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不會贏.....
下面兩個判例:(是判例不只是判決喔...)
裁判字號: 44年台上字第892號
要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
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
,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裁判字號: 46年台上字第927號
要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
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
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所以目前刑事上的判例所採的見解,
誣告罪要成立,
必須是要基於"虛構的事實"。
今天你的確轉貼了那位仁兄的信件,
這個行為是事實,
而根據這個事實檢察官也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另外,
你在偵查庭中也承認過有把對方的信件貼上網的行為,
也就是說之前那個案件的爭執點,
並不是事實為何,
而是已確定的事實,
是否該當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所以今天既然對方提告依據的事實是真實的,
自然無法依誣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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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送樓主村上春樹寫過的一句話,
惡劣的評論就像堆滿馬糞的巨大小屋一樣。
我們走在路上時,如果看見那樣的小屋,趕快走過去才是最好的對策。
不該懷有『為什麼這麼臭』的疑問。
馬糞本來就是臭的,如果去打開小屋的窗戶就更臭了,這是顯而易見的事情。
今天不只遇到惡劣的評論是這樣,
社會中有許多惡劣的人也是這樣,
既然已經明知他們是利用法律的必要之惡,
或是法律許可的灰暗地帶來作惡,
那對這種人,
似乎快步走開並且忘掉他們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而且正所謂千金難買好心情,
訴訟曠日費時,
每次收到相關案件的資料或是開庭通知,
撇去耗費的交通時間不談,
這些資訊都是再次提醒這次倒楣的經過,
光是想到對方的行為,
就會破壞了自己的心情,
而且這個過程最短也要幾個月阿,
所以個人還是建議樓主,
不要去提告的好,
趕快讓自己忘掉這件事情,
忘掉這個人,
開開心心的過日子比較重要。
-----------PS------------
因為個人眼殘,
以及手殘的雙重殘缺狀況下,
本文很多小地方都經過多次修改,
也特別感謝版友 織田待括
指出我又把村上春樹寫錯了...
感謝~
織田待刮 wrote:
通常好事都被壓在腳下,壞事都會上媒體. 再換個角度想,是什麼人報料給媒體?除了受害者外,是否有可能也有看不過去但不也處理不了的司法人士會去爆料呢?況且好事做久了都還是只會被作壞事的人拖累,這做好事的不是被氣到上天堂就是學陶淵明遠離事非之地了吧?
好官在哪?一個還沒出生、一個給害死了、其他的都成了腳邊沙,被視而不見了。
好事不出門, 壞事傳千里. 所以不是 [好官我自為之] 就算是好人 . 勿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被害群之馬氣到是正常的, 就是因為會生氣所以更要把事實公開(爆料)出來!
生活中的好官在哪裡 ? 這就像吃飯的時候問菜裡放的究竟是什麼調味料一樣? 我們一般小民的生活重心應該不在於是否有官來管, 就像吃菜的重點不在於菜裡的辣椒與鹽巴的多寡 . 好官是幾乎感覺不到他們的存在(官是領取民脂民膏, 默默工作的公僕, 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大爺), 就像上好烹飪也不會讓香料搶走主菜的風味. 所以您問我好官在哪裡? 我反而要強調生活中的好官和佳餚裡的調味料一樣, 一口吃下的當時毫無突兀之感; 反倒是酒足飯飽之餘齒頰留香, 回味無窮.
BSA wrote:
我反而要強調生活中的好官和佳餚裡的調味料一樣, 一口吃下的當時毫無突兀之感; 反倒是酒足飯飽之餘齒頰留香, 回味無窮.
可惜人們在菜裡看見小強腳時,整盤菜甚至整間店就給砸了
饕客知味而不在意還會再上門點菜,但這世上饕客像鑽石一樣少

好官該讚揚,就像樓主寫信去嘉獎那位員警,我兩手給個讚

而我們的法律,卻不能保障真正的好人,這是一種悲哀!!
