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還有緘默權請小心主張
希望不要動用提審

善意提醒

realikari wrote:
買google?
有種再去買yahoo跟微軟...(恕刪)
月工金失人二 wrote:
【有被人家告過的應該都知道,原告與被告當進入法定程序時,相關人的電話都是會被監聽的喔】...(恕刪)
iamdarlong0315 wrote:
google老師說: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後刪)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刪)
oral wrote:
這位大大提供的訊息.好像有一點不太正確
開版樓主跟汽水公司的糾紛只是屬於一般民事案件
現在的通訊監聽票由法官核發.相信這種消費糾紛案件
應該不會有人想去申請監聽.....
除非是有心人去請徵信社的人非法監聽
但是這部份算是非法取證.在司法審理上是沒有證據力的
oral wrote:
另外.目前這個案件只是收到所謂的傳喚單
傳喚單不具強制力.收到的人可去可不去
而非您所提到的進入法定程序
開版的樓主就算19號去警察局作筆錄
不想說太多還可以保持緘默
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與第156條第4項規定
緘默是樓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