昕仔 wrote:白臉來了好啦,不要再炮他啦,病童家長都出聲了病童家長<FON...(恕刪) 新聞裡....溫小平表示,經過這次風波,相信黑人「不經一事,不長一智」,這次忽略掉的細節,以後都會修正過來,「他是第一次,難免很多眉角沒注意到。」她肯定黑人出發點良善,不過也建議下次可公開款項明細,讓帳目透明化,就不會引起不必要的質疑。記得哦..是下次哦..這次的就...別拿出來了..
HARVARDMIT wrote:支持周玉蔻揭發真像 ...(恕刪) 成本只有80???那還真該找你去做跳出來做功益吧大哥別在出一張嘴了周玉寇要揭發真相是很好啦問題是他查證了多少這種未審先判以言殺人者真是活見鬼了還有人支持他他這種行逕跟X週刊有何兩樣
nannan666 wrote:此外,他也在節目上被逼問「是否有拿捐款的明細去抵稅?」他一開始是說沒有,後來又大打迷糊戰,最後才間接承認,由「熱血」公司通路所販售的愛心 T捐款的確有抵稅。...(恕刪) 黑人說到的這一點如果拿捐款的去明細抵稅,又因為捐款金錢來源不是本人或公司的,當初抵稅後退回來的錢的流向,如果納入私人公司或自己口袋,就是再被抓到一大問題囉!!還支支吾吾的說抵稅的金額不多,有就是有,沒想到還可以掰到抵稅金額的並不多,拿了不該拿的錢就是不對,還有,那麼"大筆"的捐贈,抵稅退回來的金額絕對非常多~足夠買好幾顆大鑽戒還有剩餘黑人!!再繼續多說明一下....
喜歡嘴炮打字的請繼續希望公權力介入的可以寫信到市長信箱https://contact.taipei.gov.tw/CCLM/CLM/ASPX/CLM00100Q.aspx選舉快到了 相信只要有夠多的人給政府單位壓力 會查個清楚
台北市社會局為陳建州的販賣行為認定是商業行為相關新聞就不值連了 GOOGLE 一下應該會有好了 是商業行為 不是公益活動 也不是義賣 那請問挺他的公益理念的人醒了嗎?順帶一提不知這樣會不會成立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陳建州在電視及網站上說義賣但把所得用於自己公司稅務/設計費/人事支出等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購買者從文宣及電視上以為是義賣或公益結果是商業行為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這點的話應該就是有買的人應該就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