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司羊 wrote:雖然 我並不會守法 送到警局我撿到錢 會看看有沒有 監視器....恕刪) 吐司羊 給你機會修改文章 你就是要散佈這樣的言論 ......構成「公然、文字」等犯罪要件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吐司羊 wrote:狂賀!! 拿3成法律...(恕刪) 潘女現在涉有偽造文書及詐欺嫌疑,另外高雄大學2009年12月15日聲明稿第4點該事件對本校校譽影響甚鉅,尤其媒體若干報導未見全貌,造成外界誤解本校偏袒校友之印象,對本校師生造成極大困擾。為正視聽,校長指示成立專案小組,於今日下午北上,前往案發地點、土城廣福派出所與潘姓畢業校友會合,了解並釐清整起事件經過,以儘早對外說明真相。已經20日了,行政效率真差,到底向上提報了没有?還是不想結案,這樣如果還能解管,副部長就弱了。
styxking wrote:你以為這樣嚇嚇他他就會改?...(恕刪) 沒啦 想說各持所見下 要爭到一方 移送法辦當然希望點到為止就好不過也不是不會走到這一步就看這頭羊 會鑽羊角尖 到何種地步看到那一段叫小孩去撿錢 侵占的橋段這人格著實令人不齒但還是希望不要這一分鐘還得意羊羊下一分鐘被請去泡茶再來埋怨!按情節輕重 雖然最後頂多罰款 要不然就不起訴但是這樣跑個幾趟 也夠嗆的了!!
我又開啟了以下網頁想說針對聲明遲遲不發 是不是可以抗議一下國立高學大學 潘姓畢業校友事件校方聲明 網頁http://www.nuk.edu.tw/history_detail.php?id=373網頁左手邊設置以下4項目新聞首頁搶先報歷史新聞聯絡我們偏偏 聯絡我們 此項 無連結動作 ?? ......國立高雄大學 矇上眼睛就以為看不到掩住耳朵就以為聽不到該社團無名 也不准回應這是對自己理虧 感到羞恥 的一種表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