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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battery0922 wrote:
我撿到就拿走拉因為無...(恕刪)


沒錯只要你不會被抓到

賭賭看囉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Huang37 wrote:
姓名:潘X如(動物保...(恕刪)


我看了好久 好幾頁 都沒有找到



後來發現!!!!

google庫存頁面
還蠻好用的
各位可以試試看

連結自google...
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弟子規 http://www.bfnn.org/book/books2/1722.htm

禾申言舌 wrote:
應該是本人沒錯、原網...(恕刪)


哪一個呀?

在這玩法律上的文字遊戲沒啥意義吧
重點是同理心的問題
如果你一個月也只能賺兩萬塊
卻要因為這樣硬被索取六千
做何感想?
撿到後就多塞10塊錢進去,然後送到警察局!

這樣是否不算侵佔,但最後也沒人領得走?(因為遺失金額不符)

6個月後會如何?

gregliao wrote:
民法規定,是合法的請...(恕刪)


得請求但不得超過3/10,跟可以拿三成是不一樣的
這個案件上法院,能不能拿到三成,民事庭法官會根據狀況裁定
雙方都可以主張權益,不是撿到東西就可以拿三成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e59001122 wrote:
【何柏均、李姝姮、方...(恕刪)
道德觀已不如過去
這種考驗道德跟法律的事情陳出不窮,要就修法要就是當事人能多替人想想,反正他們覺得在法律面站得住腳說在多也是枉然,連朋友都出來幫說話了,拿的心安理得就拿吧
水晶骷顱 wrote:
民法修正物權篇之第805條..這項是跟你講說 撿到錢多久沒人去領就是你的了 -

中文的字意解釋很微妙的...(恕刪)


經過一定時間沒人領,遺失物所有權歸屬是規定在807條。

805條第3項指的是「報酬請求權」的時效。

再去唸100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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