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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摘花就是不對...

c1026yz wrote:
我們再想一下,今天那位警員如果只是開張單子,我相信婦人不會有那麼大的反彈

只是,當官的有沒有一顆當父母官的心? 還是說自己好就好,其他人管你去死的心態。

這對百姓們的生活有絕對的影響。

就算我今天也是當警察,我也不一定覺得這警察的處理方式是對的。

不是別人犯了錯就要殺要剮隨便你,更何況她未必是有心的

拿捏上 是不是失了準? 還是績效第一?


或許有的人認為這是小事,但是從這就小事就可以看出整個體制上存在的問題



所以我覺得從頭到尾這則新聞的重點

根本是在於看待執法者的執法適當性與否而已

老婆婆摘花已違法早就是不需要再爭論的事實

同時也才會覺得這個標題下的論點比較單方面

畢竟本來偷就是不對!管你偷什麼玩意兒…

不過開帖的版大讓我覺得討論態度還不錯^^



反正每件事的發生.都有前因後果.都不會是意外噠…
刑法第321條規定,觸犯竊盜罪,且有攜帶凶器作案等6項特定犯行時,將涉及加重竊盜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加重竊盜罪行為,除攜帶凶器外,還有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毀壞門窗或安全設備、3人以上結夥、趁水災、火災等災害作案、在車站等地點行竊等5項犯行。此外,加重竊盜罪亦處罰未遂犯。
這種條文,需要法律知識才看得懂嗎?
這個咖小在211樓是這樣寫的:
懶懶的蟲 wrote:
本案來講,婦人的行為是觸犯刑法上的加重竊盜罪,(恕刪)

咖小說對了嗎?
你還記得你說了什麼了嗎?
本案來講,婦人的行為是觸犯刑法上的加重竊盜罪嗎?
你要不要再改一改?
211樓你要不要回去看看?
missheho wrote:
所以我覺得從頭到尾這...(恕刪)

"偷東西"是不對的沒有錯
但是我不覺得這婦人有偷東西的意圖
覺得婦人很冤枉+1
Youtube iPhone吉他 那些年 浪人情歌 追追追
c1026yz wrote:
"偷東西"是不對的沒...(恕刪)



就我個人而言.其實我也會偏向你的說法

但是不可否認…這或許也會是一個爭議

畢竟不知者無罪不適用於所有的情況

不過我個人會覺得如果當時是採取從輕發落

事後也不會燒到議員民代那…



殺人放火的被假釋出來.都要我們給他們一次重生的機會了

這等尚未証實是否為有意偷竊的罪行卻上了手拷腳拷的

再看看前因跟後果.也太不成比例哩…
加重竊盜罪 那位發言的大大也太粗心了吧.....


刑法需要好好學喔~~ 要先了解 "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吧.......

引領國家民族從幽暗走向光明是吾等的心願 -
>>如果今天台灣.. 是個"路不拾遺.夜不閉戶"
>>每天翻開頭條... 斗大的標題就是.. 某某人亂丟垃圾.. 罪大惡極..
>>在那時你這樣來處理相同的事件..

如果大家普遍存著惡小而為之的心態
"路不拾遺.夜不閉戶"這一天永遠不會來到
前面有人說了,當大家羨慕先進國家如何如何…人民卻不願相對付出
難道說現在交通這麼亂,多數人不守交通規則,所以警察抓違規是錯的
要等人人守交通規則,交通良好,報紙頭條斗大的標題就是…某某人紅燈右轉、紅線停車罪大惡極時
再來抓違規???

>>這個社會會亂.. 有一小部份就是因為...
>>有一群人拿著雞毛當令箭...

這個社會會亂,有一大部分原因就民眾普遍把令箭當雞毛
沒有守法觀念,視違法為常態,如果人民普遍守法,自然能選賢與能監督上位者


>>我想這件事如果在大陸發生...

很遺憾你拿大陸來比
kn4624 wrote:
>>如果...(恕刪)



我相信這版上會出現偏向質疑執法過當的理由

並不在於表象的
老婆婆只是摘了路邊的兩朵花






L.2bcj wrote:
你問我:你搞不懂嗎?...(恕刪)


你搞不懂對吧?

