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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隨便的藍 wrote:
他說人家EQ差被對方告
是真有其事
又不是對方無中生有

是要告啥誣告?(恕刪)


為什麼不可反告"誣告"!

檢察官會不會起訴那是另外一回事!

只要有"不起訴處分書"在手,馬上就可以回馬槍反告"誣告"!

有"不起訴處分書"當佐證,檢察官也一定要立案偵查.開庭!
tsaichan wrote:
為什麼不可反告'誣...(恕刪)


如果都覺得別人小事而亂提告
浪費司法資源了
那還提誣告??(我不太懂這處世邏輯)

PO文的被告妨礙名譽
至少還得擔心有50%的機率起訴

但以今天當事人雙方發生過的這種種條件
事後提誣告 想都不用想100% 不起訴
(因為PO文的就是真的在公共平台說過對方EQ不好)

當然提告是個人權益
如果覺得錢多 時間多 任性多
覺得拿到不起訴書就天下無敵(50%的運氣)
那也不是不行

就算100% 不起訴
只要能讓自己感覺很爽
有報復性的快感
浪費司法資源其實也不算什麼

要怎麼告 其實都行
隨便的藍 wrote:
如果都覺得別人小事而亂提告
浪費司法資源了
那還提誣告??(我不太懂這處世邏輯)

PO文的被告妨礙名譽
至少還得擔心有50%的機率起訴

但以今天當事人雙方發生過的這種種條件
事後提誣告 想都不用想100% 不起訴
(因為PO文的就是真的在公共平台說過對方EQ不好)

當然提告是個人權益
如果覺得錢多 時間多 任性多
覺得拿到不起訴書就天下無敵(50%的運氣)
那也不是不行

就算100% 不起訴
只要能讓自己感覺很爽
有報復性的快感
浪費司法資源其實也不算什麼

要怎麼告 其實都行
(恕刪)


閣下的處事邏輯就是:

我可以因"小事"而告人,別人反告我就是"浪費司法資源"?

這種標準,是符合目前"轉型正義"的原則囉?

"PO文的妨礙名譽告訴,有50%的起訴機率?"

稍有點法律常識的人應該都知道,這種起訴的機率之低!...

我不像閣下用"自我印象"來講話,我用"數據"來"點醒"你,

以板橋地檢署為例,98年妨礙名譽告訴收件為7,539件,起訴為1,214件,佔了16%,

裡面還包含了"聲請簡易判決"的765件,如果扣除,真正提起公訴的只有449件,只佔6%.

以上資料公布於法務部網站,請自行查閱!

"訴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以"法律"來作為糾紛的裁判!

曾幾何時,"浪費司法資源"變成了壓制人民基本權利"藉口"?

更糟的是,"我可以,你不可以!"的觀念從上而下,瀰漫全台!

"司法改革"的確是迫在眉端,從法庭的審判制度到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只能說千頭萬緒,

剛結束的"司改國是會議"大拜拜,大家又看到了什麼?99.99%的民眾是"無感"吧!.....

"浪費司法資源"只是"司法改革"裡面最渺小.最不重要的一塊!

一天到晚把這句話掛在嘴邊的人,該醒醒了!........

附帶一提,該年度板檢的"定罪率"只有8X%,也就是說,經過地院一審以後,

那6%裡面只有4%有事!...........
雖然早已在網站上看到結果
但是今天才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想請教大家看法為何?

該不該也禮尚往來一下
也提告他妨害名譽呢?

畢竟他後來的言論
真的讓人看了很不舒服




我愛藍光 wrote:
雖然早已在網站上看到...(恕刪)

有閒就告死他!
(雞排不要辣、冬瓜檸檬少冰)
樓主不要鬧了~~

就這樣放下吧.



因為你也不會告贏~

就是雙方浪費時間~

jwe123 wrote:
樓主不要鬧了~~就...(恕刪)


我也讚成妨害名譽這種微罪應該除罪化

以民事訴訟處理名譽權損害

省的有心人士或訟棍拿來當做以刑逼民,或是企拿合解金的不當手段

徒耗司法資源,也可以解決司法亂訟的現象

下一站幸福2050 wrote:
我也讚成妨害名譽這...(恕刪)


所以當甲方在未有強力證據下

意圖以刑罰讓乙方受刑

提出刑法公然污辱或毀謗

如判決甲方敗訴時

即有可能遭逢乙方反以刑法誣告罪反訴
(且因前肇判刑確定,誣告反訴勝訴機率會很高)

目的當然是要甲方在提出訴訟前

真的要有具體公然污辱或毀謗事證

而不是無故興訴

人生的價值取決於成就了什麼
e04 就兩個路人互罵 這樣也要告
告三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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