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9190 wrote:以後的薪水獎金搞不好還減伱薪水...(恕刪) 對不起插個話,公司要實施無薪假或者減員工的薪資也是需要得到員工同意下才能進行的,我老婆就寄過存證信函給她的公司說明自己不想接受減薪的調整~~員工有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請勞方多多注意自己的權益喔~~如有不了解的地方請向勞工局多多諮詢~~
waroro wrote:公司要留妳下來... 那妳要留嗎? 當初公司話講得那麼難聽~~我再留也很怪吧?反正現在就等調解會召開~~今天有打電話去問勞工局了,他也叫我待到調解會開因為我主張的部份沒有改變調解會是針對"不配合就開除"的部份來談公司的決議文和錄音~都是證據
艾薇小姐 wrote:早上我同事跟我說公司似乎想把我留下來~~但要接手一些行銷部的文書或相關作業~~ 其實這是很多公司的一慣技兩主要是因為要進行協調了故意由同事釋出善意藉此打壓你的反撲其實公司要你留下主要是為了避免協調失敗因而出現資遣只要出現資遣該公司就無法申請到低於基本底薪的便宜大學勞力最好利用這段時間多收集些證據如果有知情同事可以當匿名證人更好做好積極在協調會上爭取資遣畢竟這公司的做法讓你以後再呆下去也不太可能所以除了資遣外沒有其他更好的方式除非該公司願意給你同高於失業幾付的補償金不過很多公司都說得到事後卻做不到所以還是建議爭取資遣~~
一直忘了跟大家說~關於各位提到育嬰假的部份我目前是無法請領育嬰津貼的~~因為要在同一間公司滿一年才能請!至於目前現在這個狀況~~我是不再主動去問公司了~反正就等調解會召開~反正開除、資遣~~公司是一定不會這麼做的對我而言最好的結局是:公司花錢了事最壞的結局是:我留下來不過,最壞的結局也未必不是最好的結局因為我再撐二個月就能請育嬰假了~依法公司不得拒絕(育嬰津貼可領半年,育嬰假記得可以請二年)如果要回來,公司不願意的話~還是只能資遣一切關鍵,都要等到調解會
艾薇小姐 wrote:一直忘了跟大家說~關...(恕刪) 建議一個最佳方案,公司現在繼續留任你,你就在此公司將投保年資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之規定後請育嬰假,但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事先書面申請,再向勞保局依就業保險法第19-2條請領育嬰津貼,等你回來工作時優質人力計畫應已結束,那時如公司要遣散你,也不須承受較大損失。現今不是你的遣散費太多,不滿一年之年資遣散費有限,要不是公司現有優質人力計畫我想公司早就依法遣散你了,以上計劃對雙方都有利,建議參考採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就業保險法第 19-2 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