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司羊 wrote:
守法萬歲~~~
相信 自己沒做錯事就好 不過 不想守法 也是 個人的自由
冷眼旁觀這隻羊提出一堆歪理也有好幾天了
不太想淌這場混水, 直看到這一句
什麼叫做 "不想守法 也是 個人的自由"???
人民有守法的義務
並沒有不守法的權利
今天你開車在路上闖了紅燈撞死人
出庭的時候可以向法官說
"我看到紅燈, 但是不想停是我的自由, 對於被我撞到的人深感抱歉..."
你看看會不會加重其刑.
真的是...越掰下去只會越看出一個人的格調而已...

吐司羊 wrote:
以後大家都知道 撿到...(恕刪)
吐司羊 wrote:
我支持潘小姐
守法 跟 不守法 原則不同 目地不同 所以 討論不會有結果
既然 討論 不會有結果 就 各 自 表 述~~
只想討論私德 ? 可潘小姐又不是公眾人物 所以 我不評論
潘小姐守法 我支持
雖然 我並不會守法 送到警局
我撿到錢 會看看有沒有 監視器
若沒有就a起來的人 若有 就 離開現場 裝沒看到 然後再叫小孩去撿
吐司羊 wrote:
政府制定法律鼓勵百姓當偽君子 陷百姓於私德不義 更悖違人性至極
政府 應重新制定法律
遺失物 即為 無主物 無條件歸拾取人所有
吐司羊 wrote:
動物保護社出示帳戶, 是14號才用無褶存款到郵局臨櫃存進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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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 膠著在收據 有點偏離主題 但看大家對收據用義不清楚 特來解說開示~~
收據 收錢的人要開給錢的人作為憑證 有啥好奇怪 ??
ex:你去超商買水 當場給你發票 (收據) 超商隔天統一入昨日的帳 並沒有問題啊
收據 只代表有收到這筆錢 不是 銀行有收到錢
會計開發票給客人 2天後才入銀行帳戶 (統一入帳 省得天天跑銀行)
會計 犯法???
吐司羊 wrote:
過了 當日臨櫃時間 當然是隔日入帳即可
吐司羊 wrote:
如果那天6000妹受不了壓力跳樓了??
不會啦 我會寫信去學校 鼓勵潘小姐 對鄉民提告 要死之前也要拉幾個公然侮辱的一起去
更何況 訴訟期間曠時費日 有些鄉民抗壓力更低 可能會是鄉民先得憂鬱症跳樓自殺喔
訓練有素的法律人 抗壓性都很好~~~不然怎冷眼看人世醜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