如果更跑出了某些自稱法律人,[大言不慚]自己是基於好意善心,提供給你們[良心建議]
只會勸告,無辜被攻擊的人[息事寧人],退一步海闊天空之類的廢話!!
卻完全沒有從根本解決世間不平的[決心意志力],
真的只能說是法匠而已!!
大家期待的是,某人可以在專業上,提出一個避免抑或[遏止]受到惡意攻擊的策略方法腹案提議都好
但,某人就是[死也凹不出來],
原來,這就是現在一般人碰到法律面的絕大悲哀!!
懂法的一般人,會善用漏洞,不擇手段爭取福利
自稱法律專業人士,卻沒有真正民胞物與,苦民所苦的抱負,
這才是真正最大的悲哀吧!!
NO PAIN , NO GAIN.
blueth wrote:
如果某人濫,胡搞瞎搞...(恕刪)
今天問題就出在,
撇開那位大師之前和之後的作為不談,
光看訴訟本身的話,
對方並不是完全沒有理由的。
畢竟他私底下寄給樓主的信的確被公開了,
所以他絕對有權力要求法院就這件事情去審判,
有無違背著作權法的問題,
當然,
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
這個案子絕對不會成立,
而且對方是在濫訴。
但就如我前面所提的,
雖然知道,
有些無聊人士的行為會造成這種濫訴的現象,
但這仍然法律上的必要之惡。
若告訴不成便必須要吃上誣告的罪名的話,
誰還敢去提告?
要知道,
很多的案子,
告人的認為對方有錯,
被告的人認為自己沒錯,
但是雙方都擁有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證據的情況下,
難道原告打輸官司就必須要被控以誣告?
今天說句我支持原PO去打官司很簡單,
三行字就結束了,
但是後面的事情我大概猜的到,
雙方一定會繼續糾纏,
但是因為誣告罪的定義問題,
最後對方也會拿到一個不起訴判決.....
然後兩邊要繼續玩下去嗎?
我並不是說我們應該姑息這種人,
我的重點是,
如果要走刑事訴訟的誣告罪,
最後一定是無功而返,
還會惹得一身腥。
至於有沒有什麼其他的方法去報復這種人?
個人資質愚鈍,
除了唸過一點法律和懂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外,
也沒膽量去做遊走法律邊緣的事情,
更想不出來有什麼好辦法去幫助原PO出一口氣
所以還是交給各位有辦法的熱心人去想看看,
有什麼好方法報復對方吧。
blueth wrote:
如果某人濫,胡搞瞎搞...(恕刪)
如果你認為法律是百分百的伸張正義的話,
那你太看得起法律了,
如果法官手上每個案件,
都能夠有辦法百分之百無錯誤的判斷事件真相的話,
那的確只要是控告對方刑事案件,
對方獲得不起訴,
你就要吃上誣告的官司。
但是今天,
在能夠回到過去的機器發明前,
法官看到的是拼湊還原的事實,
可能這邊少一段,
那邊少一塊。
而法官所能夠做的就是,
在有限的事實中,
盡力的去還原真相。
若根據還原後的事實,
認定被告是有罪的,
則應給予法律的制裁。
若認定是無罪的,
則應給予無罪判決。
如無法認定是否有罪,
則仍需給予無罪判決。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萬一被告是真的有犯法呢?
