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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請勿口水戰,違規一律停權處理)

laneser wrote:
這個...完整的圖檔...(恕刪)

連這都有啊?閣下會不會太猛了點…
andy1106 wrote:
==========...(恕刪)

法律的部份是非已有判斷,
這很明顯,
針對這部份辯解沒什麼好說的了.

大家的眼光放在求償金額跟是否獅子大開口上,
重點就在有沒說"20萬買前科"跟70萬求償,
用林先生的例子來恫嚇等(why?).
如果這都是事實,
那相信每個人都已然有定見.
多說也無益了.
看了原告的陳述,我個人覺得有幾點是產生誤會(導致兩造不願接受和解,最後鬧到必須司法解決的局面)的關鍵.我推測如下:

第一是時間的延誤.原告早在1月4日即報案,被告卻在月底才被偵訊,接著案件的管轄權又被轉到北部,直至四月才突然收到聲請調解書,前後間隔應該有三個月了.對一般老百姓而言,總是有希望報了案就馬上可以獲得平反的期待,時間一長,對於長期有"台灣的司法不公"刻板印象的小老百姓來說,就可能很直覺的認為對方是有力人士,請了司法黃牛在操縱司法程序--而不會想到其實那只是展現很正常的行政效率而已. 我想因為這個時程上的延誤,才讓原告不打算走和解的程序.

第二是警方的偵訊.警方的偵訊時間與過程,讓被告覺得似乎是碰上職業訟棍夥同警方設的局,也因此潛意識中對原告產生了一個不良的刻板印象,這應導致雙方之後的溝通障礙增加.

第三是律師的建議.依原告的說法,原告會提出如此高額的求償等等,都是和律師討論過的結果.律師站在自己利益的角度,希望當事人提出高額的求償其實無可厚非;但是原告採用了這個建議,當然更增強了被告認定原告是職業訟棍的想法,也才有再次以電話錄音蒐證的動作.這個事件會鬧到網友譁然,很明顯的跟高額求償有絕對的關係--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律師的話可以參考,但不見得能盡信喔!! (請勿做政治聯想)

第四是社會對工程師的誤解.在原告的陳述中認為工程師有一定社會地位,話說多年前電子業剛開始發達的時候,媒體就把工程師描述成年薪數百萬,滿手天價股票的新貴,這個刻板印象持續至今,因此包括原告在內的一般人可能認為被告收入與積蓄頗豐;再加上出事的地方又正好是本站--全國最著名的勸敗網站,自然認定會常在這站上出沒的工程師一定很有錢(這個觀念也可能來自律師),殊不知近年的工程師已經淪落成超時沒有加班費的窮困上班族了.

原告方已經提起再議了,所以現在訴訟還算是進行中而沒有結束;既然雙方都把話攤開在網上講開了,倒也是另一個和解的契機.我看兩造的回文,都不像是心機很重的壞人,把誤會的源頭釐清一下,也許可以化干戈為玉帛,雙方握手言和的.

說起被侵害著作權其實我也有點小經驗.大約十年前,我在BBS上寫了一些Game的攻略,結果竟然被商人印出來賣,我沒有去告,不過以後就再也不上網Po攻略文了,所以,著作權被侵害,確實會影響創作的意願,這點應該沒有錯;但是反過來說,有人肯定我的作品才會拿去印出來賣,其實也是蠻高興的,我不能接受的是商人拿那些文章來賣錢,倒沒有想限制文章的傳播;我想呼籲那些完全不接受非營利轉載使用的創作者,就請不要把那些作品放上網,如果那些作品真的有價值,以書籍等形式出版還是會有人買的.
laneser wrote:
這個...完整的圖檔,
要搭配本文吧?!

因為雙方只能各自貼出自己的.
本文如下:...(恕刪不告訴你)


啊! laneser: 圖開的有點辛苦,有沒有打包下載?
不是啦!開玩笑的…

在下是想給您一個建議不知可否?
就是…希望您能將圖檔砍了…歹勢…歹勢
我猜您應該是陳先生的好友才能取得這份完整的圖文資料
但這樣恐會辜負原本陳先生只上傳精簡版的苦心
反而會讓人以為是雙方互相「鄉愿」的作法…恐有不妥
並且讓陳先生又給人多一個不好的印象…
M01上的氣氛您也見識到了…
明眼的老早就看出來了…在下也不便再多說什麼了
就暫且讓雙方及調停人去做努力吧~
不曉得這樣可不可以呢?
只是這樣會讓您的圖白白上傳了…致歉
您貼個相簿,不知您是想要表達什麼?
andy1106 wrote:
laneser wrote:
這個...完整的圖檔,
要搭配本文吧?!

