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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bradlittleliu wrote:
很簡單的邏輯,欠債還...(恕刪)



人無信就是畜牲...我說不還錢就不還錢^^




來看看廢死集團的笑話文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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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4回應與澄清

針對近日來,有人指控廢死聯盟「沒有見過死刑犯」、「沒有拿到死刑犯的委託書」、「玩弄犯罪者家屬人心」、「不應阻撓死刑犯求死的人 權」...廢死聯盟在此一併澄清。

1. 釋憲、再審與非常上訴,都是法律賦予死刑犯的權利,並且依相關規定,與死刑犯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也有聲請再審的權利;親屬為死刑犯請求非常上訴或釋憲的提出之意願也應受到重視。當事人與家屬本來就應該被告知有這些權利,因此,廢死聯盟寄信給死刑犯與家屬,告知其法律權利,並徵詢他們的意願,乃合法又合理。

2. 每位死刑犯的教育程度不同、對法律的理解程度不同,對於他們的疑問廢死聯盟會盡量提供完整且白話的資訊供他們參考。除了寫信之外,在有限的人力下,也盡量去看守所會面。同時也告知死刑犯及家屬,有任何的疑慮,請立即聯繫告知。

3. 死生大事,死刑犯與家屬無論如何決定,想必都經過一番思量與掙扎,廢死聯盟百分之百尊重其意願。

4. 與張俊宏、王國華、廖敏貴等人的往來聯繫,事涉當事人隱私,不便代為公開。但廢 死聯盟與這三位當事人,都有會面、書信往來,並且明白當事人的意願及想法,有心人士的挑撥可以休矣。

5. 有謂「執行死刑的道德責任應由整個社會承擔」,這句話說得很好!期盼支持死刑人士勇於任事,出面承擔錯殺江國慶...等人的道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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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littleliu wrote:
哪一天若說欠債的不用還錢...(恕刪)


在台灣還真的是無奇不有哦, 欠債不必還錢多的跟山一樣,

而且司法也拿他們沒輒嘿......
nhobkimo wrote:
法律 就是我們在這...(恕刪)


法律的規定就是殺人不一定會判死刑,就是殺人不是要償命,規則定在那邊,不高興的話,太平洋沒加蓋。

god!複製真好用!

鬼打牆先生,我已經說了,上面討論的是殺人償命的原則正確與否,涉及對象是每一個犯下殺人罪的人,哪一天走出來了,再來討論吧。

懶懶的蟲 wrote:


法律的規定就是殺...(恕刪)


hi 鬼打牆先生
懶懶的蟲 wrote:
法律的規定就是殺人不一定會判死刑,就是殺人不是要償命,規則定在那邊,不高興的話,太平洋沒加蓋。...(恕刪)


中華民國的刑法處罰中,死刑尚未廢除,就是法官有權依法判決犯罪的人各項應得的刑罰,包括死刑。規則定在那邊,不高興的話,太平洋沒加蓋。

god!複製真好用!
懶懶的蟲 wrote:
法律的規定就是殺人不一定會判死刑,就是殺人不是要償命,規則定在那邊,不高興的話,太平洋沒加蓋。

god!複製真好用!

鬼打牆先生,我已經說了,上面討論的是殺人償命的原則正確與否,涉及對象是每一個犯下殺人罪的人,哪一天走出來了,再來討論吧。

hi,鬼打牆的蟲....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jerry0602 wrote:
如果 228 事件..
講成大時代的悲劇..
基本上..一切都是蔣家的錯..國民黨的錯..
他們的認錯也只是輕輕帶過...
建個公園..賠錢就沒事??

阿不然你還想怎麼辦呢?
殺光姓蔣的好不好...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懶懶的蟲 wrote:
簡單講就是,法律沒有規定殺人者必定處死刑,所以法律沒有給予死刑的承諾,即使在死刑存在的今天,也只能說死刑是一種可能的處罰,並沒有任何承諾存在。

如果一定要有個承諾的話,也只是犯罪的人必須接受處罰,如此而已。(恕刪)


以上這段話,如果不是腦筋打結壓根兒沒搞懂,就是企圖偷換概念!

法律沒規定殺人=死刑,所以殺人償命就是錯的?=>這句話本身就是錯誤推論。

犯罪的人必須處罰,所以~

依犯罪情節不同,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判刑因此有所不同!

而死刑針對的,正是傷天害理、恣意妄為、造成社會極度不安的犯罪份子,

將死有餘辜的殺人魔施以死刑

就是法律對保護全體國民人身財產安全的一種承諾!

無論什麼顏色的政府,只要做不到"保障全體人民安全"這點,必將失民心而失天下。

另:死刑並不是一種"可能的處罰"而已噢,

前不久的槍決提醒你:死刑真真實實的存在著
請幫忙指認歹徒,感恩!http://mypaper.pchome.com.tw/bien_etre
豆豉英 wrote:
阿不然你還想怎麼辦呢...(恕刪)


照他的邏輯...如果殺人兇手是DPP黨籍 ...那DPP就有責任囉???

蔣怡很優呀..別動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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