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曉得他們曾經作的行為有沒有跟以下法條相關?第六十三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第七十二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0)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第七十三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另外關於軍法官的資格,有相關文章如下:現行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法任用之︰一 經軍法官或司法官考試及格者。二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三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換言之,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資格之一者,即得擔任軍法官。軍法官考試規則: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不曉得他是從哪一個方法取得軍法官資格的,如果當時他沒有離開司法這條路,也許會比較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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