因為雙方只能各自貼出自己的.
本文如下:...(恕刪不告訴你)


啊! laneser: 圖開的有點辛苦,有沒有打包下載?
不是啦!開玩笑的…

在下是想給您一個建議不知可否?
就是…希望您能將圖檔砍了…歹勢…歹勢
我猜您應該是陳先生的好友才能取得這份完整的圖文資料
但這樣恐會辜負原本陳先生只上傳精簡版的苦心
只是這樣會讓您的圖白白上傳了…致歉

那篇的內容之前就有了,只是重新再貼上一次而已
另外,laneser 應該是樓主的朋友或兄弟(爬一下前文就很清楚了)
跟原告似乎沒關係...
我不知道自己的想法對不對
但還是想要發表一下

網路跟現實一樣
借用別人的資料一定要禮貌性的詢問
如果未獲得同意就是竊盜
所以再怎麼樣
盜用別人的資料都是不應該被鼓勵的
這點在有名的mobile01裡面更應該被強調且執行
(以上就事論事)

其次
記得當年我去告別人的經驗(也是無罪的結果)
當原告的都是義憤填膺
站在這角度來說
誰是誰非就只能由法官決定
最後法官要對方當庭跟我道歉了事
所以台灣法律還是情理法
法律還是在情理之下
最後的結論是要進到法院前
請多三思
甘願作,歡喜受 永遠思念我親愛的媽媽爸爸
個人覺得,如果真的是要給教訓,那我情願被告
50萬是和解費,再加上20萬的教訓費,不管聽誰的耳裡,都是一種會讓人很不高興的感覺
加上其中一段,因為他是工程師,所以就一定有社會地位及知識水準,而一個國中畢業就是大粗人??
這種說法讓人無法苟同。

開價20萬,是因為本人

針對傅先生此種態度,覺得需給他一點教訓,因為傅先生是工程師(有一定

社會地位及知識水準),本人國中畢業而已,大粗人一個,不能推說不知道

,而且態度又反覆,所以本人更堅決不朝和解方向,所以就詢問律師,律師

建議採取開高價模式,因為傅先生出不起這筆錢,也不可能以這個價錢和解

,並不是本人貪錢,至於錄音部分內容本人需加以說明,在該通電話聯繫時

,本人的前言後語也跟傅先生表示過,本人並不是為了錢打這場官司,無論

多少費用我會自己負責,也不要跟您拿一毛錢的,要的是法院給個公平的判

決,這段話相信傅先生也有錄到。

講20萬買前科,不是要威脅恐嚇你,只是想求個理字,法條對我而言實在

太難了,我也沒想過那麼多,我只是一個很單純的想法,前提也已表示過,

本人已不想和解,只想再給您一個討個公道而已!

虎斑貓 wrote:
看了原告的陳述,我個...(恕刪)


虎斑貓兄說得好呀!
看到現在有個感覺,就是雙方都被誤導了,
不管是被警方、律師、還是之前林XX的不良案例。

至於對工程師的誤解,這更是現在在台灣身為工程師的悲哀。
工程師早就已經不貴了,媒體卻老是還在報導竹科工程師怎樣怎樣的,
導致社會大眾對工程師依然抱持著錯誤的印象。

我是覺得如果雙方為人皆如網路上一些聲援的朋友所說,都不是心胸狹隘的人的話呢,
不訪彼此退一步坐下來談談!
之前版主不也說他其實是有心想賠錢和解的嗎?個人是覺得在金額上雙方可以找個合理的平衡點,否則一告再告的結果,雙方勞心又勞累,到頭來又爭得了什麼呢?

尋求法律途徑爭一口氣或許可以得到書面上自認為得理的判決,
但是「得理不饒人」卻也是一輩子名聲的敗壞呀!
羅生門在於
1. 被告與原告第一次在嘉義碰面(做筆錄),被告文中詳述有心和解,原告文中隻字未提,僅對報案二十餘天拖到除夕,略有微詞
2. 案件由嘉義地檢署轉移至士林地檢署,被告不知該喜還是悲,但原告卻認為被告毫無告知,遂列為不和解的原因之一
3. 第一次開庭前兩造有通過電話,被告文中說明他願意和解,從三萬開始喊到十萬,而原告卻認為被告毫無和解意味,遂開口要求高額賠償,此時被告強烈的感覺對方是為財而來
4. 開庭一個說有請假,一個說沒有

接下來,基本上各自表述的部分,其中是非,有賴其他更瞭解著作權法的高手來說明,小弟就不再贅述

至於兩造的結論,其實都是好的,不過網路上的鄉民們,還是常常忽略不看阿~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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