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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1589 wrote:
曾經看過某位大大在自行車版,就自行車酒駕問題,言類推適用刑法第185之3條云云,還被推崇為法律專業人士,就知道問題大了。
因為刑法第一條,就明白說出刑法是不能類推適用的。
...(恕刪)



應該不是我吧?

我只記得我於
喝酒完騎單車算是酒駕嗎???
第22樓回覆過相關問題。

我還記得提過對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第一項第四款中,
何謂(因飲酒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
本人認為應可依刑法第185之3條中對於安全駕駛之定義類推判斷。

刑法因為罪刑法定,
故無法於刑事犯罪類推認定,
但對於例如誹謗罪中故意侵害他人名譽權於民事請求侵害名譽權之判斷,
按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除散佈於眾之條件其餘應可類推適用判斷。
請勿對號入座。
台中小康 wrote:
但對於例如誹謗罪中故意侵害他人名譽權於民事請求侵害名譽權之判斷,
按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除散佈於眾之條件其餘應可類推適用判斷。

想表達什麼?不懂其意?
「意圖散布於眾」係主觀要件,要類推適用判斷?
還是指除「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要件外,其他主客觀要件及第三項所言之要件,皆可類推適用民事請求侵害名譽權之判斷?
民法、刑法混在一起?
該不會認為民法上故意、過失之定義與刑法上故意、過失之定義是一模一樣吧?
「類推適用」是法律解釋方法,是法律漏洞補充方法之一種,具有造法之作用,常與「類推解釋」混淆。
我想大一法學緒論中都講解的很清楚,如何適用、何時適用。
這應該是法律系畢業生基本概念。

對台中小康的言談,本人並無敵意。
只是覺得,樓主本身早有定見,其本身也有相當的法學涵養,
為何言詞間,對樓主要如此尖銳?
說專業傲慢,我無言。
或許會計、稅務方面真的是您的專業。
但是訴訟權行使,應該由樓主自行決定,不是嗎?
凡事,身為旁人的人,是不應該成為事主。
法海無邊,認真唸書為上。
台中小康 wrote:
現行法令對於酒駕僅規範汽車及機車,對於自行車之酒精溶度標準並未規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0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因飲酒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


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應類推適用刑法第第 185-3 條 (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認定方式不僅以酒精濃度是否超標尙需考量駕駛人之身心狀態是否可安全駕駛,
如酒測操過0.55時,可要求做安全駕駛測試(如平衡測試等)記明酒測筆錄,由法官認定是否能安全駕駛來決定是否處以公共危險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0 條認定方式,未來可能會比照汽車酒測標準或以現場做安全駕駛測試為準.

我認為就算立法警察實務執行應會不積極,因為太麻煩且危害人民之機率低,不可能積極重點取締.個人淺見參考..(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8&t=538787&p=2

應該是說這一篇才對

在第11樓
1589 wrote:
原則上,本人不相信新...(恕刪)

那也行, 即使您連公懲會的處置也不相信, 敝人仍然支持您發言的權利.

[涉包庇私槍 前檢察官陳正達遭公懲會撤職] , [判決胡瓜無罪法官上週辭職 被爆涉嫌收賄千萬] , [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法官:有收賄沒犯罪] . 本網站不喜事實真相, 您自己 google 吧 !
繼博愛座解釋之後又一經典力作:類推適用~
不知道他還有什麼把戲來逗大家發笑。

之前還說自己是哪一間公司的法律顧問呢,
如果是真的,不知道那些公司的負責人看到他這幾篇文之後,
會不會馬上考慮和他解約

我想表達的重點在於
我想心中一把尺,個人造業個人擔。
如果就一些報導,就認為全國司法人員,皆是如此,那我無言。
司法人員如此眾多,無人擔保無害群之馬,但閣下之語氣好像全國司法人員全是害群之馬,是否公允?
我不要看小康戰文啦
有沒有回歸正題的討論?

我對於unstone說的"賣家真的是遇到高人了"
能開分身把自己形容為高人
我很好奇他在發文當下是何等的感受呢?