很抱歉,
為了要避免你、我有一天站上法院,
被人用莫須有的罪名定罪,
所以只要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
就無法判刑。
所以這是基於兩權相害取其輕的道理,
為了要保障人權,
所以法律要放過那些無法被證明犯法,
或是利用法律去妨礙別人的人。
所以才說這是法律的必要之惡,
而把法律譬喻為正義,
這是太看得起法律了,
在某些更高價值的原則下,
法律必須要放過那些真正的壞人,
只因證據是違法取得的,
或是缺乏決定姓的證據。
若是版上有任何人,
可以想到方法百分之百無誤的區分,
濫訴的壞人,
以及拿不出證據而敗訴的好人,
請馬上發表你的意見,
我想盡一切辦法,
也會讓他登上月但法學或其他國內的知名法學刊物的。
steve5 wrote:
把法律譬喻為正義,
這是太看得起法律了,
在某些更高價值的原則下,
法律必須要放過那些真正的壞人,
只因證據是違法取得的,
或是缺乏決定姓的證據。
百分之百無誤的區分,
濫訴的壞人,
以及拿不出證據而敗訴的好人...(恕刪)
法律是由法界定出來的,在某些更高價值大帽子的原則下,法律必須要放過那些真正的壞人,(更高價值指的是人權?)人權觀念衍生出廢除死刑(目前是不執行,代替廢除),減刑條例,處處讓犯罪報酬率至少增加一倍。
因為濫訴的壞人,以及拿不出證據而敗訴的好人,無法百分之百無誤的區分,所以企圖消滅濫訴,steve5的結論是無解。
好人無故被告逼和解金,法庭扮幫兇。
法律對被害者人權好像比較忽略。
當我們看到學法律人的無力感,我們檢視過去被害的大案:
當加害者位階高到能控制司法時,連命案都不可能破,近如陳義雄(兩顆子彈),遠如林義雄兩女兒命案,尹清楓(相關關鍵人死好幾個人)、陳文成。
技巧的讓司法敷衍不偵辦,讓司法找不到證據..........於是在某些更高價值大帽子的原則下,法律必須要放過那些真正的壞人。
更恐怖的是犯罪人的位階,如果高到可以控制立法,讓本來有罪變合法,可蒐證變極機密(國務機要費)
而已經定案的88年交大王水溶屍案女主角洪曉慧,現在經減刑,已出獄。被害的死者的生命卻挽不回。
一點點濫告,跟命案相比,算什麼?跟動不動億來億去的大貪污大犯法,算什麼?
司法的功能好像比較縱容犯罪者。找不到證據,放過,找得到證據,冗長的司法程序,終於判刑定案了,執行卻打五折。
找不到證據可透過案情切割、司法怠惰、上級指示、時間拖延等人謀不臧來達成。
當無法破案時,受害人並無定國家賠償給家屬。受害人權就這樣結束了。
人可經由學習轉型,在法律目前的運作下,你覺得當草食動物的善良人,無端被肉食動物盯上啃食很不甘心,又不願當為禍人的肉食動物,只有努力習法,保護自己,造福大眾。轉型法律肉身菩薩。
steve5 wrote:
如果你認為法律是百分百的伸張正義的話,
那你太看得起法律了,
...對方也會拿到一個不起訴判決.....
然後兩邊要繼續玩下去嗎?
(恕刪)
讓我們一起來整司法及濫告之人
對於此案濫告之人,在「有閒」的前提下,我一定反告,縱然明知誣告罪不一定會成立。在沒有更明確的罪名可控告的話,也要誣告罪反告,故意浪費司法資源,讓檢察官累死,以抗議目前司法制度的設計,偏向保護「壞人」人權。
法界無法訂定百分百的伸張正義之法律,對方濫告無法篩選,不起訴沒有賠償精神損失..........在精神感受到被侵犯,為何瞻前顧後,就算「出一口氣」,也總比憋出精神病好。
當一個人處在挨打,而不能揮拳反擊的時候,生命會變得畏縮........縱然反擊不一定獲勝,但是您的鬱悶得到宣洩。
既然司法設計如此,對方若也不起訴判決.....然後兩邊要繼續玩下去,...........直到檢察官叫饒命,誰叫法界這樣訂法律,這樣開法院。
受侵犯反擊是您的權利,也是精神病的最好防治方法。
至於訴訟可能會增加一點支出,就把它當作去遊樂場買「爽」的錢,或防治精神病的醫療費。
「好人」與其求司法保護不可得而自怨自哀,不如揮拳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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