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建議一個最佳方案,公...(恕刪)
請教一下。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說必須事先提出,有沒有說這個事先是要在多久之前?
台中小康 wrote:建議一個最佳方案,
公司現在繼續留任你,
你就在此公司將投保年資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之規定後請育嬰假,
但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
事先書面申請,
再向勞保局依就業保險法第19-2條請領育嬰津貼,
等你回來工作時優質人力計畫應已結束,
那時如公司要遣散你,
也不須承受較大損失。
現今不是你的遣散費太多,
不滿一年之年資遣散費有限,
要不是公司現有優質人力計畫我想公司早就依法遣散你了,
以上計劃對雙方都有利,
建議參考採用。 ...(恕刪)
jiuanwenbaobai wrote:
已經搞到那麼僵 ,
inoue555 wrote:
但是,公司違法不支付遣散費是一回事,
但公司遣散了樓主則是已成立的事實,
當這個事實成立的時候,公司不就已經違反了人力計劃的條款?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