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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用請的請不來....之後就

還有緘默權請小心主張
希望不要動用提審

善意提醒
Cookie=餅乾 wrote:
以免最後樓主吃虧沒人幫...(恕刪)


再說一次,我願意出勝訴流水席的啤酒錢,如果樓主敗訴,我另外加碼賠償金的1%

不要再說我是維大力的人了


至於廠商態度,不予置評

真相跟態度,是兩回事
肛曆元年建國日,暨停權紀念日,同西元2009年11月20日。 所謂和平,就是我的菊花比你的還大朵。 停權數;3
態度跟真相確實是兩回事~

我個人真的對廠商的態度很不滿XD
好啦
今天不想廢話
我明天就去弄罐維他露P來喝
0.3公分的洞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插一瓶完整的汽水試看看
氣水灑出來都來不及了,還螞蟻跑進去

廠商的態度非常糟糕
怎麼,怎麼 怎麼笑,怎麼哭 怎麼玩樂,怎麼工作 怎麼做自己,怎麼度日子 怎麼生老病死,怎麼喜怒哀樂            2008.10.01
月工金失人二 wrote:
真相跟態度,是兩回事

確實是兩回事,但身為消費者之一,我重視廠商的服務態度更勝於所謂的真相。
老實說我對螞蟻到底是怎麼進飲料罐裡面去的,一點興趣都沒有,
但廠商處理事情的態度……會決定我日後是否會繼續支持這家廠商所出產的飲料。
廠商先發制人、告消費者.....
真是「奇怪」的處理方式
是真的嗎?
我原本以為它敢跟對岸開幹,
應該有一定的商業道德?!
realikari wrote:
買google?

有種再去買yahoo跟微軟...(恕刪)


請問電話監聽的結論是什麼?到底有沒有啊?!
月工金失人二 wrote:
【有被人家告過的應該都知道,原告與被告當進入法定程序時,相關人的電話都是會被監聽的喔】...(恕刪)


iamdarlong0315 wrote:
google老師說: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後刪)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刪)


oral wrote:
這位大大提供的訊息.好像有一點不太正確
開版樓主跟汽水公司的糾紛只是屬於一般民事案件
現在的通訊監聽票由法官核發.相信這種消費糾紛案件
應該不會有人想去申請監聽.....

除非是有心人去請徵信社的人非法監聽
但是這部份算是非法取證.在司法審理上是沒有證據力的


請問這是刑事還是民事?怎麼會有傳喚單?
oral wrote:
另外.目前這個案件只是收到所謂的傳喚單
傳喚單不具強制力.收到的人可去可不去
而非您所提到的進入法定程序

開版的樓主就算19號去警察局作筆錄
不想說太多還可以保持緘默
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與第156條第4項規定
緘默是樓主的權利


維大力 螞蟻


維大力 螞蟻


維大力 螞蟻


維大力 螞蟻


維大力 螞蟻
pc1200 wrote:
廠商先發制人、告消費者.....
真是「奇怪」的處理方式
...(恕刪)

財大氣粗的有錢人,想法跟一般人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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