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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請問各位現任法律界專業人士的大大們!

針對這個案例 有沒有可以請大法官釋憲的可能性!


且根據板上幾位專業客觀理性的高手大大們的分析

可見受理本案的法官、檢察官的專業、邏輯、同理心、社會公理複雜認知經驗&程度...等等素質能力的確有待加強!!!!
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嗔癡! 從身語意之所生,今在佛前皆懺悔!!
nesy521 wrote:
[轉自蘋果]http...(恕刪)


法官把每個人都想成
經過專業訓練的殺手了

最好還瞄準手腳~

wugilin2004 wrote:
針對這個案例 有沒有可以請大法官釋憲的可能性!

沒有
但可以申請再審或是非常上訴
mobilefeng wrote:
非常認同大大的話~~...(恕刪)

殺人判無罪,此例一開,天下豈不大亂? 所以法官給了最輕的三年!


fruits0800 wrote:
殺人判無罪,此例一開,天下豈不大亂? 所以法官給了最輕的三年!

這概念不妨用在砂石車蓄意倒車壓人致死的案件, 壓死一個人除了賠錢之外還要關十年! 要是壓死孕婦那就賠雙倍關二十年!!

但是本案是許犯攜槍尾隨于男及女友, 意圖殺人強姦甚為明顯. 如果格斃一個攜槍意圖行兇的許犯仍要坐牢三年, 那麼根據比例原則 - 許犯攜槍意圖殺人強姦的罪行不是更應該就地槍斃!? 更何況在許犯尾隨/持槍威脅的時間裡, 司法系統有提供任何火力支援讓于男不必親自以肉身去面對許犯的子彈嗎?

別的不說, 纏訟十餘年的 [二匪槍殺刑警隊長林安順案] 不就是變相宣佈二匪無罪釋放 v.s. 于男奪槍意外擊斃許匪反以殺人罪判刑. 台灣司法還真是黑道的最佳搭檔!
chuenjia wrote:
至於那些略過不回文的...連想黑的慾望都沒有..自動無視...所以不用自討沒趣了..水準不值得我回


明明就是你自己先說不回文,後又忍不住了,我知道身為一個人要遵守自己說過的話是有點難度啦,我不怪你啦。


chuenjia wrote:

所以啊..你想的都是對的..別人想的都是不對的..

難怪要制定法律...

對啦..奪槍術練的很差...是歹徒自己把槍交給他的啦...
我想..你大概把專業訓練都當屁就是了...

你的自我感覺良好..更勝一絕啊..
現在不只是民粹了...還不能有不同意見...
再讓你混個兩年...那還得了...

恕不回應了...道不同..不相為謀..



我在本棟樓從未批評過法官的判決,也沒說過你不能回我文,而你卻隨便扣我帽子,自己論點有問題,就嫌人家的水準不夠高。
這位大俠的無視大法功力真是爐火純青阿。


chuenjia wrote:
alazif wrote:
又是一個沒看清楚原文...(恕刪)



所以一個看過新聞原文的人
比起看過本案一堆證據跟卷宗的法官跟檢察官來得專業跟公正
還真是受教了

還設法務部幹嘛...直接設個新聞投票網站就好
讓大家投票選擇判刑就好了

不同意見可以討論..不要酸了人還不准人家回嘴...

卷宗的資料挖出來越來越多...自行爬文

補充一下
簡單來說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殺人罪的本刑刑度..大家可以去查查看
法官的用意已經很明顯了

如果要完全無罪脫身
要嘛證明自己全無過失...
要嘛就是精神耗弱..神智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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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希望民國100年時會有特赦的
但看到于姓苦主的經歷時,卻也希望能在100年時給他特赦一下,
希望于姓苦主能和他女友能共同繼續完成人生的旅程

換個想法...

如果換了一個法官...
審判結果會改變嗎??
會更好??還是更差???

perfectkiller wrote:
有點類似本案的情形,...(恕刪)



不知道你有沒有看到開頭的這一句話?


原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


所以是原二審所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二審重新審理。
也就是神經東網友文章中的某某某判決尚未確定,被發回高院更審,除了殺人的部份外,槍砲的部份也一併發回更審。
懶懶的蟲 wrote:
不知道你有沒有看到開...(恕刪)


是的,我有看到,所以我才說最高法院的法官給個軟釘子,但我看還是針對檢察官的,因為從這份裁決書裡面你可以看到,最高法院基本上仍然支持原審判決某某某殺人罪無罪的理由,但是也下了點指導棋,就是法院與檢察官應考慮傷害致死罪的可能性。

至於傷害致死罪是否成立,就要看被害人致死原因為何?還有某某某是否有證據參予傷害被害人的犯行。從神經東大大之前的文章來看,似乎更審的法官仍然維持無罪判定,幾點理由:

1. 死者的主要致死原因為右頸部的爆炸傷
2. 在場的目擊證人證詞不能作為客觀證據
3. 證物鑑識結果對於某某某無參予犯行的論證有利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殺人罪部分) 無罪判決是很合理的
s神經東s wrote:
對了某某某真的沒有去...(恕刪)


呵呵,這樣對法官說,證據力不夠,但是可以跟辯護律師坦城說明當時的狀況,他會依據當時情況做出對某某某最有利的辯護。只是從此案目前可以看到的證據來說,對某某某算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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