法撼動多數人支持死刑的原因!
(可以比較多數人對於法官沒有判一個過失致人於死的人死刑跟沒有判陳進興死刑兩者產生反感的差異)
然而講這麼多,
搞不好又有人會回我:殺人償命就是錯的,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殺人一定判死刑
Shuuta wrote:
不懂一直把話題圍繞在這邊有什麼意義?

殺人者不一定科處死刑,這點幾乎每個人都知道,法律更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訂定在那裡...

但是殺人者不一定科處死刑 VS. 殺人者不科處死刑難道完全沒有區別?!

不扯那40個已定讞的死刑犯,犯刑法第271條與第272條的還是可以依情節輕重科處刑罰,最重還是可以科處死刑...

這跟殺人者不一定科處死刑有什麼關係嗎?


前面已經講過,我是在針對於殺人償命這個題目在討論。

所以只要殺人者不一定會科處死刑,那麼殺人償命就不會成立。

根本不需要去談其他的被判死刑的人,當有人殺人不必付出自己生命時,已足以證明殺人償命是錯的了。

不過看來,樓上不少人在鬼打牆中。



Shuuta wrote:

正因為殺人者科處唯一死刑的謬誤,所以才會發展出按照情節輕重予以不同刑罰的法理出來,所以單是一個殺人罪才會有好幾條的法條出來...

倘若現實中並沒有做到殺人償命的原則,這樣如何說殺人償命的規則是對的?的敘述為真,那代表著殺人償命就是錯誤的規則,那實際上殺人罪的演變應該是整個廢止,而不是開枝散葉地分出那麼多條法條啊...

難道整個法律的演變都是朝向一整個錯誤的方向在走?嘿嘿...這樣的推斷未免好大的口氣...


基本觀念就錯了。

會從某個法律中,再去區分出特定行為來立法,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在該法律的構成要件要範圍中,有必要針對該特定行為特別去立法規範,原因可能是因為原來的構成要件範圍,不足以涵蓋該特定行為的所有群體,或是該特定行為的惡性,與原來的法律所規範行為惡性有程度上的差異,有必要特別加重或減輕,所以才會特別立法規範。

舉例來講,原先電腦駭客或網路犯罪行為,是分別依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罪來處罰,但是實務上發現,這些法律無法完全規範電腦駭客與網路犯罪行為,所以才會特別增定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又如刑法272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就是立法者認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行為,比殺害一般其他人的惡性還重大,所以特別立法規範加重之。

而刑法274生母殺嬰罪,是考量過去早期年代,生活較為困苦,又無生育計畫,許多貧苦人家生下小孩後,因為無力撫養,所以狠心殺害,或是說因為被性侵而懷孕,受害女性不想生下這個小孩,但因為當時墮胎是非法行為而無法墮胎,所以可能在生下小孩後殺害之。又或是生產後發現嬰孩有遺傳性疾病或缺陷,生母因為驚懼、迷信或其他因素而殺害之。立法者認為這樣的行為情有可原,即使以原殺人罪的最低刑度來處罰也仍過重,所以特別立法以較輕刑度規範之。

所以會去區分出這些法律是因為如上因素,並不是因為你所說的:殺人者科處唯一死刑的謬誤。

況且殺人罪本來就不是唯一死刑,如果單純只是因為殺人者科處唯死刑是錯誤的,只要刑度上保持相對死刑,或是將死刑排除在科刑範圍之外,就已足夠,根本不需要去再訂定其他法律。

還有,殺人償命是錯誤規則,並不代表犯下殺人罪不需要科以刑罰,因此不會產生如你所說的「殺人償命就是錯誤的規則,那實際上殺人罪的演變應該是整個廢止」的情形出現。



當殺人者不一定會被科處死刑,就已足以證明殺人償命的規則不存在,不需要到「每個殺人犯都不會被處死刑」的地步才能證明殺人償命規則的不存在。



你都引了法條,你也該知道該條罪名是過失致死,而非過失殺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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