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papa wrote:
做是自己承擔就好不要...(恕刪)
有必要再說到天邊一朵雲去嗎?
回到地面上,回到你發起的這件事,好不好?
警察肚子餓開廂型警備車去買食物...
的確不對!沒一個人同意這樣的公器私用!
但,先假設這次真的有處分,你看到處分的理由了嗎?車子有出現在那裡頭嗎?
你“光是看到”~一個警察+開著警備車+買了牛肉麵...,這樣單純視覺上的影像,你要怎麼判別它是對?是錯?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你有去想過為什麼理由裡對警備車隻字未提?
有沒有想過,下午四、五點還不是用餐人潮時間,麵店人不是很多,麵店離交通隊開車也應該不用多少時間,為什麼卻在你從看到警備車出隊後,居然要經過20分鐘,他才剛買好麵要上車〈而且是還在麵店前?〉?再從這一點去推為什麼處分理由沒出現車?是否正是車子因其他公務〈送公文也好,載人也好,anyway!〉,所以派遣備勤同仁,開警備車去執行,也因此督察並未將此列入?
而且那還是最後的新聞,也才只講“可能”處分?警政署有回應,在勤務回程可以順道買........
合情合理合法?有多少事情你沒看到?有多少警察勤務文化自成一格你不曉得?法令上的但書規定你又知道多少?而且你想的“法”,跟人家所適用的,有沒有一樣啊?!

一個男的帶著一位美眉,在路上經常可以看到,去北門街看,現在的台南女孩都比以前會打扮多了,但照你的“簡單視覺系,光看不用大腦”的邏輯來看,那女的永遠不會是女朋友,而是援交、娼妓???



人家是誰?人家懂不懂?都能言之鑿鑿的跟你說那麼多,就等你去印證,你卻還只在質疑這些?你還不可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