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蒂芬粥 wrote:
我有一個問題是
請問當時法官是否有權因為對此案感覺不單純而裁定要羈押謝嫌?
坦白講,有空間....
也就是要讓檢方把證據資料補上來...
因為法官作裁定羈押的准否,以檢方聲請羈押書上所載的理由為限,若事由載明但未付證據資料
可要求補正..因為要有理由和"事實",而羈押理由的事實無法僅以某人犯某罪就逕予認定符合
吳院長 wrote:
但他的判決不符合社會...(恕刪)
狄夢 wrote:
其實我很好奇,
若法條改成:嫌犯在交保期間若再犯,該負責檢察官或法官必須負該案1/2刑責。
這樣的話,不知道那些法官和檢察官會怎麼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