搞不懂可以說,說清楚別人才能教你。


我講話沒有顛三倒四,而是你不懂而已。

憲法23條所定的比例原則,是指政府在制定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時,必須考量到比例原則。任何刑法及有附帶罰則的行政法規,均是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所以其目的必須符合憲法23條所例舉的幾項理由,否則制定該法會形成違憲。

因此你如果高興,你可以倒著走,沒有法律規定你不能倒著走,因為倒著走並不會妨礙他人自由,也不會影響社會秩序,更沒有為緊急危難或增進公眾利益所必要,因此政府不能立法限制人民倒著走,也因此當你在街上倒著走,你不會被開罰單,也不會因此坐牢。

例如說亂丟垃圾,因為亂丟垃圾會影響市容、衛生,對他人造成妨礙,所以法律限制人民不得亂丟垃圾,但是對於亂丟垃圾這樣的行為,該用行政罰或是刑罰?當初在立法時必經過一定的考量,判斷如何有效的制止亂丟垃圾的行為,這就是比例原則的判斷,所以現在在街上亂丟垃圾,只能被開罰單,不會被抓去坐牢,這也就是立法單位認為丟垃圾只須以行政罰處罰就好,不必動用刑罰。

但是像搶奪、竊盜、殺人等等,立法單位認為這些行為對法秩序的破壞太大,不能僅以行政罰規範,所以制定刑法處罰,因此當上述行為發生時,就不能只開罰單了事。

所以說基於比例原則,法律不限制人民倒著走,但是限制人民闖紅燈、偷竊、搶奪、殺人等,而對於闖紅燈,也是基於比例原則上的考量,所以僅以行政法規限制即可。

這就是我在第一篇所提到的比例原則較為詳細的內容。

比例原則同時也在多種法律中成為其基本原則,而隨著法律的不同,會有一些細節上的差異,但基本概念是不變的。一般人比較熟知的,是行政法中規定的,細節不再多說,簡單講就是要採用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但是如果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不同的法律,此時是牽涉到法規競合的問題,法規競合是須從一重處斷,而不是從輕處分。因此如果刑法及行政法同時有處罰規定,此時必須先依刑法的規定處罰之,如果刑事上最後沒有成立犯罪,仍可依行政法的規定處罰。例如酒駕,同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行政罰) 及刑法185-3條( 刑罰)規定處罰,此時就會移送刑法185-3並同時開立罰單,如果刑法犯罪成立,判刑確定,基於一罪不二罰的原理,罰單可以不必繳。但如沒有判刑,除非原因是法院認為沒有酒駕,否則雖不受刑法制裁,仍然必須繳納罰鍰。

但是本案,跟上述全部沒有關係。(看到這裡的人不要開罵,因為有人真的搞不懂,不從頭說起很難解釋得清)

因為本案中,婦人涉犯的是竊盜,而竊盜行為在行政法規中並未規定,而是規定在刑法,所以自然應以刑法規定處罰。刑法上有罪刑法定原則,行政法也有依法行政的原則,對人民的自由上的限制,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才行。所以一個在行政法上沒有規定的行為,本來就不能開罰單處罰了,而它既是刑法上的犯罪,自應依刑事程序辦理,又怎能任意以開罰單了事呢?

本來這個部份就跟比例原則沒有關係,我不曉得為何有人會去提到比例原則,為什麼有人會認為刑法上的犯罪可以用開罰單來解決的,難道說有人希望以後有小偷闖入家中翻箱倒櫃,還沒偷到東西就被抓,或是女孩子被人差點強制性交得逞,警察來了隨便開張罰單就了事,因為反正東西沒被偷到,人沒真的被強姦嘛,各位可以接受嗎?



加重竊盜的規定很簡單,就在刑法第321條: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是否成立加重竊盜,是以有無符合321第1項這六款的要件而言。
而第三款的攜帶兇器,依最高法院的判例,並不拘泥於何種樣式,只有客觀上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者,均屬於兇器,至於攜帶時有無使用該器具為行凶之用的意圖,非本條所問,所以判例認為即使是螺絲起子,亦符合本條第三款所謂的兇器,那麼鏟子你認為是不是呢?

如果連翻找法條的基本能力都沒有,就不要出來跟人爭論牽涉到法律的問題。
.... 真糟糕... 小弟文沒看完就劈頭發文....

雖說警察先生在道德上給大眾有執法過當的疑慮

但竊盜屬公訴,比較麻煩,雖然於法需移送,但這種裁量情況,應該頂多也是微罪吧

移送也頂多依微罪不舉原則,斥回而已,或者警察(當場訓斥)告知乃公有財產就好了

實在不必還帶回去泡茶.....

難怪時常給大眾社會觀感差.....

司法資源是有限的 這種也送辦.....
引領國家民族從幽暗走向光明是吾等的心願 -
看完新聞真的很度爛

為什麼不多做做有點意義的事?(在我認知裡就算找回一輛失竊的車或是晚上多巡巡邏降低犯罪率)

都比抓老婆婆偷摘兩朵花有意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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