臉紅心跳?道貌岸然?感覺良好?心虛害羞?

而猜想畢竟只是猜想,我不是unstone,今年就要娶親~
今天頭一次把這棟樓給拼完了,精彩的程度很高,失焦也很嚴重,沒被丟回收筒應該是管理員也在認真學習法律吧

先說我不是學法律的,我支持UNPHARISEE大也支持台中小康在法律一事上都很努力,雖然小康的言論激烈了一點,但我並不感覺是專業的傲慢,我也看不出傲慢,小康僅是作建言罷了,或許是言詞過於強勢,所以也容易讓人心生不滿或極有微辭吧...

法律讓人感覺很嚴肅,但也就如某一樓(抱歉我看到頭都快花了,記不住)所言是很平易近人的東西,說得更白一點法律和社會是一樣的,本來就有雙重解讀,否則法庭上也不會有兩造律師辯論的情況,基於這一點,我是幫台中小康說話的,有很多網友使用小康在別樓的言論來指小康個人偏頗,但就我來看,小康僅是立於他個人的基準點來解釋法律,並沒有特別幫誰,就像各位網友基於自己的角度去和立場的不同的網友討論一樣,若用這種不同的基準點去扣一個人的帽子是很不好的,例如小康為資方或律師講求利益這樣的說法。

本來每個人看事情的角度就不同,其實沒有誰是客觀的。

我很感謝UNPHARISEE提出這樣的法律訴訟給大家參考(當然也是UNPHARISEE的不幸),UNPHARISEE自始至中(後面某些言論也被小康挑得激動了點)都還算是未因個人立場而有過多攻擊原告或立場不同網友的內容出現,這一點我很佩服,很少人遇到這種事還能這樣忍住的,當然也多虧了UNPHARISEE能忍得住,才讓UNPHARISEE能夠不起訴,至於要不要告誣告,這也是UNPHARISEE大才能決定的事,小康的言論就似乎太過了,這一點我倒很想請問小康:

你在和上門來詢問法律的客人說話時,也是用「你不聽我的勸說就是自找苦吃、浪費法律資源、無聊」的方式嗎?當你在庭上和另一造律師辯論時,會用那種「原(被)告很無聊、沒事找事做、你不聽我的話後果自負」的話來辯論嗎?雖然你有你的立場和觀點,但用情緒上的語句來討論這件法律案件時,反而讓你失格了不是嗎?(我很難想像會有律師或檢察官在庭上有這樣的言論)

既然小康你是專業人士,那就用專業一點的風度和態度來說服UNPHARISEE不是很好嗎?這棟樓裡讓我看見了小康急到摔滑鼠、砸鍵盤的幻覺,沒能成功用你的專業說服UNPHARISEE,反而讓自己亂了步調和應有的大師風範喔


以上,不負責任心得
1589 wrote:
我想表達的重點在於, 我想心中一把尺,個人造業個人擔。如果就一些報導,就認為全國司法人員,皆是如此,那我無言。司法人員如此眾多,無人擔保無害群之馬,但閣下之語氣好像全國司法人員全是害群之馬,是否公允?

此言固然不假, 但是周圍司法同仁消極不採取行動甚至形成共犯結構 (朱楠-陳正達), 直到事情被媒體爆料才做緊急處置又當何解 ? 鄉愿, 德之賊也! 所謂的 [好官我自為之] 您說究竟好不好呢?
BSA wrote:
但是周圍司法同仁消極不採取行動甚至形成共犯結構


通常好事都被壓在腳下,壞事都會上媒體
再換個角度想,是什麼人報料給媒體?除了受害者外,是否有可能也有看不過去但不也處理不了的司法人士會去爆料呢?況且好事做久了都還是只會被作壞事的人拖累,這做好事的不是被氣到上天堂就是學陶淵明遠離事非之地了吧?

好官在哪?一個還沒出生、一個給害死了、其他的都成了腳邊沙,被視而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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