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9 wrote:
曾經看過某位大大在自行車版,就自行車酒駕問題,言類推適用刑法第185之3條云云,還被推崇為法律專業人士,就知道問題大了。
因為刑法第一條,就明白說出刑法是不能類推適用的。
...(恕刪)
應該不是我吧?
我只記得我於
喝酒完騎單車算是酒駕嗎???
第22樓回覆過相關問題。
我還記得提過對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第一項第四款中,
何謂(因飲酒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
本人認為應可依刑法第185之3條中對於安全駕駛之定義類推判斷。
刑法因為罪刑法定,
故無法於刑事犯罪類推認定,
但對於例如誹謗罪中故意侵害他人名譽權於民事請求侵害名譽權之判斷,
按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除散佈於眾之條件其餘應可類推適用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